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论文:新中国法制建设的辩证进程.doc

11页
  • 卖家[上传人]:飞***
  • 文档编号:27045205
  • 上传时间:2018-01-05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46KB
  • / 11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论文:新中国法制建设的辩证进程摘要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本质上批判的革命的精神,在新中国法制建设中也有所体现,主要概括体现为法制建设初孤立的肯定进程、法制建设中静止的否定进程和法治建设中的否定之否定进程这种辩证精神对当代法治建设,以及在中国社会法文化的冲突融合中发挥着重要意义和作用关键词马克思主义辩证法 法制建设 辩证进程从发展观的角度去分析和指导人类实践,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现实意义是无法估量的,在成功的运用马克思主义重要思想指导中国革命实践并形成毛泽东思想等一系列革命指导思想后,却陷入了对社会革命和国家建设认识的误区毋庸置疑,自建党以来,马克思主义思想同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功,但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在由社会革命转向国家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对马克思主义重要思想在国家建设中的把握和运用呈现出茫然状态,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等优秀的理论和传统无法在国家社会建设中得到恰当的运用,这使得对马克思主义重要思想的认知及其在中国社会建设中的实践作用遭受严重考验,建国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在曲折中前进,这其实就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在实践中的运用。

      列宁同志曾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从发展观的角度创造 性地提出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在《卡尔·马克思》一文中他指出“发展似乎是以往的阶段,但它是以另一种方式重复,是在更高的基础上的重复(‘否定之否定’ ) ,发展是按所谓螺旋式,而不是按直线式进行的;发展是飞跃式的,剧变式的,革命的;‘渐进过程中的中断’ ;量转化为质,发展的内因来自对某一物体、或在某一现象范围内或某一社会内发生作用的各种力量和趋势的矛盾或冲突;每种现象的一切方面(而且历史不断的揭示出新的方向)相互依存,极其密切而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这种联系形成统一的,有规律的世界运动过程,——这就是辩证法这一内容更丰富的(与通常比较)发展学说的若干特征” 这其实就是要求从发展观的角度运用辩证思维分析新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一、法制建设初孤立的肯定进程1949 年新中国成立之初,一方面面临外来资本主义国家的敌视,另一方面仍需解决国内的反革命势力,为了巩固政权,维护社会秩序,在法律制度构建方面,首先,彭真主张要“以蔑视与批判态度对待国民党六法全书及欧美、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一切反人民的法律,用革命精神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学习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来搜集与研究人民自己的统治经验,制作出新的较完备的法律来。

      ” 这一主张在他签署的华北人民政府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中得以集中体现从表面上看,这一主张坚持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思维方式,对旧的法制批判,否定,反思,然一旦深究当时的政治、经济、社会背景时,不难看出,建国初的法律制定实质上是一种静止地、片面地、孤立地形而上的知性思维马克思同志指出“辩证法在其神秘形式上成了德国的时髦东西因为它似乎使现存事物显得光彩辩证法在其合理形态上引起了资产阶级及其夸夸其谈的代言人的恼怒和恐怖因为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 ”这段话精辟地阐明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批判的和革命的本质简单地理解,就是我们对事物的认识和理解应坚持否定之否定的思维过程,包括:肯定、否定、否定的否定建国初立法坚持的指导思想是完全孤立的肯定苏联的法制,不加以辨别、批判、反思而全面引进苏联的法律体系,同时全面否定清末变法、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和其他外国法,也未认可某个地方或是民族的原有习惯。

      在起草制定宪法时,宪法起草委员会的参考书目是苏 联历部宪法,刘少奇同志也明确指出,我们所走过的道路就是苏联走过的道路除 1954 年宪法之外,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等或多或少地看到了我国法律受苏联法制影响的痕迹在法学教育方面,同时推荐使用苏联法学教材,聘请苏联法学专家授课指导,向苏联派遣法律留学生,并出版苏联法学图书可以说近现代以来,我国的法学思维、法制建设和法学家的培养模式都深受苏联的影响,然而这种学习借鉴和影响并没有坚持马克思主义辩证思维,没有坚持用矛盾分析的方法认识事物,分析矛盾的特殊性和普遍性,即我们没有深刻认识建国初法制建设的本土资源和社会主要矛盾,而这些都是区别于苏联社会实际的中国特殊国情,是中国的“特殊实际” ,从而表现为建国初在法制建设的进程中不加以区分,一味的照搬照抄苏联法制模式,压抑了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思维方法在国家社会建设的进程中,法制建设脱节于历史和现实,体现了法制建设的孤立状态没有坚持辩证的否定观的结果就是在短短 4、5 年时间内,就制定了一套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司法监察制度,但却对今后的法制建设的进程产生了深远的负面影响——法律虚无主义,表现为法的工具性色彩浓厚,这一点列宁的“无产阶级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经典名言可以加以佐证,法律虚无,法律问题政治化,用政治家的 思维和方式来解决法律问题,逐渐地法律成了政治的附庸。

      如果当时能正确坚持辩证否定的思维方式,肯定建国初其它政权已建立的一套法律体系和西方法制中的合理内核,根据新政权的性质和建国初的政治、经济现状,对旧政权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制以及苏联法制加以批判反思,那么建国初的法制建设基础和方向便可能截然不同,不会出现文化大革命期间砸烂公检法的悲剧,当代的法制现代化和法制建设进程也会顺利的多二、法制建设中静止的否定进程建国以来的法制建设一直都充斥着法律虚无主义和工具主义的观念,致使法制建设工作浮于表面,制定法律文件,设置司法机关,开展法制教育,培养法律人才等一系列工作,但这些器物层面的建设,远远没有达到精神思想层面的深度和高度,在意识领域中并没有形成真正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在这样低层级的法制建设起点基础上,又遭受了文革十年的破坏, “以阶级斗争为纲”作为各项工作的重心,政治运动取代一切成为维护国家和社会秩序的手段, “砸乱公检法”成为当时运动的口号之一,建国以来的各项法制建设成果被破坏殆尽,不仅如此,新中国成立后逐步确立起来的现代司法理念也遭受批判,人民仅有的一点现代司法意识也逐渐消弭,如同建国初对待国民党及欧美等资本主义法律态度予以全面否定一样,文革期间, 法制成为批判的对象,成为权力斗争和运动的牺牲品,完全被抛弃,被割裂。

      从最初斗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批判资产阶级反动学术权威,批判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的意识形态的目的和指导思想出发,一直所坚持的正是与法制建设相背离的道路,只是一味的批判和否定,却不再反思,仅从“阶级斗争的角度”出发,割裂一切联系,全盘否定建设成果,中国法制本土发展遭到前所未有的重创,同时更是与世界法文化和法制建设隔绝,使得本身薄弱的民主与法治更是丧失了其生长的“土壤和养分” 从发展的角度看文革期间的法制建设处于静止停滞的状态,甚至出现倒退的现象到文革结束时党和国家要求以科学的历史的观点看待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历史发展一个阶段的文革,在这一思想和实践的转变过程中,被遗忘或忽视许久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指导思想重新发挥其作用,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中国共产党全面客观科学的对待评价文革历史,正确把握和践行辩证法的指导意义,尤其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法制建设过程中,汲取经验教训,联系客观实际,在批判和反思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完善 三、法制建设中全面的否定之否定进程1978 年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开始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代,同时也开启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新纪元。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民主和法制建设有了突破性的认识,确立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提出了要建立一种法律制度不依领导人的转移而转移,不依领导人的注意力的转移而转移;并在党章中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这些思想和理论成为建国五十年以来党对民主法制建设的最高的历史成就思想意识和思维方式的转变,为改革开放以后国家法制重建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和指导方向发展是在过往基础上的重复,是否定之否定的过程,是螺旋式的进行的在坚持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指导思想同中国法制建设实践相结合的前提下,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在借鉴世界先进法制建设经验过程中,在不断肯定与否定建国以来法制建设的成就和经验的过程中,尤其是对建国初和文革期间法制发展的批判和反思中,从发展的角度辩证的看待和提出新时期的国家法制发展进程和方向经历十年文革的曲折发展,法制在恢复和重建的过程中,形成了一元化多层次立法体制,法律体系日趋完善,司法制度恢复完善,行政法制和监察工作扩展,律师制度 恢复发展,法学教育和研究盛况空前,全民普法运动开展,公民权利意识觉醒,对国家政府概念产生新的认识,法律维权意识和法律思维逐步确立,法律在社会中的角色扮演逐渐转变。

      在这一时期,法制建设始终朝着现代法制的框架在发展,始终强调与民主建设相结合发展过程的曲折性,事物发展的两面性,体现在改革开放初十年左右的法制建设侧重法制的恢复与重建,侧重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政治生活的正常化,基于建国后三十年法制建设经验,联系当时政治经济实情,侧重实体正义,和“法治就是一种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工具”的思想等,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这一时期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制发展适应的是作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体制,并没有完全摆脱建国后的法律工具主义观念中国共产党深刻理解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在改革开放的全球化浪潮中,随着中国与世界联系的日益紧密,中国逐渐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要求法制建设随之改变,当时就提出了一个响亮的口号: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1997 年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明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1999 年的《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 。

      事物的内部联系和外部联系共同构成了事物发展的全过程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国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开始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框架经济生活法制化发展,人民权利观念意识的不断觉醒,法制建设政治色彩淡化,运用法律手段参与国际社会,逐步重视法律程序正义的发展,成为这一时期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标志承继前期的发展成果,理论联系实际,在批判传统和现。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