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法学覃有土.ppt
191页商法学覃有土主编•柯昌辉•62861696(小灵通)•88386302(O) 88386685(H)•kch2007kyx@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第二节 商法的演进•第三节 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第四节 商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一、“商”的含义•二、商法的概念及特征 •三、商法调整对象一、“商”的含义•日常生活中的“商”:•-一是指买卖行为,如做买卖(生意)、经商•-二是指人,即商人(商事主体),如代理商、证券商、房地产商•-三是指商品•-四是指商量、协商字面意义上的“商”–拉丁语拉丁语commeriumcommerium,,–英语、法语:英语、法语:commercecommerce–德语德语der handelder handel–日语日语“ “商商” ”–汉语汉语“ “商商” ” 汉语“商” 古代汉语:一种计时单位,一刻称为一商,《集韵·阳韵》中有云“商,刻也” 商又被用指估量、推测,《说文·内部》中写道“商,从外知内也”我国古代汉语里关于商的解释也多是立足于此,如《汉书·食货志(下)》中有云“通财鬻货曰商”.《白虎通义·商贾》中说道“行曰商,止曰贾。
商之谓言商也,商其远近,度其有无,通四方之物,故谓之商行为意义上的商--经济学上的“商”•泛指社会产品从生产者手中流转到消费者手中的渠道、桥泛指社会产品从生产者手中流转到消费者手中的渠道、桥梁和中介,以调剂供需,从中获取利润的活动这是最本梁和中介,以调剂供需,从中获取利润的活动这是最本原意义上的商,即买与卖,是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社会分原意义上的商,即买与卖,是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社会分工的结果工的结果•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剩余产品越来越丰富,买与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剩余产品越来越丰富,买与卖的规模越来越大,最后就使得作为一个特殊经营领域的卖的规模越来越大,最后就使得作为一个特殊经营领域的商业得以成型商业得以成型• 此种意义上的此种意义上的“ “商商” ”的一个根本特点,就是商人作为的一个根本特点,就是商人作为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一个渠道、桥梁或中介,以先买后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一个渠道、桥梁或中介,以先买后卖的方式贯通了生产与消费的过程卖的方式贯通了生产与消费的过程 行为意义上的商--法律学意义上的“商” • 《德国商法典》规定,凡以商业之方法与范围为营业,办理商商业登记者,即视为商业;对于农业兼营副业,如对农林产品加工制造,经申请商业登记的,也视为商业。
• 《瑞士债务法》规定,凡经营商业、工厂或其他依商人之立法作为营业而进行登记的,都视其为商业 行为意义上的商--法律学意义上的“商”•基本要素:•-商业登记 •-营业 行为•——是指商事(营业)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综合运用各种营业要素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具有计划性、持续性、反复性等特点营业的意义•--以各种必要的营业要素所构成的营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综合运用各种营业要素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可以作为实现营利目的、需要不同的营业(行为)方式或者要求运用不同的营业要素的事项,如“营业范围”中的营业•--以衡量营业成果为标志的行为总量,如税法规定的“营业额(销售额)”中的营业行为意义上的商--法律学意义上的“商”•定义:• 商法中的“商”泛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可为商(营业)的范围不断地在扩大 商的形式(类型、分类)•-- --固有商,亦称买卖商固有商,亦称买卖商 ,第一种商,即直接媒介财货交,第一种商,即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如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活动易的行为如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活动等。
等 •-- --辅助商亦称第二种商辅助商亦称第二种商 ,即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即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如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居间、行纪、代办等如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居间、行纪、代办等 •-- --第三种商第三种商 ,即虽不直接或间接以媒介财货交易为目的,,即虽不直接或间接以媒介财货交易为目的,但与财货交易有密切关联的行为,如银行、信托、票据、但与财货交易有密切关联的行为,如银行、信托、票据、承揽加工、制造、出版、印刷、影视等承揽加工、制造、出版、印刷、影视等 •-- --第四种商第四种商 ,即与辅助商、第三种商有关系的行为如,即与辅助商、第三种商有关系的行为如广告、保险、旅馆、饭店、酒楼、电影院、戏院、歌舞厅、广告、保险、旅馆、饭店、酒楼、电影院、戏院、歌舞厅、马戏团等马戏团等 结论•法律学意义上的“商”实际上是指作为营业内容之一的、以销售(卖)商品或服务为最后归属的、足以导致商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交易行为二、商法的概念及特征•商法,亦称商事法,就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一个法学上的概念而不是法律上的概念 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由于法律传统和法律规定的不同,不同的学者基于不同的法律视野,所给予商法的定义各有差异,而对于商法的体系内容的认识也各不相同。
各国学者对于商法的认识•--法国的学者认为,商法是关于商法事活动法律 •--德国的学者认为,商法是适用于商人的特别私法 •--日本学者之间关于商法的概念其区别还比较大 •--英美法系中 学者的认识差异很大•--我国大陆学者的认识比较混乱商法的分类•以商法的表现形式来看•--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狭义)• 商法典(民商分立)•--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广义)• 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总和(民商分立和 民商合一)以商法的空间(地域)效力来看•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广义上的商法(国际商法和国内商法)• 这是以商法的空间(地域)效力来区分以商法的空间(地域)效力来区分• -国内商法——商公法和商私法•——狭义上的商法——商私法以商法的内容构成来看•--商事组织法•--商事行为法 商法的体系构成•--民商分立体制• 商法典为统帅,辅之以各单行法•--民商合一体制• 民法典为统帅,辅之以各单行法商法的表现形式(渊源)•--国际条约(公约)•--国际惯例•--商事法律•--商事法规•--司法解释•--商事习惯•--法理商法的特征 •--兼容性 •--技术性 •--营利性 •--国际性 兼容性•--组织法与行为法相并列•--实体法与程序法相融合•--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相交织•--强行法与任意法相并行技术性•--专门性及职业性 •--包含了大量的技术规范 •--涉及了许多的技术方法•--都是商品经济客观规律的反映营利性•--承认营利要求的正当性、合理性•--采取各种法律措施对商人追求合理营利的努力加以保护国际性•--商法是商品经济规律的客观反映•--商人习惯法形成于国际贸易的繁荣•--立法上的相互借鉴和相互参考•--商法制度和规则的共性导致国际间的统一三、商法调整对象 •--营利性主体基于商事交易所产生的内部组织关系及其管理关系。
•--营利性主体基于营业性行为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国家对营利主体及其营业行为实施监管所产生的关系 第二节 商法的演进 •一、大陆法系商法一、大陆法系商法 •㈠商法的起源与形成㈠商法的起源与形成•1 1、背景:、背景:((1 1)大量剩余产品)大量剩余产品 • ((2 2)十字军东征)十字军东征 打通商路打通商路• ((3 3)贸易的发达及新兴城市的繁荣造)贸易的发达及新兴城市的繁荣造就了商人阶层就了商人阶层• 相对:(相对:(1 1)世俗法保守)世俗法保守• ((2 2)寺院法禁止投机)寺院法禁止投机•2 2、形成:、形成:((1 1))“ “商人基尔特商人基尔特” ”((Merchane GuildMerchane Guild)产生)产生((2 2)整理商人习惯,订立自治规约(罗马法))整理商人习惯,订立自治规约(罗马法)((3 3)成立商事裁判庭)成立商事裁判庭 商人习惯法实质上是不同地域、不同商人团商人习惯法实质上是不同地域、不同商人团体的各类不成文法的总称。
商人法主要根据罗马体的各类不成文法的总称商人法主要根据罗马法,但其中也有一些日耳曼的影响,它构成了近法,但其中也有一些日耳曼的影响,它构成了近代商法的基础代商法的基础 ㈡近代大陆法系商法•以1673年和1681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分别颁发的《商事敕令》和《海事敕令》为标志,商法进入了成文法阶段,其特点有:•1、商人习惯法上升为国家立法•2、原商事裁判庭上升为国家机器•3、商人行会作为国家机器的辅助,自律管理会员 (三)现代大陆法系商法•以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 的颁行为标志商法进入了法典化时期,而1899年的《德国商法典》的颁行成为了法典化的巅峰•其意义:•1、使《商事敕令》和《海事敕令》等成文法 体系更合理、结构更严谨、行文更规范•2、开创了民商分立的格局(四)商法的现代化•从十九世纪末期开始,人们对商法典之路进行了反思,提出了民商合一的问题其思路有二:•1、商法的民法化•2、民法的商法化二、英美法系商法 (一)英国商法 其特点:1、采实用主义,故商法的体系和范围不明确2、以判例为基础,辅之以单行立法3、强调商人自治•(二)美国商法(二)美国商法•其特点:其特点:•1 1、以英国普通法传统为基础、以英国普通法传统为基础•2 2、重视成文立法、重视成文立法•3 3、强调国家管制、强调国家管制•4 4、制定有有别于大陆法系的《统一商法典》、制定有有别于大陆法系的《统一商法典》•5 5、因宪政原因,各州的具体立法存有差异、因宪政原因,各州的具体立法存有差异三、我国的商事立法(一)旧中国的商事立法(二)新中国商事立法(三)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1、中国商事立法形式的选择2、中国商事立法体系的选择3、中国商事法内容的基本构成第三节 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商法部门的独立性一、商法部门的独立性•二、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二、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一)商法与民法的联系(一)商法与民法的联系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第一、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第一、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
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 •第二、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第二、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格的一般规定 •第三、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第三、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 (二)民法与商法的区别 •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民法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商事法中最高的价值取向则是效益 •2.二者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 •3.适用主体不同•4.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 三、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四、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1.商法本身即含有行政法的成份 •2.商法之中规定了诸多行政处罚条款 第四节 商事立法的基本原则•一、促进交易迅捷的原则•二、强化商事组织的原则•三、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四、推护交易公平的原则一、促进交易迅捷的原则 (一)短期消灭时效主义 •(二)交易定型化规则 •(三)权利的证券化 •(四)行为的要式性 二、强化商事组织的原则 (一)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 •(二)商事主体的财产维护规则•(三)企业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 •(四)有限责任原则 •(五)风险分散规则 三、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一)强制主义。
•(二)公示主义原则 •(三)外观主义 •(四)严格责任主义 四、推护交易公平的原则•(一)平等交易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节 商事立法的基本原则•五、商法各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第二章 商事法律关系•第一节 商事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 商事主体•第三节 商行为第一节 商事法律关系概述•一、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一、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一)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 所谓商事法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商事行所谓商事法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商事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种特殊表现形式•特点特点((1 1)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2 2)至少)至少有一方是商事营业体有一方是商事营业体 ;(;(3 3))商行为是商事法律商行为是商事法律关系的最基本的法律事实;(关系的最基本的法律事实;(4 4)商事法律关系的)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往往是具有商品属性的有形体或无形客体或标的往往是具有商品属性的有形体或无形体的商品体的商品 ;(;(5 5)实现营利目的的基本形式。
实现营利目的的基本形式 第一节 商事法律关系概述•(二)商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 • 一方面,民事活动与商事活动是包容关系,商事活动不过是对民事活动中某些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经济活动的概括• 另一方面,民事活动与商事活动又是一般与特别的关系 第一节 商事法律关系概述•二、商事法律关系的确立标准•(一)客观标准 •(二)主观标准 •(三)折衷标准 第二节 商事主体•一、商事主体概述•(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 商事主体,商主体在传统商法中又称为“商人”是指依据商事法的有关规定,(有资格从事营业活动)参加商事活动,(并通过实施商事交易行为-商行为)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的营业组织 第二节 商事主体•(二)商主体的特征 •1.商事主体必须具有商事能力 •2.商主体必须以营利性活动作为其营业内容 •3.商主体的特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通常须经商业登记而取得 •4.商主体必须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商法上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 第二节 商事主体•二、商主体的分类二、商主体的分类•( (一一) )商个人、商法人与商合伙商个人、商法人与商合伙。
•1 1.商个人又称.商个人又称 商自然人商自然人” ”、、“ “个体商人个体商人” ”它是指按它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取得了特定的商事能力,独立从事营业性商行照法定程序取得了特定的商事能力,独立从事营业性商行为,依法承担商法上权利和义务的个人或自然人为,依法承担商法上权利和义务的个人或自然人 •2 2.商法人在大陆法各国民商法实践中又称.商法人在大陆法各国民商法实践中又称“ “营利性法营利性法人人” ”,在我国法律中则称之为,在我国法律中则称之为“ “企业法人企业法人” ”它是指基于它是指基于营利性营业目的而设立的,具有特定的商事能力和资格,营利性营业目的而设立的,具有特定的商事能力和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以其经营资产独立承担依法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以其经营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社会(社团)组织责任的社会(社团)组织 第二节 商事主体•3.商合伙又称为“商业合伙”或“合伙企业”,它是指数个合伙人为实现营利性经营目的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责任所形成的人身信任和财产相结合的社会组织体第二节 商事主体•( (二二) )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与任意商人。
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与任意商人 •1 1.法定商人是指以法律规定的特定商行为为营.法定商人是指以法律规定的特定商行为为营业内容并经特殊程序而设立的商主体业内容并经特殊程序而设立的商主体 •2 2.注册商人是指不以法律规定的绝对商行为为.注册商人是指不以法律规定的绝对商行为为营业内容,而经一般商业登记程序设立,并以核营业内容,而经一般商业登记程序设立,并以核准的营业范围为其商行为内容的商主体准的营业范围为其商行为内容的商主体 •3 3.任意商人是某些大陆法国家特有的概念它.任意商人是某些大陆法国家特有的概念它是指不以绝对商行为和营业商行为为其行为内容,是指不以绝对商行为和营业商行为为其行为内容,并且依法不须进行商业登记而存在的商主体并且依法不须进行商业登记而存在的商主体 第二节 商事主体•(三)大商人与小商人• 1.大商人又称“完全商人”,它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商行为作为其营业范围,并根据法定商业登记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商业登记而设立的商事主体 •2.小商人又称“不完全商人”,是指从事商法规定的某些商行为并依商业登记法的特别规定经登记而设立的商主体 第二节 商事主体•(四)固定商人和拟制商人。
• 1.固定商人指以营利为目的,有计划地、反复连续地从事商法列举的特定的商行为的组织和个人 •2.拟制商人指虽然不以商行为作为其经常职业,但商事法律仍将其视为商人的一类商事主体 第二节 商事主体•三、商法人•(一)商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所谓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人 •特点:(1)法人性 (2)团体性 (3)营利性 第二节 商事主体•(二)商法人的分类 •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第二节 商事主体•四、商个人•(一)商个人的概念与特征 •(二)商个人的分类•1.个人独资企业 •2.个体工商户 •3.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节 商事主体•(三)商个人与自然人的区别 第二节 商事主体•五、商合伙五、商合伙•(一)商合伙概说念(一)商合伙概说念• 商合伙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以营利为目的,依照相商合伙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以营利为目的,依照相互约定共同从事某一营业的经营性组织互约定共同从事某一营业的经营性组织 •(二)商合伙的特征二)商合伙的特征 •1 1.商合伙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的集合.商合伙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的集合•2 2.商合伙是一种合同性主体.商合伙是一种合同性主体 •3 3.商合伙是某种财产的集合.商合伙是某种财产的集合 •4 4.商合伙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共同经营关系.商合伙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共同经营关系 •5 5.商合伙是某种连带责任主体.商合伙是某种连带责任主体 第二节 商事主体•(三)商合伙的设立条件 •1.须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2.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 •3.须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须有自己的专有名称 •5.须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第二节 商事主体•(四)合伙企业的财产 •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两部分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合伙企业名义所取得的各种收益。
第二节 商事主体•(五)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二节 商事主体•(六)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 第二节 商事主体•(七)隐名合伙 第二节 商事主体•六、商业辅助人•(一)商业辅助人的概念与特征 • 商业辅助人又称为商业使用人,它是指受商事主体委任或雇佣,辅助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人•法律特征 :(1)隶属 性;(2)商业代理权 ;(3)关系具有复合性 第二节 商事主体•(二)商业辅助人的分类 • 1.经理人经理人是指接受他人授权而为他人进行商务管理及经营的人 • 2.代办商代办商是指非经理人而受商人委托,于一定处所,或一定地区内,以商人的名义办理其事务之全部或一部为业务者 第三节 商行为•一、商行为制度概述•(一)商行为的概念 • 商行为,又称为“商业行为”,是指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而从事的各种表意行为• 大陆法系各国关于商行为的法律界定模式也不相同,大体可划分为概括主义、列举主义和概括列举相结合三种立法体例 第三节 商行为•(二)商行为的特征 •1.商行为是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的特定行为•2.商行为应属于营业行为。
•3.商行为本质上是具有商行为能力的主体从事的营业性活动 第三节 商行为•二、商行为的分类二、商行为的分类•(一)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一)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 •(二)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二)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 •1 1.绝对商行为又称.绝对商行为又称“ “客观商行为客观商行为” ”,是指依照,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无条件属于商行为的行为法律的规定无条件属于商行为的行为 •2 2.相对商行为又称.相对商行为又称“ “主观商行为主观商行为 、、 营业商行营业商行为为” ”,是指在法律所列举的范围内,仅由商人实,是指在法律所列举的范围内,仅由商人实施时以及仅基于营利性营业目的实施时方可构成施时以及仅基于营利性营业目的实施时方可构成商行为的行为商行为的行为 第三节 商行为•(三)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 •1.基本商行为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行为 •2.附属商行为又称“辅助商行为”它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虽不具有直接营利性内容,但却能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实现作用的辅助行为 第三节 商行为•(四)纯然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 •1.纯然商行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可以直接认定的商行为。
•2.推定商行为又称为“非纯然的商行为”它是指不能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加以认定,而必须通过事实推定或法律推定方可确认其商行为性质的行为 第三节 商行为•三、商事代理行为•(一)商事代理行为的概念 • 商事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接受被代理人(委托人)的委托,以符合经济的原则同第三人建立商事法律关系,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商行为 第三节 商行为•(二)商事代理行为的特征•1.商事代理只能来源于被代理人的委托 •2.商事代理的被代理人只能是商人•3.商事代理的代理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代理商 •4.商事代理均属有偿代理 •5.商事代理不以“显名”为必要 第三节 商行为•(三)商事代理行为的分类 •1.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2.一般代理与全权代理 •3.总代理与分代理 •4.独家代理与多家代理 第三章商业登记•第一节商业登记概述•第二节商业登记的种类和效力•第三节商业登记的程序第一节商业登记概述•一、商业登记的概念和特征• 商业登记也称为商事登记,是指当事人基于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相应的登记申请,由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核准并予以注册登记的一项法律制度。
商业登记的实施,包含有一系列的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第一节商业登记概述•商业登记的特征:•1、目的在于法律确认•2、登记行为具有公法性质•3、登记行为具有要式性•4、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5、商事登记制度是一种有效的监管手段第一节商业登记概述•二、意义和作用•1、商业登记往往是营业的必要前提•2、有利于国家的监管•3、有利于保障商事主体的合法利益•4、有利于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节商业登记的种类和效力•一、商业登记的种类一、商业登记的种类•(一)开业登记(一)开业登记• 开业登记又称为设立登记,是指为使商事主体开业登记又称为设立登记,是指为使商事主体得以成立,取得合法的营业资格,而依法进行的得以成立,取得合法的营业资格,而依法进行的登记•(二)变更登记(二)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商事主体成立后,原登记事项因变更登记是指商事主体成立后,原登记事项因一定事由需要变更而依法进行的登记一定事由需要变更而依法进行的登记第二节商业登记的种类和效力•(三)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已经依法成立的商事主体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需要消灭其商事主体资格或营业资格,而依法进行的登记。
•二、商业登记的效力•1、主体资格或营业资格的取得•2、事实确定的效力•3、对抗力取得的效力第三节商业登记的程序•一、申请•二、审查• 1、形式审查• 2、实质审查• 3、折中审查•三、核准登记•四、公告第四章商业名称•第一节商业名称概述•第二节商业名称的取得和转让•第三节商业名称权第一节商业名称概述•一、商业名称的概念一、商业名称的概念• 商业名称是指用以表明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和商业名称是指用以表明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归属的文字标识权利义务归属的文字标识•二、商业名称的特征二、商业名称的特征• 1 1、反映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反映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 2 2、表明权利义务的归属、表明权利义务的归属• 3 3、具有独特性、具有独特性• 4 4、具有独占性、具有独占性第一节商业名称概述•三、商业名称与商标与品牌第二节商业名称的取得和转让•一、立法例•1、真实主义•2、自由主义•二、我国有关商业名称的法律规定•(一)商业名称的构成•1、字号;2、所属行业;3、组织形式;4、所在地区第二节商业名称的取得和转让•(二)特别要求(二)特别要求•1 1、公司、公司•2 2、联营、联营•3 3、总公司、总公司•(三)商业名称的取得(三)商业名称的取得•1 1、预先核准、预先核准•2 2、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四)商业名称的转让(四)商业名称的转让第三节商业名称权•专有使用权•财产权第五章商业账簿期中考查:试列举出柯昌辉老师在教学中的不足•要求:•1、不署名、不填学号;•2、5-10条;•3、涉及范围不受限制。
课堂讨论题:•如何正确认识民法与商法的相互关系•提示:•1、两者的产生背景;•2、两者的客观基础;•3、两者的相互作用;•4、两者的不同特点;•5、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分歧等第二编公司法•第六章公司法概述•第七章公司法的基本制度•第八章有限责任公司•第九章股份有限公司•第十章公司的变更、终止和清算第六章公司法概述•第一节公司的含义•第二节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第三节公司的发展•第四节公司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公司的含义•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公司的概念(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设立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企业法人)•(二)公司的特征(二)公司的特征•1 1、法人性、法人性•2 2、社团性、社团性•3 3、营利性、营利性•4 4、法定性、法定性第一节公司的含义•二、公司与其它企业形式的比较(一)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 (二)公司与合伙企业 (三)公司与合作社(四)公司与国有企业(五)公司与外商投资企业第一节公司的含义•三、公司的分类三、公司的分类 •(一)以责任形式为标准对公司的分类(一)以责任形式为标准对公司的分类•1 1、无限公司。
无限公司 •2 2、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3 3、两合公司两合公司 •4 4、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5 5、股份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6 6、保证有限责任公司保证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节公司的含义•(二)以组织管辖系统为标准对公司的分类•1、总公司 •2、分公司 •(三)以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为标准对公司的分类 •1、母公司 2、子公司 三、公司的分类(四)以对外信用基础为标准对公司的分类 1、人合公司 --股东个人的名誉、地位和声望2、资合公司 --资本 3、人合兼资合公司 –兼具二者的特性(五)以国籍为标准对公司的分类 第二节 公司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公司法的概念 • 所谓公司法就是国家为了实现对公司的宏观调控而制定的,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和终止以 及其他对内对外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公司法的性质第二节 公司法的概念与特征•三、公司法的特征•--组织法 •--实体法 •--程序法 •--涉外性•--公法性第二节 公司法的概念与特征•四、公司法与相邻法的关系•(一)公司法与企业法的关系•(二)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关系 •(三)公司法与破产法的关系第三节 公司法的历史与发展•一、公司法的历史沿革一、公司法的历史沿革•二、公司法的发展趋势二、公司法的发展趋势•1 1、一人公司、一人公司•2 2、严格准则主义、严格准则主义 •3 3、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为中心董事会为中心——治理结构完善治理结构完善•4 4、单个公司、单个公司——单个公司单个公司+ +关联公司关联公司 •5 5、国际化、国际化 •6 6、职工参与、职工参与 管理管理 第三节 公司法的历史与发展•7、公司犯罪 •8、公司法人格否认•9、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三、我国公司法的制定与完善第四节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一、(股东-公司-债权人)一体保护原则•二、有限责任原则•三、股权平等原则•四、公司内部权力合理配置原则第七章 公司法的基本制度•第一节 公司的设立•第二节 公司的名称、住所与负责人•第三节 公司的能力•第四节 公司的资本制度•第五节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一节 公司的设立•一、公司设立的概念 公司的设立是指发起人为了使公司得以成立,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的总和。
公司设立的三要素: 1、人;2、行为(章程);3、物第一节 公司的设立二、公司设立的性质二、公司设立的性质 三、公司设立的立法主义三、公司设立的立法主义 (一)自由主义(一)自由主义 (二)特许主义(二)特许主义 1 1、元首特许主义、元首特许主义 2 2、国会特许主义、国会特许主义 (三)行政许可主义(核准主义、行政审批主义)(三)行政许可主义(核准主义、行政审批主义) (四)准则主义(四)准则主义 1 1、单纯准则主义;、单纯准则主义;2 2、严格准则主义、严格准则主义第一节 公司的设立•四、我国公司设立的立法主义•行政许可主义+严格准则主义•五、公司设立瑕疵第二节 公司的名称、住所与负责人•一、公司的名称一、公司的名称•(一)公司名称的概念(一)公司名称的概念• 公司的名称就是公司的称谓,它是指公司依公司的名称就是公司的称谓,它是指公司依法专有的与其他公司相区别的一种文字标志法专有的与其他公司相区别的一种文字标志•(二)我国公司名称的立法规定(二)我国公司名称的立法规定•1.1.公司名称的组成。
公司名称的组成 •2.2.公司名称选用的禁忌性规定公司名称选用的禁忌性规定•3.3.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 第二节 公司的名称、住所与负责人•二、公司的住所• 公司的住所是指法律上确认的公司的主要营业场所•三、公司的负责人•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损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害赔偿责任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一)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过错:即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过错:即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过错:即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过错:即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公司职务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公司职务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公司职务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尽到忠实、勤勉的义务;的规定,没有尽到忠实、勤勉的义务;的规定,没有尽到忠实、勤勉的义务;的规定,没有尽到忠实、勤勉的义务;•((((2 2)给公司造成了损害:即这种损害是现实、客)给公司造成了损害:即这种损害是现实、客)给公司造成了损害:即这种损害是现实、客)给公司造成了损害:即这种损害是现实、客观存在的;观存在的;观存在的;观存在的;•((((3 3)公司的损害与上述人员的过错之间有因果关)公司的损害与上述人员的过错之间有因果关)公司的损害与上述人员的过错之间有因果关)公司的损害与上述人员的过错之间有因果关系系系系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二)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二)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公司的损害赔公司的损害赔偿诉讼。
偿诉讼 •(1)监事会或监事•(2)董事会或执行董事•(3)股东书面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二)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二)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二)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二)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 -股东派生诉讼股东派生诉讼股东派生诉讼股东派生诉讼•定义:当公司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定义:当公司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定义:当公司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定义:当公司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怠于或者拒绝代表公司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怠于或者拒绝代表公司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怠于或者拒绝代表公司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怠于或者拒绝代表公司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依法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利益对侵件的股东依法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利益对侵件的股东依法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利益对侵件的股东依法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的一项公司法制度害人提起诉讼的一项公司法制度害人提起诉讼的一项公司法制度害人提起诉讼的一项公司法制度。
•前置程序前置程序 :书面请求:书面请求-- --拒绝 或30日未起诉 •例外:例外:情况紧急、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原告资格的限定:原告资格的限定:1 1%% +180 +180日;股东日;股东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二)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二)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二)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二)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 -股东的损害赔偿诉讼股东的损害赔偿诉讼股东的损害赔偿诉讼股东的损害赔偿诉讼 •构成要件:构成要件:•((1 1)主体要件即起诉的对象只能是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主体要件即起诉的对象只能是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人员;•((2 2)行为要件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了违反法律、)行为要件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行为;•((3 3)结果要件即该行为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并且该损)结果要件即该行为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并且该损害是现实的、客观的害是现实的、客观的•《公司法》第《公司法》第153153条规定:条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节 公司的能力一、公司的权利能力一、公司的权利能力 (一)公司权利能力的含义(一)公司权利能力的含义 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立法所赋予的公司能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立法所赋予的公司能够参加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够参加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务的资格或能力 二)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二)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1 1、性质上的限制性质上的限制 2 2、法律上的限制法律上的限制 3 3、经营范围上的限制经营范围上的限制 第三节 公司的能力二、公司的行为能力 (一)公司行为能力的含义 所谓公司的行为能力就是指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经营活动,并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资格或能力 (二)公司行为能力的实现 公司机关第三节 公司的能力•三、公司的责任能力 •(一)公司责任能力的含义 •所谓公司的责任能力就是公司在进行经营活动时对自己所为的违法行为(实际)承担法律(义务)责任的资格或能力 四、公司法人格否认•(一)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基础•公司制度有三大具体制度予以支撑: •1、是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分离,•2、是公司具有独立法律人格,•3、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法人格滥用: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含义• 公司法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又称“揭开公司面纱”、“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使股东在某些场合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法律制度• 该制度的出发点就是债权人利益,是对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缺陷的弥补和修正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演变与(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演变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两个阶段:一是在传统的判例法领域形成了“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其目的主要是用来防止自然人股东滥用公司法律形式从事欺诈活动;二是后来发展成为现代的自由形式的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其重点转向对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间关联关系的调整,其适用的范围已经不局限于公司法领域,而是拓展至税法、诉讼法、破产法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演变与(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演变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征:•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以公司独立人格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对公司独立人格的个案否认。
•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对已丧失独立人格特征之法人状态的揭示与确认 (四)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四)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依据律依据 •1 1、、、、“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的原则性规定的原则性规定的原则性规定的原则性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四)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依据律依据•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一人公司中的在一人公司中的具体规定具体规定 •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情(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情形形 •(1)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2)利用公司逃避合同义务或其他债务 •(3)公司形骸化 •(4)公司资产显著不足(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件•((1 1)法人人格的合法存在法人人格的合法存在 •((2 2)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人格之行)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人格之行为 •((3 3)对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对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4 4)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债权人的实际损害之间)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债权人的实际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具有因果关系 •((5 5)人格否认制度仅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人格否认制度仅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方可适用时方可适用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员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过错:即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过错:即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过错:即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过错:即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公司职务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公司职务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公司职务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尽到忠实、勤勉的义务;的规定,没有尽到忠实、勤勉的义务;的规定,没有尽到忠实、勤勉的义务;的规定,没有尽到忠实、勤勉的义务;•((((2 2)给公司造成了损害:即这种损害是现实、客)给公司造成了损害:即这种损害是现实、客)给公司造成了损害:即这种损害是现实、客)给公司造成了损害:即这种损害是现实、客观存在的;观存在的;观存在的;观存在的;•((((3 3)公司的损害与上述人员的过错之间有因果关)公司的损害与上述人员的过错之间有因果关)公司的损害与上述人员的过错之间有因果关)公司的损害与上述人员的过错之间有因果关系系系系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二)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二)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二)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二)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 -公司的损害赔偿诉讼。
公司的损害赔偿诉讼公司的损害赔偿诉讼公司的损害赔偿诉讼 •((1 1)监事会或监事监事会或监事•((2 2)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3 3)股东书面请求股东书面请求•高级管理人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有限责任公高级管理人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180日以上单独或者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合计持有公司1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二)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二)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二)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二)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 -股东派生诉讼股东派生诉讼股东派生诉讼股东派生诉讼•定义:当公司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定义:当公司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定义:当公司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定义:当公司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怠于或者拒绝代表公司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怠于或者拒绝代表公司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怠于或者拒绝代表公司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怠于或者拒绝代表公司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依法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利益对侵件的股东依法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利益对侵件的股东依法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利益对侵件的股东依法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的一项公司法制度。
害人提起诉讼的一项公司法制度害人提起诉讼的一项公司法制度害人提起诉讼的一项公司法制度•前置程序前置程序 :书面请求:书面请求-- --拒绝 或30日未起诉 •例外:例外:情况紧急、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原告资格的限定:原告资格的限定:1 1%% +180 +180日;股东日;股东•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二)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二)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二)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二)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 -股东的损害赔偿诉讼股东的损害赔偿诉讼股东的损害赔偿诉讼股东的损害赔偿诉讼 •构成要件:构成要件:•((1 1)主体要件即起诉的对象只能是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主体要件即起诉的对象只能是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人员;•((2 2)行为要件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了违反法律、)行为要件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行为;•((3 3)结果要件即该行为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并且该损)结果要件即该行为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并且该损害是现实的、客观的害是现实的、客观的。
•《公司法》第《公司法》第153153条规定:条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节 公司的资本制度•一、公司资本的含义一、公司资本的含义• 公司资本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全体股东的公司资本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它既包括货币出资,也包括实物、工业产权、出资总额,它既包括货币出资,也包括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出资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出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认缴资本认缴资本 •实缴资本实缴资本 •实缴股本实缴股本•帐面资本帐面资本•名义资本名义资本•投资总额投资总额 第四节 公司的资本制度二、公司资本制度二、公司资本制度(一)法定资本制(一)法定资本制(二)授权资本制(二)授权资本制(三)折衷资本制(三)折衷资本制 (认可资本制(认可资本制 ))三、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三、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法定资本制法定资本制+ +折衷资本制折衷资本制 (认可资本制(认可资本制 )) 四、资本三原则四、资本三原则 (一)资本确定原则(一)资本确定原则 (二)资本维持原则(资本充实原则(二)资本维持原则(资本充实原则 )) (三)资本不变原则(三)资本不变原则第五节 公司的财务会计一、公司财务会计的含义一、公司财务会计的含义 公司的财务会计是指利用货币价值形式,反映公司财务公司的财务会计是指利用货币价值形式,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状况和经营成果,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的一项重要制度 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1 1、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 2 2、损益表 3 3、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变动表 4 4、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 5 5、利润分配表利润分配表 6 6、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附注 第五节 公司的财务会计三、公司的利润分配三、公司的利润分配(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含义(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含义(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三)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三)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1 1、弥补上一年度的公司亏损弥补上一年度的公司亏损 2 2、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积金 3 3、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益金、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益金 4 4、向股东支付股息红利向股东支付股息红利 第八章 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界定•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第五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第六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界定•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符合法定人数的发起人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公司形式。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界定•(一)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二)股东人数的有限性•(三)公司业务的闭锁性或封闭性•(四)设立程序的简便性•(五)组织设置的灵活性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 3万;万;3 3万万+ +分期出资;分期出资;1010万万•(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的住所(五)有公司的住所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发起设立•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一)制定公司章程(一)制定公司章程•(二)出资(二)出资•(三)验资(三)验资•(四)审批(四)审批•(五)设立登记申请(五)设立登记申请•(六)登记发照(六)登记发照•(七)公告(七)公告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界定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界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就是指因向公司直接出资在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就是指因向公司直接出资在公司成立以后而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上,依法享有股权的自然人、成立以后而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上,依法享有股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国家。
法人或国家• 股东资格的享有,要受相应资格的限制股东资格的享有,要受相应资格的限制•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一)股东的权利(一)股东的权利•(二)股东的义务(二)股东的义务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1)(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2)股东的出资额;股东的出资额;(3)(3)出资证明书编号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一、有限责任公司资本的含义一、有限责任公司资本的含义•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 所谓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就是股东依法定方所谓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就是股东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向公司投入的资本份额式和程序向公司投入的资本份额• (一)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含义(一)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含义 •(二)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方式(二)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方式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比例(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比例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四)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五)注册资本的增加和减少(五)注册资本的增加和减少第五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二、董事会•3-13人;1名执行董事•三、经理•四、监事会•3人以上;1-2名第六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为独资公司、独股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为独资公司、独股公司,是指股东仅有一人的有限责任公司。
司,是指股东仅有一人的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目前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我国目前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法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责任公司•二、国有独资公司二、国有独资公司• 第六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会应有职工代表董事;监事会5人以上,其中三分之一 以上为职工代表监事第六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三、法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三、法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四、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四、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十九条 第二款第五十九条 第二款•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有限责任公司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格否定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格否定• 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九章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界定•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界定•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起人,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设立的,公司的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设立的,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营利性社团法人)营利性社团法人)•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资合性资合性 、股份性、股份性 、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广泛性、广泛性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律规定(一)发起人符合法律规定•2-2002-200人;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人;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低限额 •500500万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以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经创立大会通过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六)有公司住所•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一)发起设立(一)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部股份而设立公司•(二)募集设立(二)募集设立 •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一)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一)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 1、签定发起人协议;、签定发起人协议;•2 2、认足全部股份;、认足全部股份;•3 3、缴纳出资;(一次、缴纳出资;(一次+ +分期)分期)•4 4、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5 5、必要时的行政审批;、必要时的行政审批;•6 6、注册登记;、注册登记;•7 7、公告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二)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二)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 1、签定发起人协议;、签定发起人协议;•2 2、发起人认购法定股份、发起人认购法定股份 ;;•3 3、发起人缴纳出资;、发起人缴纳出资;•4 4、验资;、验资;•5 5、必要时的行政审批;、必要时的行政审批;•6 6、募集剩余股份;、募集剩余股份;•7 7、召开创立大会;、召开创立大会;•7 7、注册登记;、注册登记;•8 8、公告和备案。
公告和备案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募集剩余股份:•1、股份募集的准备:(1)募股申请;•(2)公告招股说明书;(3)发起人制作认股书;(4)签定承销协议;(5)签定代收款协议•2、认股人认股;•3、认股人缴纳股款;•4、验资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创立大会•四、发起人的设立责任•(一)对债务和费用的连带责任 •(二)对返还股款加息的连带责任•(三)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律含义•三、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大会•二、董事会、经理•三、监事会•四、有关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一、股份的概念• 所谓股份就是往往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均等划分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表示股东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基本计量单位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特征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种类•四、股份有限公司的新股发行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第三编 破产法 •第十一章 破产法概述•第十二章 破产程序总论 •第十三章 和解•第十四章 重整 •第十五章 破产清算 课内实验•为联想公司收购IBM公司PC营业设计一个如何进行公司并购的并购方案第十一章 破产法概述•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一、破产的概念•(一)破产的概念• 首先,“破产” 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需要采取特殊处理债务的方式的一种事实状态。
• 其次,“破产” 是指一种特殊的债务处理程序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二)破产程序的概念• 早期的破产程序主要立足于倒闭还债,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将其全部财产公平地分配给全体债权人的一种法定程序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三)现代破产程序的概念• 在破产法发展的现代,破产程序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在受理申请后,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特殊处理的各种法定程序的总和,包括和解程序、重整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等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二、破产法的性质 •三、跨国破产•四、破产法的概念• 广义的破产法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需要根据不同情况,以特殊方式处理债权债务关系而适用的和解程序、重整程序或破产清算程序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四、破产法的概念• 狭义的破产法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将其全部财产公平地分配给全体债权人的各项法律规定的总和。
它所立足的是破产清算(破产还债)五、破产法的立法准则(立法主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