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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罢工权的实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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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罢工权的实现苏文俊摘要:进入21世纪,我国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下不断改革进取,百业兴起,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者法律意识的增强,我国劳资关系也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但我们同时也看到,在市场化改革中,由于劳动法律法规不完善,赋予工人权利的不足,致使大量工人权益被侵害,工人为经济分配和体面工作等权利发起了一波又一波的群体性的暂时停止工作的行为,集权争议和罢工事件层出不穷且有不断上升的趋势追根究底,其实质是劳动者和雇主双方经济利益矛盾激化的体现国外对罢工权及其相关制度已经进行了大量深入的研究,罢工权在多数国家已被载入宪法,成为一项普遍性的社会经济权利,大多数国家除了在宪法中规定了罢工权外,还在法律法规中有具体的配套规定,明确肯定并且保护劳动者为了自身劳动经济利益而合法罢工的权利,即从基本法系上赋予劳动者罢工权,这一权利对于平衡和协调劳资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虽然我国学者对罢工权的研究也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既未禁止罢工,也没有明确规定公民或劳动者享有罢工权,这种现况致使罢工的发生和处理都无法加以规范,使得劳资矛盾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而越积越深,不利于当前我国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面对日益严重的劳资矛盾引发的对立和冲突,我国实行罢工权的条件业已成熟,进行罢工权立法已经迫在眉睫适时明确地以法律条文形式规定我国的劳动者享有罢工权,从而进一步规范行使罢工的合法要件、方式、程序、各相关主体的责任以及享受的特定刑事和民事上的法律保障,同时,对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进行完善,这也是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需要,其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都非常重大本文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总共分为三章首先,本文对罢工权进行概述,从国外和国内学者对罢工的定义入手,得出罢工和罢工权的含义,再分析罢工权的主要类别和法理属性;继而通过描述我国当前劳资纠纷现状分析其原因,提出劳资纠纷所呈现出的特点,通过对我国当前经济环境、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分析,得出我国罢工权在立法上的必要性和实施上的可行性,为下文的阐述奠定理论基础其次,通过对我国宪法、法律法规、签订的国际条约和地方性法规中关于罢工的规定进行梳理,结合企业对罢工行为的态度和劳动者对维护自身权益的认识以及罢工权的缺失对社会的负面影响进行系统的总结与分析,阐明我国目前罢工权实现的法律障碍和现实障碍,找出罢工权实现的困境,为罢工权的实现垫定了基础,既呼应了上文,又为下文埋下伏笔。

      最后,通过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在第三章对罢工权实现的前提条件、主体要件、目的要件、程序要件及手段要件进行论证并对其加以深化,对完善罢工权的实现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推动法制发展进程提供参考意见第 三章在结构上与前两章相呼应,解决了前文中发现的问题关键词: 罢工权 必要性 可行性 实现 目 录导论一、选题意义二、本文的创新之处:三、研究方法 四、论文结构安排第一章 罢工权法律确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一节 罢工行为研究综述及法律规定第二节 罢工权法律确立的必要性一、当前劳资纠纷状况、原因和所呈现出的特点二、工人劳动权利的完整性三、法律确立的必要性第二节罢工权法律确立的可行性一、经济环境二、法律环境三、社会环境第二章 罢工权实现的障碍第一节 罢工权实现的法律障碍一、宪法层面的规范缺失二、基本法律层面的规范缺失第二节 罢工权实现的现实障碍一、企业的态度二、劳动者的认识第三节 罢工权缺失对社会的负面影响第三章 罢工权的实现第一节 罢工权的实现前提条件一、立法层面的确认二、政府和企业的考量三、劳动者的权利意识第二节 主体正当性一、罢工组织者和参加者二、罢工主体的限制第二节 目的正当性一、正当的目的二、罢工目的的限制第三节 程序正当性一、程序合法正当二、罢工程序的限制第四节 手段正当性一、罢工所采取的手段正当二、对罢工权的行使方式的限制结语参考文献整体性问题:1. 注释不规范、统一。

      请按《法学研究》或学院的论文注释体例要求修改2. 请提炼目录和文档结构图,建议修改后交由打印社处理下次来时交修改后的纸质版本,你的电子版太难阅读了导 论一、选题意义罢工这种行为的追溯,在古代,主要是反抗奴隶主或封建主的剥削而形成的,而近代的罢工多为政治权利斗争而引起的,属政治性罢工,如我国的五卅大罢工,京汉铁路大罢工均属此类而我国近代工人最早的群众性经济斗争,有资料显示为1862年上海茶叶包装工人和洗衣房工人为要求增加工资举行的两次罢工斗争[1] 黄祖军.社会秩序研究范式探微[J].前沿,2009(3):105.现代意义上的罢工最早脱胎于资本主义社会,是资本主义社会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本文主要研究的罢工主要是指在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人为经济分配和体面工作等权利而发起的群体性的暂时停止工作的行为,即经济性罢工,其实质是劳资双方经济利益矛盾激化的体现自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深入的发展,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经济高速增长,成就举世瞩目廉价、充足的劳动力资源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优势之一,但由于经济总体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层次、劳动力供需关系以及利益分配制度等诸多客观因素,劳动雇佣关系成为了最主要的社会关系,“但是这种关系却不是我们想象中的那样平等和公正”在这种关系中,资本所有者处于绝对的优势和控制地位,工人则处于极端的被动地位”,[2] 董新丽.罢工权法律问题研究.山西大学2010届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在这种不对等的状况下,罢工(即集体拒绝劳动)就成为劳动者为争取自身合法利益的最重要也可能是最后的方式。

      我国的劳动者群体尤其是一般性生产行业和服务行业的劳动者群体,在经济增长成果的共享过程中一直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特别是在一些以劳动密集产业如电子、纺织、服装鞋帽等为主的低端加工制造产业广布的地区,“血汗工厂”的问题也一度广为诟病,这也造成了我国相当长一段时期以来劳资关系相对紧张的现实局面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劳动者群体的代际更新,尤其是80后、90后登上了历史舞台,深受消费主义文化和个人平等思想影响的新生代劳动者群体,更加注重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社会保障等问题的改善和满足,这也更加直接和剧烈地冲击着原有的劳资利益分配模式以改善工资收入和工作条件为主要诉求的各种“群体性”事件,也同时在各地尤其是经济相对发达的广东、福建等沿海地区频繁发生,使得劳动关系问题也因此成为事关“稳定”和“发展”的重要热点而备受关注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结构调整和国企改革力度不断加大,我国劳资关系呈现出新的特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难度增大,劳动争议易发、多发,集体劳动争议增多,处理不当易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近十几年来由于劳动关系矛盾的尖锐和激化, 我国关于罢工的报道常常见诸报端,包括罢工在内的劳动者的一致性的集体行动愈来愈普遍。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肯定并且保护劳动者合法的罢工权,但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对罢工权予以详细规定,罢工权立法又基本处于空白的状态,在发生罢工事件时,各方的行动都无法可依,容易出现无序罢工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致使劳资矛盾得不到及时解决而越积越深,进而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这些罢工事件所反映出的社会问题和立法上的不足,无疑值得全社会重视完善罢工权立法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仅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顺应国际立法趋势的必然结果随着我国2000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我国的产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的劳资矛盾更加突出,如何通过法制手段来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已成为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一个必须要完成的任务面对日益严重的劳资冲突,而罢工权的保障则是众多劳动立法中越来越无法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罢工权的确立和实施,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一个非常重要内容,进行罢工权立法已经迫在眉睫笔者认为:“罢工权既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基本权,是劳动者劳动权的自然延伸,同时,它也是‘市场经济国家所普遍承认的公民权利’ [3] 胡星斗,“关于经济罢工权立法的建议”, 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都非常重大。

      二、现有国内外研究综述本文所阐述的罢工为狭义的罢工,并不包括具有政治性、革命性或其他性质的罢工,一般地认为,罢工通常是指某个企业主的全部或大部分雇员同时停止工作,迫使企业主让步以解决劳资纠纷的一种激烈手段罢工的性质是劳动者与企业主产生重大利害冲突,不能通过和平手段加以解决时所采取的经济斗争手段罢工直接、间接的目的是改善劳动条件或获得其他经济利益罢工的行为是指劳动者所为的业务的停止行为即中断劳动合同的行为罢工的组织形式是多数劳动者所为的有组织的业务停止罢工是有组织的、多数人的集体行为,单个劳动者停止劳动的行为不在上述范围之内[4] [刘运亚,张力:“我国罢工权立法再探讨”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第7卷第1期2007年3月在英语中,“罢工”这个词最早起源于18 世纪,用strike或strike action表示,意指水手“击打”船帆以示不愿工作的行为但它也同时出现在欧洲多国语言中,说明它的起源可能不止一个[5] 西德尼·塔罗(美):“运动中的力量—社会运动与斗争政治”[M],吴庆宏译,南京: 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2005: 133.但在包含法学领域在内的传统学术领域,罢工一词实际上并没有公认的、完全一致的内涵和外延,它通常是指劳动者为改善或者维持自身经济社会权益而集体停止工作的行为。

      就关于罢工权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来说,国外优于国内,台湾优于大陆,为了能更好的理解罢工及罢工权的涵义,笔者将国外和国内不同专家学者对罢工权的定义进行对照,以便于更好地对罢工行为的理解:(一)国外专著或学者对罢工行为的定义及法律规定 “美国法学界颇具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ˊs Law Dictionary)在其1968年修订第四版及2001年袖珍第二版对于罢工行为就分别采用了不尽相同的定义,前者将罢工界定为一个劳工的组织为了迫使其雇主接受他们之前所提出但被雇主所拒绝的要求,而采取的停工的行为而后者则将罢工解释为受雇者的一种组织性的停工或怠工,以迫使雇主接受其要求的行为[6] Blackˊs Law Dictionary , revised 4th ed. C. ,West, Publishing Co., St.Paul,Minn.,1968,p. 1591.Blackˊs Law Dictionary , 2nd pocket ed. , West Group, A Thomson Co. St. Paul, 2001, p.670.笔者认为前后两者内容虽然不完全一致,但都有强调罢工是一种组织性、集体性或叫团体性行为,其目的都是为迫使雇主答应其所求而有意的“暂时性停止工作”。

      在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上定义的罢工( strikes) 是指某个雇主的全体雇员或其中的大部分同时一致停止工作,通常因劳资纠纷引起[7] 沃克(英): 牛津法律大辞典[M],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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