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国基本法对联邦与州的预算收入的划分对我国的启示.docx
6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德国基本法对联邦与州的预算收入的划分对我国的启示 吴越老师的文章 德国根本法对联邦与州的预算收入的划分对我国的启示 在中央与地方的经济关系中,中央与地方的预算与收入关系占有重要的地位,它与中央与地方的经济行政权限的合理配置一样同等重要本文简要介绍了德国根本法关于联邦与州在预算收入上的界定并分析了对我国的参考作用 德国于1969年公布了联邦和州预算原那么法不仅如此,德国根本法对联邦与州的预算和收入关系也规定了根本原那么德国根本法第109条明确规定,(1)联邦和州的预算相互独立,互不凭借2)联邦和州编制预算时,应考虑整体经济平衡的需要根本法第104a条规定,(1)除本根本法另有规定外,联邦及各州负担执行各自任务所发生的支出2)各州受托处理联邦的事务时,由联邦负担因此而产生的支出3)联邦法律规定准许金钱支出并由各州执行的,由联邦负担金钱支出的一部或全部该法如规定联邦负担一半或一半以上,那么由联邦嘱托执行该法如规定各州负担四分之一或四分之一以上支出的,那么须经联邦参议院批准4)为防止整体经济的不平衡,或为平衡联邦领域内不同的经济实力,或为促进经济增长有必要在州和乡镇(联合乡镇)作重要投资时,联邦可以给各州财政扶助。
其细节,尤其是促进投资的种类,由经联邦参议院批准的联邦法律或依联邦预算法通过行政协议商定5)联邦及各州负担其机关内产生之行政支出,并在相互关系上负责有秩序行政其细节由经联邦法律规定并经参议院批准 从联邦德国根本法关于联邦与州的预算收入关系的规定可以看出,其根本法确立了预算分立原那么、财权与事权统一原那么以及联邦政府适当辅佐地方财政原那么 所谓预算分立原那么,就是指联邦与州各自应有独立的预算收入来源,并且都有权单独编制自己的预算预算分立的优点在于,它有利于联邦与州或者说中央与地方都有自己单独的收入来源并利用各自的收入从事属于自身的经济行政和公共管理职能在这个原那么的约束之下,联邦不会挤占地方的收入,州也不会挤占联邦的收入,而这也正是我国预算法所要求的 为落实预算分立原那么,德国根本法还以宪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联邦与州各自的预算收入范围 德国根本法第106条规定,(1)专卖收入及以下税收应归联邦:1.关税; 2. 未依其次项划归各州、未依第3款划归联邦与各州共有或未依第6款划归乡镇之消费税; 3. 运输税;4.资本流转税、保险税及票据税; 5. 一次性财产税及为平衡财政负担而课征之平衡税; 6.所得税与法人税之附加税捐; 7. 欧洲共同市场范围内之税捐。
2) 以下税收应归各州: 1. 财产税; 2. 遗产税; 3. 机动车辆税; 4.未依第1款划归联邦或未依第3款划归联邦与各州共有之交易税; 5.啤酒税; 6.赌场税3) 所得税、法人税及增值税归联邦与各州共有(共有税),但以所得税之税收未依第5款、增值税税收未依第5a款划归乡镇者为限所得税与法人税之收入由联邦与各州各分得二分之一抉择联邦与各州就增值税之调配时,应对各州自1996年1月1日起,因所得税法对儿童之照管导致税收裁减之情形,并予考量1. 在经常收入之范围内,联邦与各邦均有同等之苦求权以支应必要之支出至于支出之界限, 应斟酌一多年之财政筹划予以定断2. 联邦及各州之预算需要应予协调,以达成合理之平衡,制止过重之税负并确保联邦境内一致之生活水准 (4) 如联邦与各州之收支关系发生重大变化,那么联邦与各州对增值税划分比例应重新调整;依第3项第5句于抉择联邦与各州就增值税的调配时应考量税收裁减,就此毋庸斟酌如各州因联邦法律而增加支出或裁减收入,那么此增加之负担,可依经参议院同意之联邦法律以财政津贴予以平衡,但以短期者为限,在该法律中应规定此项财政津贴之估计原那么及分贴各州之原那么 (5)乡镇获得所得税收入之片面,其比例由各州依各乡镇居民缴纳所得税劳绩之原那么予以调配。
其细节由经联邦参议院同意之联邦法律定之该联邦法律)得规定由各乡镇抉择乡镇分得片面之税率 (5a) 乡镇自1998年1月1日起获得增值税收入之片面,由各州根据地方与经济需求调配给其乡镇其细节由经联邦参议院同意之联邦法律定之 (6) 地产税和工商税收入归属乡镇, 地方消费税与高档商品消费税收入归属乡镇或依州立法所定之标准归属乡镇联合区乡镇有权于法定范围内抉择地产税和工商税的税率州无乡镇的,地产税和工商税土地税及地方性之消费税与奢靡税之收入归州联邦及各州可以通过分摊筹划享有工商税收入征收之细节由经联邦参议院同意之法律定之依州立法所定之标准,地产税和工商税,以及乡镇就所得税与增值税收入片面,可以作为分摊筹划的计量基数7)各州调配到的共同税总收入中,应由州立法抉择确定百分比调配给乡镇及乡镇联合区其余那么由州立法抉择州税收入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内调配给乡镇(乡镇联合) (8) 联邦如要求州或乡镇(乡镇联合)内设立更加机构,引起超额支出或裁减收入(更加负担),而不能期望各州或乡镇承受此一更加负担时,应由联邦作必要补偿平衡,并应考虑州或乡镇因设立联邦机构所产生的对第三人之补偿支付及财政利益9)乡镇(乡镇联合)的收入和支出也视为本条所指的州的收入和支出。
笔者认为,德国从根本法的高度明确界定联邦与州各自的预算收入范围对于联邦与州而言都是有利的不但如此,州与下级政府之间的预算收入范围也由根本法作了明确的规定,它有效地防止了地方政府挪用其下级政府的预算收入现象的发生反之,我国宪法不但缺少类似的规定,甚至连预算法中也没有这样的规定这不但没有表达预算法定原那么,也有损于预算应有的通明度,从而给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关系造成很大的不确定性,而且地方政府与其下级政府之间的财政收入关系更是轻易受到行政因素的干扰 所谓财权与事权统一原那么,就是指联邦或者州各自所拥有的预算收入应当与各自承受的公共管理职能和任务相当,有多大的预算收入权是各自有多大的公共管理职能和任务是成正比的在这个原那么的约束下,假设本来是属于联邦的某一领域的公共管理职能全部或者片面下放到州政府形势,那么应当相应的将某一领域的联邦预算收入的全部或一部转移给州财政,反之亦然 所谓联邦政府适当辅佐州政府的地方财政原那么,是指在预算分立原那么和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那么的约束之下,考虑到地方经济进展的不平衡,为了维持整体经济的平衡而赋予个别的州甚至是乡镇确定的财政预算补助该原那么的目的依旧是为了维持整体经济的平衡。
除以上的根本原那么在德国根本法中有明确的表达外,联邦德国根本法的对财政和预算的规定也表达了整体经济平衡的原那么,例如根本法第109条2款对整 吴越老师的文章 体经济平衡的要求,104a条规定的财政补贴和107条对各州之间的财政预算的平衡的规定等 笔者认为,我国虽然不是联邦制国家,但是对于中央与地方的预算与收入实行法定的,尤其是宪法上的划分依旧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德国的阅历值得我们专心斟酌由于,假若不从宪法和预算法的角度明确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话,那么相关的宏观经济规划和宏观调操纵度也无法实现制度化和法治化 — 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