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专业本科实习的检讨与实践探索法学理论论文_法学论文_29061.doc
11页论文范文 题目:法学专业本科实习的检讨与实践探索法学理论论文_法学论文 编辑:小小 〔摘要〕法学专业实习作为实践教育的重要环节,在法学本科教育中有着重要的作用面对当前法学本科教育专业实习日益严重的形式化倾向,有必要反思法学专业实习的必要性,并在此根底上实现法学专业实习模式的创新应以全新的教育观念为指导思想,在比拟借鉴世界各国法学实践教育经验的根底上,结合我国的法学教育实际及在实践中积累的经验,提出可行的建议〔关键词〕法学教育;专业实习;实践教育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这一点业已成为国内外法学教育界的共识但如何在法学教育中表达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多年来众多国内外法学教育家都一直在思考和探索在我国,法学专业实习作为加强法学专业学生理论与实践结合的重要途径之一,已被广泛运用于法学专业教学中,为培养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的法律人才起了重要作用当前,面对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深化过程中所带来的诸如法学教育体制改革、法律职业改革、司法改革等种种制度变迁带来的挑战,各法学院校系都提出了各自的应对方案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法学专业实习已出现了形式化和走过场的倾向因此,有必要对法学专业实习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全面、深刻的反思。
本文通过国际经验的比拟,①分析对法学专业实习重要性的主要影响因素,并结合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多年的法学专业实习的改革经验,提出解决法学专业实习当前面临的问题的一些思路,以期引发对我国法学专业实习问题的更深入的思考一、法学专业实习的困境我国高等法学院校〔系〕在本科高年级的教学中,曾普遍要求学生参加与法学专业密切联系的专业实习,并将实习纳入学分管理;并根本形成了以集中实习〔即由学校的教学管理部门在正常的学时中集中安排实习时间〕为主的实习方式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法学专业实习的持续推行却遇到了困难首先,随着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向群众化教育的过渡,各法学院校系的招生规模急剧膨胀仅以我院为例,法学本科招生规模已由1995年的32人增长到2000年的250人各法学院系的共建实习基地的容纳能力已远远跟不上法学院系学生数量的增长速度,继续由法学院系负责联系安排专业实习已不现实同时,与急速扩张的学生规模相比,实习经费更加捉襟见肘,更增加了共建实习基地的困难其次,为克服上述问题,目前大多数院校〔系〕在法学专业实习中以学生自行联系取代了由学校同有关单位〔如实习基地〕联系的组织方式,但由于缺乏相关管理制度的有效约束,实习形式化趋势严重。
我院自允许学生自行联系以来,自行联系实习呈逐年上升的趋势1999年自行联系毕业实习的人数占学生总人数的比例为49%,这一比例较1998年增加了24%.而2000年自行联系毕业实习的人数占学生总人数的比例那么进一步提高到69%.以学生联系为主的实习模式,增加了实习管理和监督的难度管理制度不健全和监督机制不完善都会为毕业实习流于形式提供制度的温床第三,严峻的就业形式和“学历高消费〞的热潮对法学专业实习形成极大的冲击根据法学本科教学方案,毕业实习须在完成对大局部专业根底课和骨干课的学习后进行,因而较优的时间安排是第6学期结束后,通常安排在第7学期但这一时间安排正好同毕业生就业、考研时间冲突在实践中,学生倾向于在有未来工作择业意向的地方实习,同时也倾向于自主、优先地选择与专业对口的实习单位而更多采取自行联系的方式由于当前存在片面追求高学历和盲目人才高消费观念,再加之本科毕业生严峻的就业形势所激发的“考研热〞,使自行联系实习的方式往往成为考研同学的“平安港〞第四,终身教育思想和全面素质教育思想对法学专业实习的冲击终身教育〔educationforalloutlife〕思想的教育观念,改变了原来的“一次教育,终身受益〞的传统教育思想,从而在继续教育制度和职业教育制度的协调配合下,大大减轻了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压力。
从而促使法学教育者反思:四年的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培养出怎样的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的法律人才?专业实习是否不可替代?另外,在全面素质教育的教育思想的指导下,在学生的总学时数受到严格的限制的情况下,如何处理“通识教育〞与“专才教育〞的关系?如何科学安排专业实习时间,更高效地利用有限的专业课程学习时间?二、影响法学专业实习重要程度的因素法学专业实习在推行过程中遭遇的困难在法学教育界引发了对法学专业实习的根本问题——即法学专业实习必要性的质疑北大已在本科教学方案中取消了法学专业实习的学时安排,只保存了该门课程的名称而更多的院校那么对实习持一种弱化管理、听之任之的态度当然,也有少数院校坚持改革以克服法学实习的形式化倾向进一步地,通过对国内外法学院校有关法学专业实习安排的考察,我们发现法学教育的目标、法学教育的层次、法学职业教育体制等因素对法学专业实习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重要性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法学教育的目的,就是要答复“培养什么样的人〞?20世纪30年代,东吴大学法学院孙晓楼教授在其所著的?法学教育?一书中指出,“法律教育之宗旨及方案是:要以严格之方法,培养具有健全人格,富有创造精神及善于适应时代需要之法律人才。
〞几十年后,在人类即将从工业经济时代全面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的转型期,上述要求依然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根本任务就是为国家培养高素质的创新型法律人才具体而言,法学教育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一是要改革现行法学教育体系不甚合理的地方,推行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构建适应21世纪知识经济需要的法学教育体制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二是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为立法、司法等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和从事法律辅助工作的高等技术应用型法律职业类人才,如法律助理、司法行政人员等,还要为各行各业尤其是行政管理部门和经济部门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和管理人才法学本科教育应当以培养“厚根底、宽口径、高素质〞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为目标在我国,我们的社会既不需要、也不可能产生大量的法学大师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言,大师不靠教育创制,而是凭天赋自我造就培养应用型、能力强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应当成为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而达成这一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的核心工作就是着重对学习能力的培养和实践能力的提高法学专业实习正是促进本科生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采取的有效措施自1904年清政府建立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以来。
已近百年〔1〕回忆中国法律教育开展之路,虽历经坎坷,却也取得了长足的开展已形成由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构成的既有学历教育、又有非学历教育的从中专、专科、本科、第二学士学位、法律硕士、硕士、博士和博士后的层次结构〔2〕但是中国法学教育体系的不成熟和不科学的地方性的缺陷也日益凸现随着法学教育国际交流合作的增强,法学教育的层次结构、法学教育的起点将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层次结构的重心将向上移高等法学教育要坚持本科为根底,以本科教育为起点,大力开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简称JM〕研究生教育,形本钱科、硕士、博土教育之间合理的层次结构法学本科教育担负着培养应用型人才和学术型人才的双重目标要在尚以“应试教育〞为主的高中教育根底上完成的对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积极而富有成效地开展实践教学仍是重要的教学培养模式能充分表达学生自主性、社会性、专业性的法学专业实习也必将在现在及将来一段时期存续另一方面,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理论研究必须以对社会的充分认知为根底正如世界教育联盟总裁、日本著名学者奥田真丈在“日本大学改革的现状与课题〞的演讲中所言,“广阔的视野及社会分析综合能力〞是大学生首先须培养的能力。
唯其如此,才能使法学理论研究具有实践意义,才能培养有价值的学术型人才因此,无论是培养哪一种人才,都要以人为本,按照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开展的要求,强调包括专业实习在内的专业实践的重要性是否具备完善的法律职业教育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学专业实习对于法学本科教育的重要性世界主要法治国家的法律职业一般分为三种主要类型:第一类是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第二类是从事法律教学、科研的教师、专家第三类是法律辅助人员与此相适应的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学教育:一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二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研究发现,法学教育成功的国家都有完善的法律职业教育制度与高等法学教育相配套,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相别离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要培养出能直接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才,一般至少需6年~7年,其中包括注重素质教育的法学本科教育阶段和职业前培训阶段因此,法学专业实习并没有成为一种普遍的、必须的要求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以高中毕业为根底的法学本科教育中,法学专业实习常作为一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的教学方法融入法学本科教育中而在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严重脱节,法律职业教育长期作为一种上岗后补充学历培训而存在,因此,法学本科教育担负着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任务。
尽管我们在推进司法改革和法学教育改革的过程中提出了应当以终身教育思想为指导,根据法律职业对从业者的特殊要求,按法律人才培养和成长的规律,建立起法学教育、法律职业培训和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相互衔接、一体化的教育培训制度但在形成科学、合理的法学职业教育体系前,在今后很长的一个时期内,法学本科教育仍将担负重要的法律职业教育功能,以在法律机构实践为主的法学专业实习仍将是未来法律人才职业生涯的重要阶段三、法学专业实习的实践探索如前所述,法学专业实习在很长一个时期仍将是法学本科教育中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法学专业实习遭遇的困境并非是法学专业实习制度本身的缺陷,而是受制于我国变革时期的社会现实和其他制度条件的约束随着教育思想、教育观念的更新和改革的深化,法学专业实习非但不能弱化,还应当积极研究相关的理论,并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只有在制度上不断创新,才能有效克服当前法学专业实习遇到的困难,充分发挥这一制度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尽管在不同的制度背景下,国外法学专业实习在实习的必要性、内容、目标以及实现方式等方面都和我国有着明显的差异,但国外法学院在法学专业实习的制度设计上仍有许多先进的经验可资借鉴在设计法学专业实习制度时,学校的特点〔如在法学教育体系中的位置、学校资源的优势、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和地区的特点〔如法学专业人才需求的地区偏好、人力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程度等〕都是影响制度安排的重要的因素。
1.将法学专业实习作为必修课纳入学分管理是十分必要的,教学方案的安排那么应更为灵活比拟发现,在是否将实习纳入学分管理以及是否将其定为必修课的问题上,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例如,在美国,由于其英美法系的判例法特点以及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普遍采用以及其法学初级学位立足于本科教育根底之上的特点,使美国的多数法学院并不强调学分管理或其必修课属性耶鲁大学法学院在其J.D教学方案中将实习方案〔ClinicProgram〕列为选修课;纽约大学法学院那么不将实习方案作为独立课程,而只视其为一种教学模式而在大陆法系的德国,尽管存在法律职业准备阶段的实习,但一些著名的法学院仍然强调法学专业实习的重要性,在德国汉堡大学法学院,实习被列为必修课纳入管理我们认为由于法学专业实习的质量是法学本科教育质量的重要保障环节,是完成从认识——实践——认识的第二次飞跃的关键,因此,不能搞成形式化在实践中,迫于升学、就业的压力,专业实习形式化的“道德风险〞普遍存在我院长期坚持将法学专业实习作为必修课纳入学分管理,从而强化学生对实习重要性的认识,确保法学专业实习的质量在时间的安排上,除了根据专业理论课开设的情况安排法学专业实习在四年本科教学方案中的合理时间外,是否将其纳入正常的教学周期更是有待思考的问题。
在德国汉堡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专业实习被分成两个阶段,即入门实习〔EinfUhrungs〕以及深入实习〔Vertiefungsprakt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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