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国际贸易与协调制度(HS).ppt

8页
  • 卖家[上传人]:飞***
  • 文档编号:46282832
  • 上传时间:2018-06-24
  • 文档格式:PPT
  • 文档大小:71.50KB
  • / 8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国际贸易与协调制度授课教师:赵振宗一. 国际贸易与协调制度§ 1.1 国际贸易商品目录和《协调制度》的产生 § 1.1.1国际贸易商品目录的产生: § 1913年,布鲁塞尔,第二届国际商业统计会议提出统一的商品目 录 § 1931,新目录诞生5类,186个项目 § 1927,国际联盟世界会议,首次提出国际共同海关税则 § 1937,联盟税则产生,《日内瓦目录》,21类,86章,991个税 目 § 二战结束后,欧洲海关同盟小组在《日内瓦目录》的基础上草拟 了《布鲁塞尔税则目录》(简称,BTN),1959年11月正式实施 ,21类,99章,1011个税目同时,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开始制订 《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 § 1992,BTN改名为《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简称, CCCN),我国海关1987年开始采用1.1.1国际贸易商品目录的产生(续)§ 20世纪50年代,人们开始着手研究两个目录的商品名称及编码 对应关系 § 20世纪60、70年代,经过双方的努力,修订后的两个税则解决 了初步的对应关系 § 20世纪70年代,新目录研究开始,《商品名称及协调编码制度 》(简称,HS)1.1.2 协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1970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鉴于世界商品分类目录繁杂,向海关合作 理事会建议成立研究小组,建立既符合海关税则和统计需要,又可以包容 运输和制造业的商品分类制度的可行性。

      §1973年5月,研究小组想海关合作理事会提出了五点建议: §1.编制《协调制度》是符合国际贸易长期需要的 §2.《协调制度》应以《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和《国际贸易标准 分类目录》为基础进行编制 §3.《协调制度》应采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的基本框架和结 构 §4.编制《协调目录》时应广泛参考现行的其他各种商品分类目录和分类体 系 §5.建议由海关合作理事会负责主持《协调制度》的编制工作,并成立一个 国际性组织管理编制工作及《协调制度》制订后的实施 §经过13年的努力,1983年5月《协调制度》定稿1.1.2(续)§1983年6月,海关合作理事会第61/62届年会,通过了《协调制度公约》,及 其附件《协调制度》 §198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截至2002年5月,公约的缔约方总数达到160多个国 家和地区,一个经济体 §1992年6月,我国加入《协调制度公约》 §我国加入条约的条件: §由于我国当时的海关税则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与《协调制度》的分类结构和 繁简程度不同,所以,不论是商品子目还是商品税率,都不可能完全直接一 一对应,因此,在转换工作中确定了以下转换原则:(1)原税则中为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关税政策专门列出的子目,在新税则 中仍应单独列目。

      2)国家控制或限制进口且近年来进口量较大的货品和一些新技术产品, 原税则中未单独列目的,可在新税则中单独列目3)在我国进口或出口贸易中所占比重较大,需要进行统计的商品,可在 新税则中单独列目4)实行许可证管理且范围明确、技术上能够区分的商品,在新税则中可 单独列目5)原税则中,税率相同的子目,如果在新税则中能够合并为一个子目, 则一般不再单独列目6)对于贸易量小且税率相差不大的非敏感性商品,可适当合并子目7)技术上难以区分,又无特殊政策要求的货品,一般不单独列目 1.1.3(续)§ 协调制度委员会的七项职权: § 1.对公约提出必要的修正案; § 2.起草解释《协调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 3.为确保《协调制度》的统一执行提出建议; § 4.整理、交流《协调制度》的执行情况; § 5.提供商品在《协调制度》中的归类意见; § 6.向理事会年会提交工作报告; § 行使理事会或缔约国认为必要的其他职权1.2 缔约国的权利、义务§ 一、缔约国的权利: § 1.派代表参加协调制度委员并有表决权缔约国可以派一名或者 多名代表参加协调制度委员会及其相关回忆会上每一缔约国 有一票表决权,但是关税经济联盟以及他的一个或者多个成员 国如果同是缔约国时,这些缔约国合起来只有一个表决权。

      § 2.对协调制度委员会提出的修正案表示反对对于协调制度委 员会提出的对《协调制度公约》、《协调制度》以及与他们相 关的文件的修正案,缔约国只要在秘书长发出通知之日起6个月 内正式表示反对,可要求将有关修正案送回协调制度委员会, 重新审议 § 3.缔约国不承担关税税率方面的任何义务,即各个缔约国可以 根据本国意愿自行制定关税税率,本公约不加任何限制二、缔约国的义务§ 1.发达国家对公约在本国生效之日起要保证全部采用《协调制度 》,即全部采用他的项目(含子目),不得做任何删改;全部采 用《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和类、章、子目注释,不更改其分 类的范围;遵守《协调制度》的编号顺序但是各国可在《协调 制度》的子目项下加列更为具体的细目 § 2.发展中国家原则上也要履行上款所述义务但是如果发展中国 家由于行政能力管理不足的原因,可以在成为缔约国时部分采用 ,即在采用全部4位数项目的前提下,全部或部分不采用五位数 或者六位数的子目这种情况下不采用的子目号只能用“0”或 “00”代替 § 3.发达国家有义务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帮助他们培训人 员、转换目录,使《协调目录》能在发展中国家顺利实施。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