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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變更在工程承攬契约的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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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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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变更在工程承揽契 约的问题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讲座教授 黄立一、工程承揽契约变更概说:FIDIC对契约变更的规定nFIDIC在第13.1条对契约变更规定:「变更可在发给移交证明 前或,工程司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出计划书时提出 n承包商应当执行且受变更约束,若承包商无法立刻获得变更 所需要之货品,则须(说明细节并)立即通知工程司 n工程司在收到通知后,应删除、确认或改变指示 n变更应当具有:n(a)合约中工程项目數量之改变(但有些并不构成变更);n(b)工程任何项目质量或特性之改变;n(c)樓层數、位置和(或)工程上任何部份尺寸之改变;n(d)工程上之缺漏,除非能由其它部份來完成;n(e)为完成永久性工程而增加之工作、机器设备、材料或必要服 务,包括完工之相关测试、地质或其它试验和探勘工作等,或 n(f)工程执行顺序或时间上之改变 n除工程司指示或批准变更外,承包商对于永久性工程不可做 任何改变和(或)修改」 一、工程承攬契約變更概說:美國AIA之條款 n美国建筑师协会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Architects 之定型化契约条款(以下简称AIA条款)第1.1.1.条规定 :「变更指n(1) 由双方当事人签署之契约修正文件, n(2) 变更命令,n(3) 建筑变更指令a Construction Change Directive 或n (4) 建筑师所制发工作上非重大之书面变更命令。

      」nAIA条款第7条 (工作之变更CHANGES IN THE WORK)规定 :「n7.1. 通则n7.1.1. 工作之变更得在契约执行后完成,并得以变更命令 Change Order、建筑变更指令Construction Change Directive 或者工作上的细微变更命令order for a minor change in the Work为之但受第7条及其它在契约文件中规定时效之限制n7.1.2 变更命令应以定作人、承揽人及建筑师间之协议为基础 建筑变更指令应有定作人及建筑师间之协议,并有或未有承揽 人之同意;工作上的细微变更命令得由建筑师单独为之n7.1.3 工作之变更应依据契约文件中可适用之规定执行,除变更 命令、建筑变更指令或者工作上的细微变更命令,另有规定外 ,承揽人应立即施作 一、工程承揽契约变更概说:美国AIA之条款 n7.2. 变更命令n7.2.1 变更命令系书面之文件,由建筑师准备,业主、 承揽人及建筑师签名,载明以下之全部事项:n.1 工作之变更;n.2 调整之金额,如有在契约中之金额;n.3 调整之范围,如有,在契约中之期间 n7.2.2 决定调整契约金额所使用之方法得包括在7.3.3. 所规定者。

      一、工程承揽契约变更概说:美国AIA之条款 n7.3 建筑变更指令CONSTRUCTION CHANGE DIRECTIVESn7.3.1 建筑变更指令Construction Change Directive系一份由建筑 师准备之文件,由业主与建筑师签字,在达成调整协议前,指挥 工作之变更如有变更也指契约金额、施工期间或二者之变更 业主得以建筑变更指令,无需使契约无效,命令工作在契约之一 般范畴内变更,包括增加、删减或其它更动,契约金额及工期也 随之调整n7.3.2 建筑变更指令得于欠缺变更命令之全盘协议前被使用n7.3.3 如果建筑变更指令规定了契约数量的调整,此一调整应以下 方法之一为基础:n.1 以适当分项并已足够证据数据以供评估之总价的双方合意;n.2 在契约文件中载有之单价或其后协议者;n.3 费用由当事人协议决定加上双方接受之固定或按比例之费用; 或n.4 依据7.3.6.之规定一、工程承揽契约变更概说:美国AIA之条款 n7.3.4 在接获建筑变更指令后,承揽人应立即进行变更之工作,如果在建 筑变更指令就建议之调整对契约金额有决定者,并将承揽人是否同意支付 之方法,通知建筑师。

      n7.3.6 如承揽人未立即响应或不同意在契约金额之调整方法,其支付方法 及调整应由建筑师就契约金额、方法及调整,依据合理支出及由于变更对 施工所得节省者,包括,于契约加帐之情形,加上合理之管理费及利润, 为基础决定之在此种情形,也可以在符合7.3.3.3情形,承揽人也可以作 成并以建筑师可能要求之格式,提出分项帐目,附上适当之左证资料除 了在契约文件另有规定外,也包括依本目之目的所生费用n7.3.6 费用限于以下类别:n.1 劳工成本,含社会安全费用;老年及失业保险金、协议所要求或习惯之小额 优惠fringe benefit以及工人工资之保险;n.2 材料、工应及设备之成本,包括运输,不论是使用或消费之用;n.3 机器及设备之租金成本,不含手工具,不论系由承揽人或他人所租用;n.4 各种保证金及保险之费用,许可规费及与工作相关之销售、使用或其它类似 之税捐;及n.5 监工之额外费用及工地因变更所生直接人工费用 一、工程承揽契约变更概说:美国AIA之条款 n7.3.7 就减项或导致契约金额减少之变更,由承揽人对业主所欠之 金额,应为实际净减金额,并由建筑师确认者[1]如变更之相关工 作与其替代同时有加减帐者,仅就该变更相关之净增金额得请求管 理费与利润。

      n7.3.8 就建筑变更指令之总费用最后决算交给业主时,就此种工作 中变更未有争议之金额,将纳入于付款申请,附上变更命令指示双 方当事人就部分或全部此种费用之协议就任何此种费用仍有争议 部分,建筑师就每月估验此种费用之付款证明目的作出中间决定 interim determination该费用决定将以与变更命令一样之基础,调 整契约金额,除非任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此中间决定,并依据第4条 规定提起诉讼n7.3.9 于业主与承揽人同意建筑师对契约金额及工期调整之中间决 定,或以其它方式对调整达成协议,此种协议应立即生效,并准备 作成纪录,作为适当之变更命令来执行一、工程承揽契约变更概说:美国AIA之条款 n7.4. 工作上非重大之变更命令MINOR CHANGES IN THE WORKn7.4.1. 建筑师有权限制发工作上非重大之变更命令, 此种命令不涉及契约金额及工期之调整,并不会与契 约文件目的相抵触此种变更应以书面命令为之,并 同时拘束业主与承揽人承揽人应立即执行此种书面 命令」n从前述规定也可以知道,其实美国的AIA定型化契 约条款范本也没有对重大变更有所规范 一、工程承揽契约变更概说:美国AIA之条款 一、工程承揽契约变更概说:德国2006年工程定作之采购与契约规范 n德国2006年工程定作之采购与契约规范第1条第3项(工作的种 类与范围)规定:「 3. 业主对于建造图说的变更保留决定权 。

      」 n德国2006年工程定作之采购与契约规范第2条(报酬):「. n2. 除另有计算方式外(如总价契约,依时计算工资,或依据自身 成本),报酬依据契约单价及实作数量计算 n3. (1) 如依据单价所包括之工作或部分工作之实作数量不多于契 约原订范围10%者,适用契约单价2) 就超过原订数量10%之 部分,得依请求斟酌成本之增减为新价格之协议3) 就减少原 订数量逾10%之部分,得依请求提高工作或部分工作实作数量之 单价,惟以承揽人就提高之数量,未因其它付款项目(账单)获 得补偿为限单价之提高基本上应与建筑设备、建筑一般成本及 一般营运成本因较低之数量导致之较高之成本分摊相当营业税 应该依据新价格计算补偿4) 若就一单价所包括之部分工作以 其它工作为前提,而就该其它工作系以一式计算者,对于单价之 变更,亦得请求对该总价为适当之调整n5. 如经由建筑设计或其它定作人之命令之变更,使契 约中约定之工作的价格基础变动者,应在斟酌成本增 减下为新价格之协议此一协议应在执行前为之n6. (1) 如被要求为契约中未有规定之工作,承揽人有 特别报酬的请求权但承揽人必须在执行工作前对定 作人先为预告2)报酬依据契约工作与被邀求知工作 之特别成本所为询价为基础。

      报酬应尽可能在执行前 达成协议」 n德国2006年工程定作之采购与契约规范,以实作实 算为原则,在数量变动时有第3项之价格调整机制 对于变更命令所引起之价格变动,在执行前要求先达 成协议,因此问题不是很大一、工程承揽契约变更概说:德国2006年工程定作之采购与契约规范 n台湾在公共工程上对施工契约的契约要项n台湾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所制订之「采购契约要项 」:参、契约变更n20. (机关通知厂商变更契约)规定:「机关于必要时得于 契约所约定之范围内通知厂商变更契约除契约另有规定 外,厂商于接获通知后应向机关提出契约标的、价金、履 约期限、付款期程或其它契约内容须变更之相关文件 厂 商于机关接受其所提出须变更之相关文件前,不得自行变 更契约除机关另有请求者外,厂商不得因第一项之通知 而迟延其履约责任 机关于接受厂商所提出须变更之事项 前即请求厂商先行施作或供应,其后未依原通知办理契约 变更或仅部分办理者,应补偿厂商所增加之必要费用」 一、工程承揽契约变更概说: 台湾在公共工程上对施工契约的契约要项 n台湾在公共工程上对施工契约的契约要项n台湾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所制订之「采购契约要项 」:参、契约变更n21. (厂商要求变更契约) :「契约约定之采购标的,其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厂商得叙明理由,检附规格、功能、效 益及价格比较表,征得机关书面同意后,以其它规格、功 能及效益相同或较优者代之。

      但不得据以增加契约价金 其因而减省厂商履约费用者,应自契约价金中扣除一) 契约原标示之厂牌或型号不再制造或供应二)契约原标 示之分包厂商不再营业或拒绝供应三)因不可抗力原因 必须更换四)较契约原标示者更优或对机关更有利」一、工程承揽契约变更概说: 台湾在公共工程上对施工契约的契约要项 一、工程承揽契约变更概说: 台湾在公共工程上对施工契约的契约要项n台湾在公共工程上对施工契约的契约要项n台湾的采购契约要项(仅适用于公共工程契约),对于 得变更之范围,并无直接规定n不过台湾的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1项第6款规定:「在 原招标目的范围内,因未能预见之情形,必须追加契 约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标,确有产生重大不便及技 术或经济上困难之虞,非洽原订约厂商办理,不能达 契约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约金额百分之五十者」 因此若有重大变更,理论上应该先解除或终止契约, 然后重新招标为宜 二、美国联邦法院对重大变更之认定n由前所述,可知工程契约而言,多会赋予机关在契 约通常范围内拥有指示变更之权利,惟机关之指示 变更并非毫无限制之权利,多数契约条款提供此一 指示变更之权利系限于通常工作范围内之变更始得 为之n如其非属通常工作范围内之变更,在美国联邦将被 视为重大变更(cardinal change)。

      这种对于重大变 更的讨论,主要见之于美国的案例之中,因此以下 的讨论也从美国法谈起 n重大变更系基于变更工作的规模或性质,契约变 更已超出契约通常范围(general scope of the contract),亦即超出机关与厂商在订约时合理预 期之范围当厂商施作之工作,其实质同一性被 改变,或当预期施工的方法或方式大幅地、无预 期地被改变,以致于一个新的契约成立时,即构 成重大变更大致上可分类为:n业主明显违约造成承揽人成本大增n多次变更导致质的变更 n单一指示变更已大幅增加成本及严重干扰其施工 n大幅减项导致施工成本上扬二、美国联邦法院对重大变更之认定二、美国联邦法院对重大变更之认定n业主明显违约造成承揽人成本大增n例如在Allied Materials & Equipment Co., Inc. v. The United States乙案中,原告(承揽厂商)与被告(美国军方) 签订之契约工作内容为,原告须依契约规定供应被告装甲 坦克之引擎,但有权使用被告所拥有之设备以便完成其引 擎之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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