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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__.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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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考,卡车司机甲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甲顿生不快,便加速超过该车不一会儿,该车又超过了甲,甲又加速超过该车当该车再一次试图超车行至甲车左侧时,甲对坐在副座的乙说,“我要吓他一下,看他还敢超我随即将方向盘向左边一打,吉普车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司机重伤,另有一人死亡甲驾车逃离甲的行为构成:,A.故意杀人罪 B.交通肇事罪 C.破坏交通工具罪 D.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 教学案例:参见教辅1、济南7-9爆炸案,2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述和特征有些国家称之为“公共危险罪”,是一类危害性非常严重的犯罪,仅仅次于国家安全犯罪它一旦发生,往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大量公私财产的损失的严重破坏,影响社会的安宁和稳定,成为各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特征如下:,1.犯罪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 、健康、财产的安全这里的“不特定”,是与特定相对而言的,它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

      例如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安放爆炸装置,可能造成乘车的多人伤亡;在河流水源中投毒,可能会使饮用该水的无数人畜中毒死亡等公众”与“社会性”要求重视量的“多数” “多数”是公共安全这一概念的核心,它不能用具体的数字界定,但当行为使较多的人遭受或可能遭受生命、健康、财产的危害时,一般认为是危害了公共安全多数”是公共安全这一概念的核心 ,所谓“多数人”,则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行为使较多的人(即使是特定的多数人)感受到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受到威胁时,应认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不特定的标准,不是看行为人事先有无确定的侵犯对象,而应该从行为所使用的方法、行为 侵犯的对象、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和环境等方面综合分析 例如,甲为报复乙,放火烧乙住的楼层,引起火灾,烧死与某乙同住一楼的多人及大量公私财物,甲主观上虽有特定的侵犯目标,但由于其采用了杀伤力较大的放火方法,可能造成的后果连甲自己事先都无法预料和难以控制,所以应认定为放火罪是否不特定,是就行为的本质特性而言的,因而在认识上不应绝对化,它并不否认行为人在实施某一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时有特定的对象即使行为人意图针对的是特定的人或物,但只要行为人预见或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造成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而事实上行为人又无法控制其危害范围的,就可以认为危及了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也包括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但却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此类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例如放火罪,既可以用直接点燃的作为方式实施;也可以是在有发生火灾危险时,有责任并有能力防止而不防止,故意使火灾发生的不作为方式构成总的来说,本章所规定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是以作为的方式所实施的本章过失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造成具体的危害结果故意犯罪的成立,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不要求发生具体的危害结果由此可以将本罪犯罪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实害犯或侵害犯:法条规定成立犯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等;第二类是具体的危险犯:法条规定成立犯罪要求“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如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等;第三类是抽象的危险犯:法条规定成立犯罪只要求实施特定的行为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等3.主体,此类犯罪的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少数要求特殊主体,如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主体为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人员。

      有些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此外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4.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出于故意的犯罪,有些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如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有些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可以构成,如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另一些犯罪,如失火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则只能由过失构成有些犯罪分子,直接故意的内容是指向特定的个人或特定财物,但由于他的行为已危害或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安全,也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时行为人对特定的人或物是直接故意犯罪,而同时对不特定的人或物又是间接故意犯罪在直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犯罪的动机、目的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出于报复泄愤,有的意图毁灭罪证、湮灭罪迹,有的为了进行其他犯罪等等二、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及《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43个罪名本章犯罪具体可以划归五类: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爆炸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三)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四)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五)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犯罪   ,一、放火罪 (一)放火罪的概念和构成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参见教辅资料2 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对象是公私财物放火焚烧自己所有的财物,在刑法上称之为自损行为,一般不构成本罪但自损行为的方法与结果,不得危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 如果放火焚烧自己所有的财物殃及到他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的公私财产的安全时,符合放火罪的特征,可以构成本罪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放火,是指用引火物或其他方法使目的物燃烧的行为放火既可用作为的方式实施,如用火把将他人财物点燃;也可用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但后者以行为人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为前提如,仓库保管员发现库房内老化的电线跳出火花,明知有随时引起火灾的危险,但故意不报修、不修理、放任火灾发生森林防火员发现起火,在能扑灭时为了发泄对单位的不满而不予扑救,放任森林火灾发生的就是以不作为实施的放火罪成立本罪无需 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可放火行为的结果表现为危险犯和结果犯两种情形,只要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管是否发生了实际后果,都构成放火罪的既遂,只是未发生结果时适用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结果时适用第一百一十五条主体与主观方面,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公私财物燃烧,危及公共安全而故意(希望或放任)为之放火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报复泄愤、嫁祸于人、湮灭罪迹,等等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但是可能影响量刑 ,(二)放火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放火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把握行为是否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否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行为人放火烧荒,不危及公共安全,就不能构成本罪 焚烧自己的财物的性质认定? 标准看其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如果威胁到公共安全,则属于放火罪;如果没有,则不以犯罪论处一般而言,对独门独户放火不宜以放火罪论处2.本罪与用放火方法实施的犯罪的界限,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都可以用放火的方法实施正确区分放火罪与上述犯罪的界限,关键要看放火行为是否危害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这就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具体的分析,综合考察行为人的目的、对象等例如行为人出于杀人的目的或者毁坏他人财物的目的实 施放火行为,行为有明确的指向,且行为人能够将危害结果控制在确定的范围内,不会对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构成威胁,就不构成放火罪,而应以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论处。

      3.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关于本罪既遂未遂的标准,理论界历来有争议有的主张物质毁损说或者效用毁损说,认为将公共财物部分或者全部地烧毁因而使财物部分或者全部失去效用时,构成放火既遂;如果放火而未燃烧,或者开始燃烧而没有损害财物,则构成放火未遂多数则主张独立燃烧说,认为判定犯罪既遂未遂应以该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是否齐备为标准,而 不应以犯罪结果是否发生、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为标准独立燃烧说,独立燃烧说,即,当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在离开媒介物的情况下能够独立燃烧时,就是烧毁,即既遂 因为许多财物要真正被烧毁并非易事,采用效用毁损说不利于有效打击犯罪而独立燃烧说不仅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法本意,也有利于鼓励犯罪人自动中止犯罪因此,如果行为人正要点火或点火后,因某种原因,未引起目的物燃烧的,不构成放火罪的既遂,开始独立燃烧时,行为人反悔并立即主动扑灭大火,如何认定行为的形态?,在火被点燃已经开始独立燃烧时,行为人反悔并立即主动扑灭大火,属于犯罪中止或者其他形态或者不影响行为构成犯罪的既遂?理论都认为犯罪的既遂与未遂是以刑法分则规定的该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是否齐备为标准,而不在于犯罪结果是否发生,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

      故上述放火罪有既遂与未遂之分 而对于危险犯和实害犯是否有犯罪中止的可能性?一般说来,犯罪既遂以后就不存在犯罪的中止问题武汉大学教科书的观点,本罪的关键之处在于:对危险犯的认定时,从危险犯到实害犯的状态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虽然行为人本人停止了自己的积极主动的实行行为,但犯罪并没有静止下来,犯罪仍在行为人的控制和掌握之中,犯罪形态是不确定的因此,被点燃物独立开始燃烧只是排除了犯罪行为的未遂的可能性,而不是表明犯罪已经构成既遂,而犯罪行为仍然在发展过程中犯罪形态作为一个停顿的点,此时既然没有停顿下来就不能认为是犯罪的既遂所以在这一过程中,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改变这种变化的,可以认定为犯罪的中止关于相关法条性质的理解,刘凤科:刑法第l15条是对放火等罪既遂的规定,第114条是对放火等罪未遂的规定,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时,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未遂犯的处罚规定但是,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犯罪中止,适用刑法第114条以及总则关于中止犯的处罚规定4.一罪与数罪的界限,以放火手段故意杀人或者实施其他犯罪,同时又危及公共安全的,即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一般应以处断较重的放火罪论处。

      如果是在杀人后,放火危害到公共安全,或者行为人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后为了销毁罪证而放火;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烧被保险人的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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