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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理论(教育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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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节 法律概述   一、法、法律的概念  1.法的概念——单选    社会主义的法:我国社会主义的法体现着由社会主义不同发展阶段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我国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它用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方法,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生产力解放和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综合国力增强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工具  2.法律的概念  广义的法律=“法”,即指法的整体,泛指国家的全部规范性文件  狭义的法律仅指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我国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单选)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法律的基本特征    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系统  第一,规范性和普遍性  规范性:一般的、抽象的行为规则,不针对具体事或具体人,在相同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  普遍性: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单选)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社会全体成员有效  第二, 具有严格的结构和层次假定、处理和制裁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多选)的行为规范系统  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  制定,(了解)——从无到有的过程。

        认可(了解)——从普通社会规范到国家法律的过程国家认可的法律主要指判例法、习惯法和其他不成文法多选)  不论是制定或认可的法律,都与国家权力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的属性单选)  3.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单选)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系统  国家强制力包括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国家暴力机关多选)  这种约束力不仅对敌对阶级存在,而且在本阶级内部也存在单选)  当然,并非法律的每一个实施过程都必须借助于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常常是“备而不用”  4.法律是以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作为主要调整手段的行为规范系统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不仅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职权和职责单选)  三、法律的作用    1.法律的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多选)  (1)指引:一般有三种指引方式:(多选)  第一,规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必须这样做;  第二,授予主体权利——可以这样做,也可以不这样做;  第三,禁止主体为一定的行为——必须不能做  (2)评价:衡量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既可以评价他人的行为,也可以评价本人的行为。

      单选)  (3)预测:可以事先预计自己或他人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也可以预知国家对某种行为的态度多选,判断)  (4)强制:对各种违法行为(单选)  (5)教育:教育全社会遵守法律  2.社会作用:维护一定阶级统治和执行一定社会公共事务(多选)  第一,法律在政治方面的作用多选)即:确认和维护统治阶级在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地位;调整和解决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和纠纷以及与同盟者的关系;保护主体的合法行为和合法权益;制裁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开展与世界各国的交往  第二,法律在经济方面的作用多选)即:确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基本经济制度,为巩固和发展这种经济基础服务;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法律对社会生产力的促进作用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统治阶级的利益、意志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一致,以及立法者能够正确认识和运用客观规律单选)  第三,法律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主要作用有:(多选)发展生产;管理和发展文化、教育、科学、技术、人口、公共卫生等事业;保护环境,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等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不仅是统治阶级的需要,而且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需要单选)  第四,法律的阶级统治作用与法律的社会公共作用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即:法律阶级统治作用以社会公共作用为基础,法律的社会公共作用的执行又必须服从阶级统治的需要单选)  3.我国法律在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  (1)所有制结构,确认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导力量  (2)运用法律形式确认市场主体的资格和法律地位  (3)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法律秩序,建立和培育统一的市场体系  (4)确认以“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为主要原则的多种分配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5)以法律方法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纠纷  (6)建立劳动与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  (7)确认和保证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  (8)建立并完善涉外经贸法律制度  (9)打击各种犯罪行为    四、法律的分类  依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类别和调整方法,可以把法律区分为不同的部门法;依法律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和社会阶级本质,可以划分为不同历史类型的法等等    根据法律的外部形式和结构等方面的特点进行的一般分类有: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法,故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由国家机关认可其法律效力,但不表现为成文的规范性文件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单选)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也归入不成文法单选)  2.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实体权利和义务  程序法:保证实体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  实体法被称为主法,程序法被称为助法单选)  3.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本法是指宪法  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普通法的内容一般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4.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是指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即针对一般主体、一般事项,在较长时期内,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有效的法  特别法是指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或在特定地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如特别行政区法  5.国内法和国际法  国内法是在一国主权范围内国内法的法律关系主体一般是个人和组织,在特定法律关系中也包括国家机关单选)  国际法是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多选)的法律规范,通常表现为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多选)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也包括有关的国际组织单选)  6.公法和私法  公法: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单选)具有管理与服从性质,如:行政法等  私法: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具有平等的性质,(单选)以地位平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法律,如民法等。

      第二节 法律要素   法律的要素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  一、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    社会主义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结构:  法律规范的结构可以从不同层次上认识,即分为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结构和形式结构  1.完整的法律规范——逻辑性规范的内在结构: “假定”、“处理”和“制裁”多选)  (1)假定  假定又称行为条件单选)是指出发生何种情况或具备何种条件时,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行为模式便生效  指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在什么情况下法律规范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等  (2)处理  又称行为模式(单选)是指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责任,它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  可为模式, “可以和有权如何行为”的模式;  应为模式,“应当或必须如何行为”的模式;  勿为模式,“禁止或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  一般说来,可为模式是授权性规定,而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往往是义务性规定  (3)制裁,又称法律后果(单选)  制裁:违反法律要求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或引起何种国家强制措施的部分  法律后果可以分为两种: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违法后果,又称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2.法律规范的形式结构——命令性规范的结构  法律规范不同于法律条文或规范性文件,其三个要素既可以同时规定在一个法律条文或规范性文件中,也可以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条文或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但是这三个要素是任何法律规范在逻辑上都必须具备的  命令性规范在功能上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命令规范合法行为的模式,其结构为假定(正常的法律事实)——处理(权利或义务、权力或责任);  另一类命令则规定违法行为及其否定式法律后果,其结构为假定(非正常的法律事实,即违法构成)——制裁(法律责任)  (二)法律规范在立法中的表达方式(新增部分)  1.逻辑性规范的表达方式  在立法实践中,将一个逻辑性规范的三个构成要素规定在一个法律条文中的现象为数极少(单选)最常见的情况是将假定、处理规定为一个条文,制裁措施却规定在另外的条文中  在我国的立法中,法律条文与逻辑性规范的关系有如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假定、处理和制裁规定在同一法律条文当中,这种情况很少;二是一个逻辑性规范的三要素规定于同一规范性文件的不同条文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于法律责任的规定集中于“民事责任”一章中三是逻辑性规范的三要素分别规定于不同部门法的规范性文件当中,(单选)其中最典型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命令性规范的表达方式  命令性规范和法律条文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在立法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将多个命令性规范中的“假定”部分或者“制裁”部分集中表述单选)  此外,立法者为了防止法律条文过于繁琐,有时还可能对法律规范中的某些要素(如假定)予以省略单选)  (三)法律规范的种类    l.按照调整对象: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规范等  2.按照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  (1)授权性规范:主体享有某种积极行为的权利的法律规范既可以行使权利,也可以放弃权利  (2)义务性规范:主体必须做出某种积极行为的法律规范  (3)禁止性规范:主体不许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既具有职权的性质,又具有职责的性质,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而在本质上更接近于义务单选)  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权义复合性规范之间存在着不同形态的联系——新增内容  首先,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并不意味着同一主体在任何一个法律关系中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单选)但某一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却可以成为另一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人也就是说,任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都应当在整体法律关系的系统中达到大体平衡。

        其次,重视权利并不等于主体的每一项具体权利都必须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加以明确规定单选)  在私权利方面, “凡是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允许的 ——以保护私权利单选)  公权力则正好相反,“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的,就是禁止的 ——以限制公权力单选)  在相对法律关系中,只要法律规定了义务人的义务,权利人的权利也就不言自明了  在绝对法律关系中,法律除了规定义务人的消极义务以外,还必须明确规定权利人的权利  3.按照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单选)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  绝对确定的规范:适用法律的机关没有自由裁量余地的法律规范单选)  相对确定的规范是指给予适用法的机关以一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规范  相对确定的规范依照适用法的机关自由裁量的限度,又可以分为:  (1)情况性规范,即规定完全由适用法的机关按照具体情况进行自由裁量的规范  (2)必择其一的规范,即选择法律列举的若干种方案中的一种方案进行适用的法律规范  (3)任选的规范,即规定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方案准用性规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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