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议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及利息的归属司法制度论文.doc
3页浅议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及利息的归属_司法制度论文 摘要:电子商务的发展催生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产生,随之带来的沉 淀资金及 其利息的归属权问题在理论界还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通过分析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及其利息的特殊性和其成因指出第三方支付平台和买方间存在的是一种消费保管合同关系,从而得出该笔沉淀资金和利息均应归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有以期能对理论和实践上有所帮助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利息;归属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和网购技术上的成熟,省时省力的网购成为一种时代潮流,作为主流的支付手段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也越来越为人们所熟知并应用但这也引发了新的问题的出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及利息的应归谁所有呢?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特殊性及其沉淀资金、利息的成因 在一般的企业中非企业自有资金是不存在的,只是在金融机构中才会存在这一现象,比如在证券市场上的个人户头上的剩余资金然而第三方支付平台改变了这一现象,这和其本身的特殊性是分不开的在中国人民银行于2010年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我们可以看出,第三方支付平台被定性为”非金融机构”,那么其就不能使用法律对于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
也就是说第三方支付平台是”非金融机构”但却具有了金融机构遇到的非自有资金沉淀问题 第三方支付平台之所以会遇到这一问题是由其特殊的运营模式分不开的具体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由于买方是在其收货并查验满意后才发出指令的,再加上货物在途运输的时间中间就会存在一个很长时间的指示延迟;2.货物的购买者先通过网上银行把钱存入支付宝,并非即时消费而是等一段时间在消费也就是消费延迟;3.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对于卖方的清算迟延①这些情况都造成了大量资金沉淀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在与其合作的银行开设的账户上 由于这些资金是存在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银行账户上,那么也就会出现存款的利息以淘宝为例,虽然淘宝沉淀资金的流动性很大,但是就一定的数量来看是相对静止的,也就是说会有一部分资金始终留在淘宝的银行账户中,在非挤兑的情况下,这笔资金完全可以以定期储蓄或其他投资形式为淘宝所使用,并带来数量可观的法定孳息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归属 现在人们对于自己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的归属权认识上是有误差的一般认为自己存入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中的钱是规自己所有的,这当然有其依据所在现行主流观点认为买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关系包括两方面,即保管合同关系和委托支付关系。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保管合同并不改变货物的所有权,那么此资金真的还属于买方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首先、金钱在物权法上是种类物,其所有权的公示是以占有为依据的,也就是谁占有谁所有其次、合同法第378条规定: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实际上货币保管合同在学理上应该归为”消费保管合同”,它指寄存人交付保管物为种类物,保管人在保管期间取得保管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在保管期间届满时,保管人只需向寄存人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物品的合同②可见消费保管合同中的标的物的所有权是转移到保管人一方的,因此买方的资金一旦存入了其在支付宝的账户,该笔资金的所有权按照传统民法的规定其就应该属于支付宝公司所有,买方也就失去了该笔资金的所有权其取回该笔资金时行使的不是物权请求权,而变成了债权请求权 从性质上看,第三方支付平台买方账户中的资金不同于储户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的储蓄资金如前所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非金融机构的性质,其并不能适用《商业银行法》上的规定,因此其并不具有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资格,所以买方账户中的资金最后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储存在其指定的银行中,但储蓄人不是买方而是第三方支付平台 有的学者主张,第三方支付平台买方账户中的资金是买方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代为支付的货款并非让第三方支付平台自用的资金,并且实践中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也把该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开管理,所以应按照类似信托财产的方式就应把界定为买方所有的资金。
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并不妥当:首先、这违背了货币的所有权公示以占有为标准的原则虽然我们在支付宝上开设的是个人账户,但是所有的买方资金反映在银行的只有支付宝的一个账户,此笔资金就应该是支付宝公司所有,否则就破坏了这一原则从实践上看假如支付宝破产,如果适用这种观点那么所有在支付宝账户上有余额的买方就会对该账户的存款余额享有物权请求权支付宝的账户余额又因人为原因不能足额退还其客户,那么如何区分哪些钱是A客户的哪些钱是B客户的呢?其实,这也是为什么货币的公示要以占有为标准的原因如果是由支付宝公司取得所有权的话,则此问题就不会存在 其次、第三方支付平台与买方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是和信托关系相类似的,但其并不能成为沉淀资金归属于买方的理由信托财产在法律关系上,归属于受托人,名义上亦为受托人所有,但信托财产应受信托目的的拘束,并为信托目的而独立存在③也就是说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受托人,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于受托人也持 明确肯定的态度可见即使把第三方支付平台与买方的关系界定为信托关系,该笔沉淀资金也应有第三方支付平台享有所有权 因此笔者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所有权的问题上还是应坚持传统民法的理论,也就是其应归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
尽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是一个新生事物,但其能在传统理论中找到自己的定位,没有必要人为的去”创新”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利息的归属 在明确了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归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有之后,一个新的问题也随之产生-该笔资金的利息应该归谁所有呢?在一般保管合同中,保管物的利益由寄存人享有,我国合同法第377条也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给寄存人从这个角度看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利息就应该属于买方 但正如前文已经表述的那样,第三方支付平台与买方之间存在的是一种消费保管合同关系,而不是一般的保管合同在消费保管合同中,因保管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保管人,则保管物的利益和危险也由保管人享有和承担④那么作为沉淀资金孳息的利息就应该归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有 当然,纵观国内学者对于消费保管合同的论述,学者们普遍认为:如果当事人约定有利息,保管人还应负支付利息的义务⑤也就是说沉淀资金的利息是可以通过双方的协议来确定归属的,只有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属于保管人所有但对于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来说其不会把利息让渡给买方:首先、其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利润的最大化是其追求的最主要目标,其不会让渡自己的利益;其次、由于单个客户的资金量太小且沉淀周期太短,实践中很难把利息收入返还给买方。
例如,支付宝协议中就规定:您完全承担您使用本服务期间由本公司保管或代收或代付的款项的货币贬值风险及可能的孳息损失而买方在使用支付宝消费前,就已经同意了该协议,因此在法律上也就放弃了对于沉淀资金的利息的权利 注释: ①张春燕.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及利息之法律权属探析[J].河北法学.2010.(3) ②魏耀荣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论(分论)[M].中国法治出版社.2000 ③王志成、赖源河.现代信托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④杨立新.合同法专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⑤郭明瑞等.新合同法原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参考文献: [1]张春燕.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及利息之法律权属探析[J].河北法学.2010.(3) [2]魏耀荣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论(分论)[M].中国法治出版社.2000 [3]王志成、赖源河.现代信托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4]杨立新.合同法专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5]郭明瑞等.新合同法原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作者简介:唐松松(1986-),男,河北廊坊人,重庆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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