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掘进队队长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docx
6页掘进队队长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掘进队队长是本连队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对本连队在巷道掘进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掘进队队长必需把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学问,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并持证上岗掘进队队长必需合理的组织施工,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保证在巷道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协调好各掘进队(班、组)的工作,严格根据“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施工 第3条依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掘进工作面的施工 第4条组织好班前会,准时支配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5条依据实际状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准时研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第6条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施工 第7条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8条支配掘进班组施工以前,必需为其备齐支护材料、临时支护材料等 第9条负责组织制定掘进工作面各操作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10条准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
第11条参与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掘进施工现场的详细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12条负责“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13条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学问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4条组织好本队的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5条负责本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6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7条要照实、准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协作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8条组织落实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19条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工区隐患排查,准时排查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20条外出期间必需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1条必需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掘进队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觉的事故隐患不准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3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赐予掘进队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根据规定准时、照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的 第24条在本队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掘进队队长不马上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赐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惩罚 第25条未准时组织进行掘进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赐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赐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解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赐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6条掘进队在生产过程中未专心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掘进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对本队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8条未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在掘进过程中,没有根据“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掘进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0条不能够保证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队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未准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掘进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3条没有组织好掘进工区的班前会,专心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未准时发觉、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发觉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准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未组织好本队的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专心,本队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9条掘进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掘进队未有效落实探放水制度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2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掘进队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3条分管的掘进队(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掘进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4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依据情节严重程度根据有关规定赐予行政处分和经济惩罚 薪酬制度奖惩制度考勤制度 办公室管理规章制度房地产公司规章制度办公室日常工作制度 - 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