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论供电企业的电费回收问题.pdf
4页试论供电企业的电费回收问题试论供电企业的电费回收问题试论供电企业的电费回收问题【文章摘要】电费回收是供电企业一项重要的经营工作, 供电企业既要遵循商品经济的原则,想方设法及时足额回收电费, 又要贯彻“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服务宗旨电力是商品,必须坚持商品交换原则,用电应及时交纳电费 回收的电费既是电力企业所生产的电力商品的价值及电力企业经营成果的货币表现,也是电力企业的一项重要经济指标关键词】电费回收;营销管理1 电费回收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 特困企业转制,倒闭破产的企业不断增加,但在法制上却未形成规范的电费回收环境,真假破产企业难以区分,加剧了电费回收的难度二是随着城乡用电同价和一户一表的实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欠电费的比例不断上升, 居民因搬迁引起的欠费无法追回; 在道路拓宽工程中,在没有通知供电企业的情况下, 某沿街门面房一夜之间搬空拆迁,当抄核收人员到达现场时,已找不到任何人,无法联系到用户,在 99 年拆迁中遗留下的电费达二十几万,虽几经周折,但至今没有追回,在 2004 年清理资产时,已报呆坏账三是陈欠电费可回收的空间越来越小, 清欠难度越来越大,在陈欠电费中已形成呆坏账的约占80%左右: 在电费回收中有效手段不多,主要是电费回收手段和管理方式都相对滞后, 往往会因此而让电力公司员工陷入两难的尴尬境地。
四是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 在催费过程中稍微不慎就可能让用户抓住漏洞不放,有理就变成了没理,这就要求广大电力服务人员加强电力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具备精湛的业务知识 某供电公司未按法定停电程序赔偿某制药公司损失案就是一起典型的颠倒停电程序操作案例: 1998 年 6 月 29 日, 被告向原告下达一份 《欠费停电通知书》 ,1 / 4言明“你单位欠 1998 年电费及滞纳金 2944 元,至今未交自 7 月11 日起,对你单位停止供电(限电)”,之后被告并未停电,仍旧继续向原告供电原告在1998 年 10 月 27 日已支付当年电费 829027元事隔4 个月之后,1998 年 11 月 4 日被告在未向原告下达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剪断电线,停止向原告供电,事后于11 月 6日就其停电一事,向原告补送了一份《欠费停电通知书》 ,言明“你单位欠 1998 年、1997 年电费共计 24301147 元,至今未交自11 月4 日起对你单位停止供电(限电)”当时某制药厂正在电烤一批药品,当11 月 12 日恢复送电时,经鉴定,该批药品全部不合格,经物价部门核实, 总价值为 134679.40 元。
制药公司提起诉讼, 要求赔偿经某中级人民法院认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 第 9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条第1 款,第59 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42 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67 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某供电企业赔偿原告某医药公司经济损失134679.4元 案件受理费6020元,由被告负担所以供电部门必须树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停电的意识,才能最有效地保障供电企业的电费实体权益2 电费回收是电网经营企业经营成果的最终体现应收电费余额也是对供电企业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 那么,如何降低欠费风险?如何做到电费的及时回收?笔者认为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供电企业和用户要签定有效的供用电合同 供电企业与用户的关系,说到底是一种供用电合同关系, 双方的权利义务靠合同来规范的供电企业的收费权,包括收费时间、收费金额、收费方式、收费措施等是建立在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基础之上的判断用户是否欠费,欠多少,欠交了多长时间等都要依据供用电合同来判定,所以供用电合同是供用电双方的“法律”依据, 具有法律约束力,签好供用电台同是防范电费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当然要签订有效的供用电合同,如果签订了无效的合同将会对收缴电费产生负面影响。
如果供电企业明知用户是利用电力从事制假或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供电, 则该供电合同应视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或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不但应得的电费将被2 / 4视为违法所得而被没收,还会被并处严厉的罚款二是运用电费清欠中若干法律手段1) 电费违约金的合理运用,在《合同法》中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由于违约金具有法定性质,是一种特殊的法定义务,所以不能随意放弃,要坚持使用,以促使用电单位或个人及时缴纳电费 (2)充分发挥抵消权的作用 即法定抵消权和约定抵消权 当供电企业对用户负有到期债务时,如果用户不按时交付电费,两种债的标的物种类相同的, 供电企业可以不与用户协商,而直接通知用户抵消相当债务 约定抵消权是经供电企业和用户双方协商一致时,可以抵消 (3)采取停电措施停电措施是供电企业对欠费用户一种严厉的制裁措施, 带有准行政性处罚的性质, 在本质上是受损害的供电企业为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采取的一种自救手段,不是用户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在客观上能起到促进或迫使欠费用户清偿欠费的作用。
在使用时,切记要符合《供用电规则》规定的停电手续 其实可依据的法律手段还很多,具体的供电企业要合理地操作使用 (4)适当运用不安抗辩权,化解风险某公司拖欠供电公司电费累计已达 150 多万元,经供电公司多方努力,双方达成了“每年偿还欠费 30 万元,5 年还清,供电公司保证对其正常供电”的还款协议协议生效后半年,因一笔巨额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纠纷,该厂作为保证人被银行起诉, 涉嫌债权额高达 2000 万元,而该厂资产总值不过 2300 万元,该厂还有其他未清偿债务供电公司得知这些情况后,马上停电,中止还款协议这就是不安抗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按照不安抗辩权的规定, 由于该厂可能丧失缴纳电费的能力,供电公司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暂时中止供电, 以保护电费债权三是要加大电价宣传力度, 既支持农电工的收费工作, 又要杜绝乱收费行为:在农村人员相对集中的地方,开辟用电性质、电价政策等宣传专栏3 结论作为公用事业单位,供电公司立足“服务社会、服务大局、服务人民”一方面加强管理,整顿市场,为维护国家、企业和守法客户3 / 4的利益而不懈的奋斗; 另一方面认真履行“人民电业为人民”的宗旨和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为地方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提供强有力的电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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