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投资并购减资清算业务法律财税疑难问题研讨tvu.pptx
109页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12/21/2014,#,资本交易实务系列之一,:,公司投资并购、减资,/,清算业务法律、财税疑难问题研讨,雷霆 华润雪花啤酒四川区域法务总监,中国注册律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二零一四年十一月,框架目录,投资并购重组法律、财税实务框架,公司对外投资法律、财税问题研讨,公司投资并购、减资,/,清算业务,法律、财税疑难问题研讨,公司合并重组的法律、财税问题研讨,公司减资、清算的法律、财税问题研讨,详细目录(一),(一)公司生命的三阶段与投资并购重组,(二)投资并购重组法律、财税实务框架,(三)投资并购重组交易处理的决策路径,(一),2014,年新,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的影响和应对,(二)对外投资的特殊问题,股权、土地、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财产出资,1,、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新设出资的税法规则,2,、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增资的税法规则,一、投资并购重组法律、财税实务框架,二、公司投资并购的法律、财税问题,详细目录(二),(三)增资的特殊问题,资本公积转增、留存收益转增;,不公允出资,1,、资本公积转增、留存收益转增,2,、不公允出资,(四)投资并购的会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准则,CAS 2,(,2014,),的主要变化及其影响,二、公司,投资并购的法律、财税问题,详细目录(三),1,、公司合并的法律形式,2,、公司合并的会计处理,反向购买与“借壳上市”的会计问题,3,、公司合并的税务处理,(一)公司减资,/,撤资,1,、公司减资的法律形式,2,、公司减资,/,撤资的税法规则,(二)公司清算,1,、公司清算的法律形式,2,、公司清算的税法规则,三、公司合并的法律、财税问题,四、公司减资,/,撤资,/,清算的法律、财税问题,一、投资并购重组法律、财税实务框架,减资,/,撤资,解散,/,清算,公司生命,三阶段,公司设,立阶段,公司运,营阶段,公司解散、清算阶段,公司新设合并,/,分立,公司增资(增发),公司股权,/,资产收购,公司合并,/,分立,公司减资,/,撤资,公司减资弥补亏损,/,减资缩股,公司解散,公司清算,公司新设成立,(一)公司生命三阶段与投资并购重组,一、投资并购重组法律、财税实务框架,(二)投资并购重组的法律、财税实务框架,新设投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所得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税务处理,交易法律形式,增资(追加投资),资本公积转增,留存收益转增,增值税,/,营业税,是否可适用,59,号文?,视同股息分配?,减资,/,撤资,/,清算,公司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亏损)时的减资,减资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股权,/,资产并购,股权计价(留存收益),是否可扣除留存收益?,合并,/,分立,吸收(存续),/,新设,合并,/,分立税务处理?,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理论基础,跨越会计处理界限,(,Crossing the accountant boundary),权益性交易,(,Capital Transaction,),合并报表理论:母公司理论,(,Parent Company Theory,),和实体理论,(,Entity Theory,),交易会计处理,清算会计,企业会计准则,CAS 2(2014),CAS 40(2014),CAS 33(2014),CAS 2237(2014),CAS 20(2006),交易的法律形式,交由规范交易的基础部门法律规范(譬如,,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等),交易的经济实质,/,实质重于形式,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相分离时,适用后者必须有授权立法,交易定性,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一、投资并购重组法律、财税实务框架,(三)投资并购重组交易处理的决策路径,是否存在处理交易的,具体的会计法律规范,?,若无,是否存在,公认会计原则(,GAAP,),?,若无,是否存在能够反映经济实质的合理的处理方法?,皆无,是否需要或必要在会计上进行确认和计量?,是否存在处理交易的,具体的税收法律规范,?,若无,是否存在,相关税法一般性原则或条款,?,皆无,不得征税,【,热议案例,】,:交易定性,如何认识近期的“法兰西水泥税务纠纷案”?,二、公司,投资并购的法律、财税问题,(一),2014,年新,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的影响和应对,内容,2005,年公司法,2014,年公司法,影响和应对,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度(实缴登记制),分期出资(强制性实缴时间要求),法定最低资本,法定资本制度(认缴登记制),除保留的行业外,何种方式、何时实缴交由公司和股东决定,可能是弊大于利?,有限责任公司:,3,万或,10,万;股份有限公司:,500,万,诚实信用?,验资,所有拟设立公司必须验资,仅保留募集设立股份公司验资,实务中,几乎没有募集设立并,IPO,的案例,(,有限责任改制,IPO,除外,),,对股份公司几乎无影响,出资方式,30%,的货币配比出资要求,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法定要求,无任何出资形式和比例的限制,不得用于出资的除外,解决了首次不得用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难题;解决了适用,30%,货币的难题等,年检,年检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年报),统一必须披露和可选披露的政策,二,、公司投资并购的法律、财税问题,(一),2014,年新,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的影响和应对,1,、认缴登记制对会计处理的影响,认缴登记制下,如何对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进行账务处理?,原理:,权益性交易(,Capital Transaction,),资产(,Asserts,)、负债(,Liabilities,)及权益(,Equity,)的定义,案例分享:,【,案例,1】,:认缴登记制下的“实收资本”的确认和计量,二、,公司投资并购的法律、财税问题,(一),2014,年新,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的影响和应对,2,、认缴登记制对税务处理的影响,2014,年公司法对税法的影响?,财税人士最关心的还是公司法修订对税法的影响。
个人觉得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在未足额实缴完毕之前,股东转让股权,如何认定股权的计税基础?,税务机关如何认定,/,核定,股权的计税基础,?实务中如何防范税务风险,?,股东以非货币财产投资时,被投资公司如何确定接受非货币财产的计税基础?,案例分享:,【,案例,2】,:,2014,年公司法是否对所得税法产生影响?,二、,公司投资并购的法律、财税问题,(二)对外投资的特殊问题,土地、股权(债权)、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财产出资,1,、土地,(,1,)与土地有关的基本法律框架,类别,细分类,法律法规,综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工业用地,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划拨,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协议出让,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修订),招拍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二、,新设投资和增资的法律、财税问题,(二)对外投资的特殊问题,土地、股权(债权)、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财产出资,1,、土地,(,2,)土地的分类及取得方式,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使用权,出让,招拍挂,划拨,租赁,入股,协议出让,二、,公司投资并购的法律、财税问题,(二)对外投资的特殊问题,土地、股权(债权)、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财产出资,2,、无形资产,1993,年公司法:,20%,;,2005,年公司法:,70%,;,2014,年公司法:无限制。
提示,】,:与上市、重组经营性资产相关的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应一并投入;境外发起人确无法投入的,应证明不存在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的情形下,拥有境内独占使用权二、,新设投资和增资的法律、财税问题,(二)对外投资的特殊问题,土地、股权(债权)、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财产出资,3,、股权出资,(,1,)股权出资的条件,不得用作出资,情形对比表:,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9,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总局令第,64,号,),修订解读,(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二,)已被设立质权;,(,三,)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一)已被设立质权;,(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2014,年公司法改实缴登记制为认缴登记制,同时取消了分期缴付的强制性时间和首次缴付的要求。
二、,新设投资和增资的法律、财税问题,(二)对外投资的特殊问题,土地、股权(债权)、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财产出资,3,、股权出资,(,2,)股权出资的缴付要求,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9,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总局令第,64,号,),修订解读,第六条规定:“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第八条规定“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删除了该两条规定,2014,年公司法改实缴登记制为认缴登记制,同时取消了分期缴付的强制性时间和首次缴付的要求;,2014,年公司法取消了验资要求;,二、,公司投资并购的法律、财税问题,(二)对外投资的特殊问题,土地、股权(债权)、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财产出资,3,、股权出资,(,2,)股权出资的缴付要求,实务问题:股权出资如何实缴,有什么法律风险?股权计税基础如何确定?,T,的股东,T,P,增发,P,股权,/,股份,T,股权,/,股份,T,的股东,P,T,T,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P,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二、,公司投资并购的法律、财税问题,(二)对外投资的特殊问题,土地、股权(债权)、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财产出资,3,、股权出资,案例分享: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经常会出现股权出资的情形。
案例,3】,:,郑州煤电股份,(600121),与控股股东郑煤集团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基于法律及财税税视角的思考,二、,公司投资并购的法律、财税问题,(二)对外投资的特殊问题,土地、股权(债权)、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财产出资,4,、债权出资,(,1,)债权出资的条件,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7,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总局令第,64,号,),修订解读,第,三,条规定,:“债权转股权的登记管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一)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第七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1,、,“合同之债”,与“合同义务”,并无实质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