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养老保险待遇-详解.docx
6页养老保险待遇-详解 (重定向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目录 1 什么是养老保险待遇 2 养老保险待遇的分类[1] 3 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2] 4 养老保险待遇的内容、标准和给付[2] 5 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3] 6 相关条目 7 参考文献什么是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待遇是指各类企业的劳动者离、退休以后,为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而给予的物质帮助养老保险待遇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要根据条件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进一步巩固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制度;建立养老待遇与缴费挂钩、养老金调整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相联系的机制;推动养老保险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1]养老保险待遇的分类[1] 养老保险待遇又可分为离休养老保险和退休养老保险两类 1.离休养老保险离休又称离职休养,适用于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离休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长、副部长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65周岁,副职年满60周岁;司局级干部年满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每年增发一定的生活补贴。
行政8级以上的老干部离休后,不增发生活补贴老干部离休可取得《老干部离休荣誉证》 2.退休养老保险我国正在进行劳动制度改革,固定职工逐步向劳动合同制过渡,因此,固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与劳动合同制退休养老保险同时并存 (1)固定职工的退休养老待遇凡符合退休条件的固定职工,享受退休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领取相当于原标准工资一定比例的退休费,并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2)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待遇包括退休费(含国家规定加发的其他补贴、补助)、医疗费和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按月发退休费,直至死亡退休费标准根据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年限、金额和本人工作期间平均工资收入的不同比例确定,其他费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管理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2] (一)退休年龄条件 我国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一般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工人)和55岁(职员);(2)提前退休年龄国家公务员的提前退休年龄为,男55岁、女50岁;因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和工伤(职业病)致残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和连续工龄满30年的国家公务员,退休不受年龄限制;(3)延迟退休年龄。
例如,高级专家经批准可延迟退休,但正职不超过70岁、副职不超过65岁 (二)退休工龄条件 享受退休待遇,除达到退休年龄外,一般还应同时达到一定的工龄在我国,按规定职工退休一般需连续工龄满10年;国家公务员提前退休一般需连续工龄满20年,连续工龄满30年者提前退休可不受年龄限制;但因工伤(职业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不以连续工龄为条件在实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凡个人缴纳保险费的职工,退休的连续工龄条件被缴费年限条件所取代对实行缴费制度以后才初次就业的劳动者,应要求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须累积满法定最低年限 (三)其他退休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在有的情况下还需具备其他特殊条件例如,我国规定,提前和延迟退休,都应经有关部门和机构批准;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和因工伤(职业病)致残的职工提前退休,须经依法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离休和离职条件 我国现行法规中规定的离休条件,包括年龄条件和身份条件两种离休年龄与国家公务员退休年龄相同身份条件是指离休者必须是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国务院在有关法规中就“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作了具体界定其中主要包括: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干部,在解放区工会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
(2)1948年以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3)“政协”第一次全会召开前加入各民主党派,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干部 我国现行法规所规定的退职条件包括: (1)经依法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不具备某项退休条件,如未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连续工龄 (五)权利丧失条件 这是立法特别规定的应当使被保险人丧失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权利的条件例如,被保险人在服刑期间,或者在尚未达到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前移居境外,就可规定为此种条件养老保险待遇的内容、标准和给付[2] (一)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内容 退休待遇的内容,一般包括:(1)退休金从退休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工资,每月按规定标准发给退休金,直至去世为止2)医疗待遇和死亡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3)其他待遇如易地安家补助费、易地安置车旅费、住房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均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离休待遇,实行“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其水平高于退休待遇主要内容有:(1)颁发离休干部荣誉证,提高干部级别2)原下资照发,并每年按离休前标准工资增发一定月数的工资作为生活补助费,还按规定标准每月加发补贴。
3)享受公费医疗和司局级以上干部的保健医疗4)按规定标准发给安置补助费和护理费5)其他非生产性福利待遇与同级在职干部相同 退职待遇的水平低于退休待遇其主要内容包括:(1)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一定比例的退职生活费,其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2)医疗待遇和死亡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 (二)退休金的标准 退休金,即退休人员依法领取的生活费用它是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立法中,应当对退休金标准的确定和调整都作出规定 建议我国立法对退休金标准的确定规定下述规则:(1)退休金同在职工资收入要保持可比性,退休金的工资取代率应当因连续工龄(或缴费年限)长短、是否工伤(职业病)、有无特殊贡献等因素而有所不同2)退休金的工资取代率应当以在职时实得工资的全部为基数,而不应以现行的标准工资为基数按现行规定,退休金的工资取代率并不低,一般在60—75%,问题是作为工资取代率基数的标准工资在实得全部工资中所占比重日趋下降,这就使退休金与在职时工资收入差距日渐扩大所以,对工资取代率的基数应作新的规定3)考虑到工资收入差别在扩大的趋势,有必要采用退休金的工资取代率与工资收入成反比的倾斜政策。
4)退休金最低额不应低于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数额,即不应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费用为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依法应授权省级政府制定本地区的退休金最低标准5)退休金的最高额一般不应超过在职的正常工资收入 为保障退休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平不致因物价上涨而绝对下降或者因工资水平提高而相对下降,有必要对退休金标准进行调整我国现行做法是每当因物价上涨而进行工资调整时,随之规定给退休人员增发一定的物价补贴 (三)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 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有用人单位给付和保险人给付两种方式改革前我国一直采取由用人单位给付的方式按照改革的目标模式,应当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付为主,用人单位给付为辅其规则如下:(1)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开支,一般按月发给,直至死亡;但对于连续工龄(或缴费工龄)较短者,宜在退休时一次性发给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由其供养亲属或其他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2)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的支付,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应当按规定比例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中支付,其余部分由个人负担,但个人负担部分应低于未退休者。
3)其他养老保险待遇,一般由用人单位给付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3] 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行为有: ①职工伪造实际年龄提前退休,享受养老金; ②不属于特殊工种岗位,由用人单位出具伪证,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享受养老金待遇; ③领取养老保险金的退休职工已经死亡,其亲属隐瞒事实,继续领取已死亡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金相关条目 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 死亡保险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 社会保险待遇 因工伤残待遇 因工死亡待遇参考文献1. ↑ 1.0 1.1 赵泉,张明福.经济法教程.济南出版社,2003年06月第1版2. ↑ 2.0 2.1 王全兴.劳动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03月第1版3. ↑ 夏敬.社会保险理论与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版-全文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