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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高等教导自学考试《票据法》第十一章第一节讲义 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一、汇票的概念 (一)概念 汇票指出票人签发、嘱托付款人按照票据记载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金额的票据 我国现行《票据法》所称的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嘱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方票据的出票人是嘱托他人付款的一方,收款人是享有票据权利的一方,付款人是被出票人嘱托承受付款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二)特征 1.汇票是一种嘱托他人支付的票据汇票的出票人仅为票据之出票人,而不是票据的付款人,务必另行嘱托他人为付款人,故汇票为嘱托证券,而非自付证券汇票的这一特征与支票一致而与本票相异,支票是嘱托证券,而本票为自付证券 2.汇票是有承兑制度的票据汇票付款人本无付款义务,因而需付款人承诺为汇票付款支票付款人虽然亦无付款义务,但支票属于支付证券,构成了与其相应的票据运作模式及调控规矩,所以无承兑制度支票有保付制度,但保付行为除发生付款人的票据责任效力外还发生免责效力,与只发生票据责任效力的承兑行为不同。
承兑制度唯汇票所独有 3.汇票的到期日具有多样性,各国票据法大多规定可以多种方式确定汇票的到期日,包括定日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即付等四种方式而本票和支票在付款期限的规定上一般只有见票即付的处境 二、汇票的种类 (一)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依出票人的身份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我国《票据法》也明文规定:“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嘱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其付款人可以是银行,也可是银行以外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凡由银行承兑的,称为银行承兑汇票;凡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称为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汇票那么因其主债务人不确定为社会公众所熟知,其流通性远逊于银行汇票 2.银行汇票是指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其根本当事人只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出票银行既是出票人,又是付款人,银行汇票是一种变式汇票,即己付汇票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银行汇票的票据记载日期、付款到期日期只有一种,就是见票即付。
银行汇票票据金额的记载有三个:票据金额、实际结算金额、票据金额和实际结算金额之间的差额记载,付款人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来支付票据上的金额 (二)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依汇票到期日的不同,汇票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1.即期汇票,即见票即付的汇票,以持票人提示汇票之日作为汇票到期日 2.远期汇票是指务必到商定日期才能苦求付款的汇票依对到期日的不同记载方式,远期汇票又可分为以下三种:(1)定期汇票,或称定日汇票、板期汇票,即出票时以某一确定日为到期日的汇票;(2)计期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即以出票日后确定期间为到期日的汇票;(3)注期汇票,见票后定期汇票,指以承兑后确定期间为到期日的汇票另外,教材还提到分期付款汇票,指将票面金额分成若干片面,并分别指定到期 — 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