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法律及法规.pdf
11页越 南 法 律 及 法 規– 77 –政府機構以下為VMEP、VCFP、CQS及VTBM的主要主管政府機構:•同奈人民委員會,負責就VMEP的重新登記發出投資牌照及VMEP隨後的任何發牌事宜;•同奈人民委員會,負責向CQS發出投資牌照;•同奈工業區管理局,負責向VTBM 及VCFP發出投資牌照;•規劃與投資部,負責投資活動的整體監督;•工業貿易部,機車業的直接負責當局;•運輸部,負責國產機車、機車車架及引擎的技術與品質標準;•科技部,負責 「良好品質機制」 及監察公司遵守工業物業規定的情形;及•財政部,包括稅務總署及地方稅務署,負責稅務事宜牌照及批核VMEP、VCFP及CQS (VCFP及CQS於本節合稱 「附屬公司」 ) 及VTBM各自須向恰當的發牌機構取得,並已取得投資牌照或投資證書,以證明其正式成立並允許其從事目前業務活動VMEP選擇根據下文所述的企業法重新登記,並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獲發投資證書編號471043000041,以代替其投資牌照VMEP、VCFP及CQS的投資牌照或證書的有效期均為50年,生效日期分別為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二日及二零零二年六月十四日。
作為外資企業,VMEP及附屬公司從事其業務,除各自的投資證書或投資牌照外,無需領取其他許可證、牌照或分授牌照獲發牌從事製造與裝配機車、生產機車零件的公司,須遵守若干有關投資規模的條件,以及符合若干品質、技術和管理標準,尤其需要:•公開確認其產品符合現有品質標準,或公佈其本身的品質標準;越 南 法 律 及 法 規– 78 –•向運輸部取得 「類型批准證」 (每類機車) 或 「系統/零件類型批准證」 」 (每類引擎、車架和其他數款機車零件) ,其由發出日起有效12個月,期滿可以換證;•向越南註冊處取得設備檢查證;及•製造機車的公司須向標準及品質總署取得ISO 9001:2000認證以下是現時適用於越南機車行業的主要法規的主要規定如下:•工 業 貿 易 部 二 零 零 二 年 六 月 七 日 頒 佈 有 關 製 造 裝 配 兩 輪 機 車 公 司 標 準 的24/2002/QD-BCN號決定根據該項決定:-製造商必須投資或與合資製造佔至少20%本地生產成分的零件 (或至少製造引擎或傳動器) ;-廠房所用土地必須具有15年或以上的穩定、長遠授出年期;-製造商出售產品之前必須進行多項測試,以電子媒體儲存測試結果至少三年;及-製造商必須取得ISO 9001:2000認證。
•運輸部二零零二年八月十五日頒佈有關機車製造裝配行業品質、技術安全與環境保護規則的2557/2002/QD-BGTVT號決定根據該項決定:-製造商必須將樣本寄給越南註冊處指定的測試實驗室;-製造商必須就所製造的各類型機車及零件,向越南註冊處領取類型批准證書;-製造商必須向越南註冊處領取設備檢查證書;及-越南註冊處每年進行實地視察和審議證書,如發現違規情況,越南註冊處有權撤銷已發給製造商的證書越 南 法 律 及 法 規– 79 –•政府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頒佈有關產品貨品品質監管的179/2004/ND-CP號法令根據該項決定:-科技部負責制定國家商品標準,確保所有商品遵照規定取得產品品質認證;-省級科技部門負責就產品品質管理為地方當局提供支援,並與其他政府部門聯繫;-其他部門負責制定品質檢查程序與守則;-國家檢查員負責檢查品質控制規定的遵行情況;及-違反品質控制規定的公司須接受行政處分 (譬如罰款、暫停經營等) ,並可能需要賠償損失•科技部二零零六年一月十日頒佈有關品質標準的03/2006/QD-BKHCN號決定根據該項決定:-製造商必須自行制定品質標準,或採納其他認可標準 (譬如行業、國家、地區或全球標準) ;-製造商必須公佈其品質標準,並向省級品質標準與計量部備案;及-製造商為其公佈的品質標準所含的資訊承擔責任。
•科技部二零零六年一月十日頒佈有關符合品質標準的04/2006/QD-BKHCN號決定根據該項決定:-製造商必須委託負責當局指定的組織進行評估;及-製造商必須發佈評估結果、確認其產品是否符合品質標準,並須將已發佈公告向有關當局備案•總理二零零六年三月七日頒佈50/2006/QD-TTg號決定,列出強制品質控制產品貨品清單根據該項決定:-機車必須接受品質控制越 南 法 律 及 法 規– 80 –此外,越南經銷商、維修服務供應商和零件零售店,必須持有商業登記證 (等同外資公司的投資牌照或投資證書) ,方可根據銷售或服務安排提供有關服務經銷商的商業登記證必須授權其從事機車銷售,維修服務供應商必須持牌才可提供機車維修服務外國投資者的保障現行的投資法規定,越南政府保證在越南投資的外國實體可獲公平待遇,並原則上確認不會透過行政措施徵用或沒收外國投資者在越南投資的資本及資產,亦不會將外資公司國有化然而,當局尚未頒佈實施規則,就如何付諸實踐上述保證,提供較詳盡的指引投資法及其實施規則已作規定,倘若有法律變更對外國投資者產生不利影響,該投資者一般將有權保持及享有投資牌照訂明的現有優惠,或可選擇:(i)變更其現有計劃之目標;(ii)根據目前的法律申請豁免有關稅項或減稅;(iii)申請從應課稅收入中扣減損失;或 (iv)申請賠償。
此外,倘若在投資牌照發出日期後獲通過的任何法律項下出現更有利的投資優惠,外資公司可申請有關優惠因此,VMEP、其附屬公司及VTBM現享有的優惠措施,在它們獲發新投資牌照後生效的新體制 (如下文所述) 頒佈後大致不會改變一般投資法及公司法所有在越南的外商投資均須獲取恰當機構發出的牌照此牌照構成在越南投資的法定批准,並作為外國實體投資的公司的商業登記證VMEP、其附屬公司及VTBM為根據舊制度外商投資法 ( 「外商投資法」 ) 成立的外商投資,與本地投資分開規管VMEP根據一九八七年越南外商投資法成立,而附屬公司及VTBM均根據一九九六年越南外商投資法 (二零零零年修訂版) 成立外商投資法由二零零六年七月一日生效的投資法及企業法取代VMEP、其附屬公司及VTBM屬外資公司 ( 「外資公司」 ) ,屬企業法的有限責任公司企業法確立的新制度冀最少在若干基本範疇向外商投資及本地投資提供公平待遇根據外商投資法成立的公司,如VMEP、其附屬公司及VTBM,可由二零零六年七月一日起兩年內重新登記,以遵照企業法經營,惟屬自願性質倘若不選擇重新登記,該等公司可繼續根據其現有牌照經營直至到期至止,然而,在有關期間內,該等公司將不得更改業務範圍或延長經營期。
越 南 法 律 及 法 規– 81 –從至今為止已頒佈的企業法實施規定來看,對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一日前獲發牌的外資公司而論,根據新法規重新登記,一般公認是有利的做法,例如,根據過往法律,外資公司僅可成立為非股份制有限責任公司新制度可提供多種法人形式,即單一股東有限責任公司、多名股東有限責任公司及聯合股份公司根據以前的規定,外資公司變更為外資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是有可能的,但只會按個別情況考慮此外,根據舊制,倘若一家原為完成特定項目或從事特定業務的外資公司,擬開展與原有業務無關的項目或拓展新業務,外國投資者通常須就該目的另行成立一家外資公司根據新制,該外資公司可新增項目或新增業務部門,無需自行成立新公司VMEP已根據企業法重新登記,並已領取新的投資證書然而,附屬公司及VTBM仍繼續根據外商投資法,按各自的牌照和公司憲章經營附屬公司及VTBM重新登記與否,主要取決於其業務目標和商業考量,並非法律規定最終而言,附屬公司或VTBM投資牌照或公司憲章沒有規定的事宜,將依循企業法處理本公司目前無意根據企業法為附屬公司辦理重新登記,惟若其中一家附屬公司計劃擴大業務範圍,或有關政府機關作出建議時,則本公司將會考慮辦理重新登記。
企業法已訂立了有關項目實施登記或審批的新制度根據新企業法登記或持牌的外資公司,若有意進行任何新的投資項目,必須為該個項目領取投資證書視乎項目性質而定,企業可通過辦理登記手續或接受評審而領取投資證書某程度上,辦理註冊登記的程序比較簡單,主要要求外資公司提交相關文件若接受評審程序,除該等文件外,有關機構亦會對項目結構進行審議通過登記程序取得的投資證書與通過評估程序取得投資證書,性質並無分別兩者分別主要在於發牌當局考慮與處理申請的內部程序企業法對外資公司的資本結構也有與外商投資法不同的規定根據外商投資法,法定資本(即外國投資者須向外資公司出資的金額) 須佔外資公司投資資本總額至少30%在企業法中,這項規定已被取消,而 「法定資本」 一概念以 「特許資本」 代替,即投資者須向外資公司出資的金額,投資者對外資公司的責任亦以此為限兩個體制之間的另一項更重大分別是,根據企業法,外資公司釐定企業管治架構的權力較小,新企業規則比較完善,與世界其他地區採納的通則較為吻合企業法項下的管治架構須包括董事會及一名董事總經理 ( 「董事總經理」 ) 根據企業法註冊成立的實體在界定其董事及行政人員的權力時擁有較大自由度,惟根據該法例,身為董事者必須負責:越 南 法 律 及 法 規– 82 –•執行董事會決策與決議;•實施董事會採納的公司業務計劃;•負責日常營運,遵照董事會批准的目標和業務計劃,對公司進行管理;•在公司參與訂立的一切合約交易及民事交易中代表公司;•協調公司各項業務活動;•管理與監督公司附屬公司的業務活動;•制定公司全年業務計劃、開支計劃與預算,提交董事會;•在總會計師協助下編制全年財務報表,對公司業務經營作出報告,提交董事會;•確保公司的行政與營運政策在其監督與控制之下實施;•代表公司磋商與簽訂僱用合約和集體勞工協定 (如有) ;•招聘僱員,制定公司各級僱員權限和職責分工;•任免所有經理 (規定僅可由董事會任免者除外) ;•遵照董事會預先批准的現金限額,釐定僱員薪酬及其他付款;•代表公司在越南法院應訊、與越南政府當局交涉;•保存公司股東名冊及公司印鑒;•應董事會 (或任何董事會成員) 書面要求,提供公司業務經營及財務狀況的資訊;及•遵照公司特許憑證及越南通行法規,履行其職位所需或董事會委託的其他職責。
企業法的企業管治規則規定,公司內必須設立多層次的權力架構,並須對各層次的權責作出詳盡界定;而外商投資法對這些問題則未有規定,使得外商投資企業設定管理架構時,擁有很大的自由度企業法項下較低程度的自由度使越南政府更容易引入並實行一般在世界其他地區採納的良好企業管治慣例越 南 法 律 及 法 規– 83 –新體制也確保外資公司可將利潤匯給海外投資者至於派息方面,舊外商投資法及新體制都沒有限制,只要公司已完稅即可總結而言,外商投資法由企業法取代,大部分規定都不太可能對機車行業整體或本集團本身造成任何負面影響土地越南的土地法規頗為複雜,並與很多其他司法權區的土地法規截然不同越南的土地屬國家擁有一般而言,土地按個別持牌項目出租予外資公司作指定用途,因此每家外資公司的情況均有不同土地一般不可自由轉讓外資公司可根據由總理或有關人民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租用土地,租期以投資牌照或投資證的有效期為限另一個更靈活的方法為,外資公司可選擇透過與分區發展商訂立租約或分租租約,租用或分租土地外資公司可自行決定一次支付整個租期的地租,或按年支付付租方法將影響外資公司對租賃土地的權利,尤其是對於租賃土地的土地使用權 ( 「土地使用權」 ) 。
最重要的是,一次支付全部租金的土地使用者,將可對土地使用權行使較廣泛權利,譬如將土地使用權 (連同建於該土地上的任何樓宇) 按揭、以土地使用權提供擔保,並以土地使用權作出資按年付租的土地使用者則不能享有上述有關土地使用權的權利儘管越南的土地不得私人擁有,但外國投資者對土地租賃期內坐落在該土地的物業享擁有權凡屬合法土地使用者,均有權以其名義獲取土地使用權證同樣地,凡屬建於土地上的物業或樓宇的合法使用者,均有權獲取物業擁有權證該等證明構成土地使用者及物業擁有人權利的確鑿證據,並為使用者提供行使其權利的基礎,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