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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履行取证合法证明责任探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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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控方履行取证合法证明责任探究10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髙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 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 除规定》)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2年3月14日修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 在理论研究和实践积累的基础上,充分吸收了有关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的优秀研究成果《新刑诉法》第54条的规定不仅 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且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 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 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 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还 确定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在侦 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 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同时,《新刑诉法》又在第2条吸收了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第50条规定了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 自己有罪”的条款,第57条规定了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 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 法性加以证明”的举证责任条款,第58条规定了 “对于经 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 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的法 律后果条款。

      尽管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可操作性 还存在质疑之声,但是从《新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标准正在逐步趋于规范与完善其中, 明确规定了控方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也明确 规定了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及其法律后果这也就意味着 如果控方不能举证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或者举证达不到 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那么就要承担有关证据不被采信的 不利后果这就对控方履行取证合法的证明责任提出了很高 的要求,可以说控方履行取证合法的证明责任面临着新的挑 战然而,控方现有证明取证合法的手段都存在一定的局限 性,举证也面临着诸多困难因此,有必要对控方履行取证 合法的证明责任的现状进行深入研究,以探讨其存在的不 足,并找到改进的出路一、现状:现有证明手段的局限性无论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还是《新刑诉法》都明 确规定了控方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但是,证 据收集的合法性如何来证明?控诉方要证明取证合法肯定 也需要运用“证据”,那么运用哪些“证据”来证明?或者 说证明手段是什么?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7条和《新 刑诉法》第57条第2款的规定,控方证明取证合法的手段 有三种:一是公诉人向法庭提供的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 程录音录像;二是讯问人员、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 证人出庭作证;三是公诉人提交的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

      然 而这三种证明手段都有一定的局限性,有的甚至存在很大的 缺陷,我们可以对上述几种证据逐一进行分析首先,公诉人向法庭提供的讯问笔录此种证据的证明 作用很显然是非常有限的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如果侦查人 员真的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他们 会将这些违法现象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吗?事实上,讯问笔录 很难体现出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迹象即使真的存在违法取 证行为,一般也很难从讯问笔录中看出来其次,公诉人向法庭提供的原始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 其他证据同步录音录像成本高,条件好的地方能够实行, 而条件达不到的地方实行不了;由于硬件设施及技术水平的 限制,某些录音录像质量不高,其证明力也大打折扣正如 有的学者指出:"我国职务犯罪讯问时全程录音录像的整体 情况依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为:第一,讯问时全程录音录 像仍然难以得到有效保证;第二,一些地方录音录像硬件配 套等技术问题落后,录音录像质量不高、证明力不强;第三, 不少侦查人员对于录音录像仍然存在规避和抵触心理,制作 的录音录像在全程性和同步性方面大打折扣;第四,庭审中 辩护方要求公诉方出示同步录音录像的,基本得不到有效支 持 [1]录音录像实质上也是电子证据,也可能会存在瑕 疵,因为其本身也可以被剪辑,难以完全保证真实性;同步 录音录像一般时间都较长,如果在法庭上出示、质证,是否 能够全部播放也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如果不能全部播 放,又怎么能够保证整个同步录音录像的真实性?被告人和 辩护人可能会对未播放的部分提出质疑。

      况且,目前同步录 音录像在我国仅适用于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而对公安机关 及其他侦查机构办理的刑事案件,法律上则并未作出应当进 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强制性要求再次,通知讯问人员、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 人出庭作证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新刑诉法》都 明确了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但是,却没有规定侦查人员 不出庭的法律后果由于缺少不出庭作证的制裁性规定,导 致实践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形并不多同时,我们还应 看到,让被指控有违法取证行为的侦查人员出庭证明自己没 有实施这种行为,其证言的证明力实在令人怀疑另外,讯 问时其他在场人员一般都是侦查机关的工作人员,他们本身 可能就参与了案件的办理,可以说与案件存在一定的利害关 系,可想而知他们提供的证言能有多大的说服力?显然他们 证言的证明效力较低,其证明取证合法性的作用也非常有 限最后,公诉人提交的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在 盖章前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而盖章后就可以, 难到仅仅加盖一个公章就能使其作为证据使用了吗?怎么 来保证说明材料的真实性?仅仅加盖一个公章显然是不能 证明说明材料的真实性正如有的学者所说:“最不具有合 理性的一种证明手段为办案说明,此种完全不符合法定证据 形式的、'非驴非马'式的材料由于根本不能具有证据资格, 长期以来为学术界所诟病,但却经过包装堂而皇之地成为了 证明手段,此种条文的出现难以服众。

      [2]还有学者指出: “公安机关作为法定的犯罪追诉机关,与案件的最终处理结 果是有利害关系的,这种做法而得出的'工作说明',其可 信度可想而知,显然是不可以直接作为证据采纳的 [3] 综上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新刑诉法》规定的几 种有关控方证明取证合法性的手段,有的存在一定的局限 性,有的甚至存在很大的缺陷,其证明作用也十分有限尽 管《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新刑诉法》都明确了侦查人员 和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但是,控方履行取证合法的证明 责任仍然面临着各种困难或压力,控方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 性的形势依然严峻二、困境:举证面临诸多困难或压力实践中,控方履行取证合法的证明责任不仅在证明手段 上存在局限性,而且也面临诸多的现实困难或压力,这在很 大程度上制约着其举证责任的有效履行,也大大影响了非法 证据排除规则的贯彻执行首先,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案多人少的压力根据《新 刑诉法》的规定,如果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某项证据是非 法取得,合议庭就要中止审理案件的事实部分,进入证据收 集合法性的法庭调查程序这也就意味着控方马上就要提供 证据来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而目前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 门案多人少已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控方履行取证合法的证明 责任的工作量、工作难度无疑都会大大增加。

      在这样的情况 下,控方将难以很好地履行、甚至不能履行取证合法的证明 责任,这就会进一步拖延整个诉讼程序其次,侦查程序的秘密、封闭性导致取证合法难以证明 取证行为大多是侦查机关在侦查程序实施的,而侦查程序又 具有很强的祕密性和封闭性,检察机关一般并不直接参与侦 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此时,让检察机关履行侦查机关取证合 法性的证明责任,自然面临很大的困难虽然控方可以收集 侦查机关提供的一些证据材料,但其本身也存在证明力较低 的问题正如有的学者指出:“因为我国侦查程序比较封闭, 导致控方提供的证据多为侦查机关单方面的材料,其证明力 不强,即使有录音、录像,实践中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 也不太多 [4]由于缺少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就导致控 方难以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取证的合法性再次,来自证据审查的压力《新刑诉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 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 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尽管人民检察院有权也有义务对非法证据 进行调查核实,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公诉人员在审查起诉环 节是否直接排除非法证据,则可能会考虑多种因素,比如排 除证据是否会打击侦查人员的积极性、是否会承担证据判决 失准的风险等。

      如果在审查起诉环节不予排除,那么存在非 法取得嫌疑的证据就会进入审判环节,相应的非法证据被排 除后承担风险的责任也转移到法官身上另外,被告人滥用权利所带来的压力《非法证据排除 规定》和《新刑诉法》都规定了被告人具有申请排除非法证 据的权利,很多被告人也将该项权利视为救命良药,但是目 前被告人滥用权利的现象有所抬头,很多被告人根本不理解 该项权利的具体内容,认为只要使用了这一权利,就可能减 轻其罪刑不论侦查人员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行为,都提出 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如有论者指出:"据公安和检察部门 办案人员反映,往往一个被告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 后,会引起同监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仿效,导致越来越多的 被告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这种滥用权利现象浪费了 有限的司法资源 [5]这种现象势必会增加控方证明取证 合法的工作量,给控方举证带来更大的压力最后,来自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压力《非法证据排 除规定》第11条规定:"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 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 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实际上明确了控 方对取证合法性的证明标准要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实际上,这与我国有罪判决适用的是同样的证明标准,也是 非常严格的证明标准本来控方履行取证合法的证明责任在 证明手段上就存在一定的困难,如果对证明的标准要求过 高,则不利于诉讼的进行从具体司法实践来看,多数案件 中难以达到这一严格标准三、改进建议:如何更好地履行取证合法的证明责任如前所述,目前控诉方证明取证合法性的几种证据或者 说证明手段,有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有的甚至存在重大缺 陷,同时控方履行取证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也面临着诸多困难 和压力那么,接下来要思考的问题就是,如何更好地证明 取证的合法性?从哪些方面进行改进?如何从制度上来设 计可操作性的规定?结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第一,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讯问时进行全程同步录 音录像,可以真实再现讯问场景,能够准确证明讯问行为是 否合法,并固定相关证据,可以说是证明取证合法性的几种 证据中最具实际意义和说服力的一种,对控方证明收集证据 的合法性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尽管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 "打时不录,录时不打”这种规避法律的做法,但同步录音 录像至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等违法 取证行为的发生,也能够反驳被告人的辩解,在一定程度上 防止被告人滥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

      建议将同步录音 录像强制性规定的适用范围,由职务犯罪案件逐步扩大到其 他非职务犯罪的刑事案件同时,应当加强对侦查人员的思 想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到实行讯问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的重要意义,增强实施这项制度的自觉性;完善相应规定, 对侦查部门的漏录行为严格处理;制定周密的讯问计划,列 好讯问提纲,做好充分准备工作再开始连续不间断地讯问, 防止出现静止画面;制定同步录音录像讯问行为规范,提高 讯问人员的严肃性,规范讯问行为;加强录音录像证据的保 密工作;做好录音录像设备的维护及维修工作,确保设备可 以随时使用,使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得到全面落实第二,降低取证合法性的证明标准如前所述,控方履 行取证合法的证明责任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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