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通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
52页普通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2号)、《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湘教发〔2015〕8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7〕283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 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若干规定》(湘教发〔2018〕21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教发〔2018〕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基础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市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全市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管理市直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运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生学籍注册、初一和高一学生学籍转接、学籍异动等事项的审核;指导和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学校学籍管理员业务培训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运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学籍注册或学籍转接、学籍异动、问题学籍、学生关键信息变更等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建立并管理本校学生学籍档案学校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班主任在学校统筹下负责本班学生的信息采集、数据校验等学籍管理工作,是班级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责任人第四条 中小学生学籍归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基础教育科(股)管理,学校教务部门负责本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第五条 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学籍建立、学籍转接、学生转学等事项的办理均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进行。
学生和家长登录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凭学生身份证号即可查询学生本人的学籍号等基本信息第二章 入学注册第六条 凡当年年满六周岁(年龄截止日期原则上以当年8月31日为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可根据学位情况适当延迟,但延迟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儿童,均应依法组织其入学第七条 学生每学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注册,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规定入学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延期入学注册手续,延期时间不超过2周第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学校报到注册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学校应报告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由其责令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入学第九条 普通高中学生未按期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手续、超过开学报到注册时间2周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十条 学校新生入学编班或其他情况需要重新编班的,应根据招生录取名册或学生注册花名册进行随机或均衡编班第三章 学籍建立第十一条 学校和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须在小一新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通过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为其建立学籍。
因特殊原因未建立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普通高中学生,就读学校应在管理系统“非小学新生注册”栏中为其建立学籍第十二条 小学新生学籍建立(一)有居民身份证号和港澳台、外籍学生按下列流程进行:1.信息采集以班为单位组织学生信息采集;学校统一发放《学生基本信息表》,由家长填写交班主任2.学前学籍接续(学前名单调档)在“学前学籍调档名单模板”录入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与身份证件号,导入管理系统3.学前学籍接续名单导出在管理系统分类(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和外籍)导出完成对接与匹配的数据,作为“注册数据录入模板”4.信息补录在调档学生导出表格(注册数据录入模板)里按要求录入学生其他信息5.信息校对学校教务部门将学生基本信息表打印下发给学生家长校对签字确认,经班主任、学校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存档6.导入注册学校教务部门将核准后的学生基本信息导入管理系统进行注册注册处理不成功的,按系统提示的问题说明找到对应的数据进行针对性的处理7.学校审核、上报注册处理成功后,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管理系统进行审核并上报8.县市区审核县市区基教股应在学校上报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及时审核学生学籍注册。
市直小学由市教育局基教科审核有居民身份证号的,查重认证通过后分配正式学籍号查重认证不通过的,生成问题学籍学校须按管理系统的提示及时处理问题学籍二)无身份证号的小一新生由学校填写《无身份证号学生在校就读证明表》,经学生和家长签字、学校盖章后上传到管理系统其基本操作流程为录入信息→学校审核→学校上报→区县审核→市州审核→省厅审核审核完成后,分配临时学籍号第十三条 非小学新生学籍建立因特殊原因未建立学籍的非小学一年级学生,须由现就读学校学籍管理员录入信息,发起非小学新生注册申请,经过基础数据库系统进行学籍准实时查重认证,查重认证通过的,经过学校审核、学校上报和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审核,生成学籍并分配学籍号;查重不通过的应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第十四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正式学籍号为“G+身份证号” 无身份证号学生、港澳台和外籍学生由管理系统分配临时学籍号临时学籍号以L开头,与正式学籍号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五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第十六条 因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学生,由特殊学校、特殊教育部或承担送教上门服务的学校为其建立学籍。
第十七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就读学校按照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建立学籍第十八条 学籍档案建立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逐步完善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学籍管理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安排专人、专柜管理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学生基本信息表及信息变动情况的证明材料;2.学籍变动情况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3.综合素质发展信息(学业考试及考查成绩、素质评价信息、奖惩信息,详见附件2、3);4.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表等;5.享受资助信息;6.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第十九条 学生信息变更的处理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及时向学校申请变更学籍信息变更学籍信息须提供《居民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学校应在管理系统及时上传证明材料、发起学籍信息变更申请,学籍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变更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第四章 升学学籍转接第二十条 升学学籍转接是指将小学升入初中、初中升入普通高中学生的原有学籍分别迁移到初中、普通高中,转为初中、普通高中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校和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须在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进行学籍转接第二十二条 升学学籍转接按下列方式操作(一)本省学生学籍转接,由学校学籍管理员登录管理系统进入“招生入学”界面,初中学校点击“自主招生”按钮、普通高中点击“统一招生”按钮,按系统要求为初一、高一学生办理学籍转接二)非本省学生学籍转接,由学校学籍管理员登录管理系统进入“毕业后跨省就学”界面操作其基本步骤为:招生校进行毕业后跨省就学申请→学校核办→招生区县审核→生源区县审核→学校调档→学校分班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一学生学籍转接必须严格依据县市区教育局审核盖章、市高中阶段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盖章的录取名册进行;学校擅自录取的学生,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办理学籍转接,所造成的后果由违规招生学校承担市教育局将依据各县市区当年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录取审批名册与学籍数据进行比对,监督县市区和学校学籍转接情况 第五章 学籍异动第二十四条 转学(一) 转学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转学:1.学生户籍随法定监护人户籍跨省、市、县迁移或者从农村迁入城镇的;2.在外就读,需转回户籍所在地入学的;3.学生法定监护人工作跨省、市、县调动或部队转业回郴安置的;4.城镇学生因法定监护人购买房产、居住地变更,新住址距离原就读学校超过2公里的;5.享受全市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优待政策人员的子女;6.孤儿或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父母一方死亡、患严重精神病或重大疾病)、法定监护人无监护能力、监护条件需投亲靠友的;(二)转学规定1.学生转学安排在开学前后一个星期进行,学期中途不得转学;原则上各学段起始年级第一个学期、毕业年级最后一个学期不得转学。
2.学校不得强制学生转学,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入学就读,不得允许学生借读,不得允许转学的学生留级或跳级3.转入学校不得对转学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或测试,不得以学生的平时成绩作为转学的依据4.转学的审核一律在网上进行学生转学只需向转入学校或其学籍主管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学籍主管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要求家长提供规定之外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学生及家长到转出学校及转入、转出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盖章5.市中心城区、县级政府所在地相邻学校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6.普通高中分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两类,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可在同类学校之间互转;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可以转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但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不得转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7.学校接收转学学生不得新增大班额,转入学校如果学位已满,义务教育阶段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到有学位的学校,学校不得拒收市直学校如学位已满,则由学生现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8.本市学籍,因市外学校违规跨市州招收的学生,不符合转学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学籍转接9.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自接到转学申请之日起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
三)转学流程1.家长或学生提出申请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或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4),并提供下列转学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因户籍迁移或回原籍就读需转学的,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学生因监护人工作调动或部队转业安置需转学的,提供人事调动或安置手续、房屋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和无房证明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学生因居住地变更需转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学生投亲靠友转学的,提供父母一方死亡证明、医院证明、户籍所在地及流入地乡镇政府、街道证明材料2.转入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现场审核收到转学申请的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规定和学位等情况审核,资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当面告知家长所缺资料,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3.网上核办(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