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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制度及相关问题的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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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善意取得制度及相关问题研究中文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民法上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制度,它的产生、开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善意取得制度是各方利益协调的产物,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剧烈冲突中,如何合理兼顾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重点本文运用列举、比照、归纳等方法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根底、构成要件等根本要素进展研究,对理论上争论较多的不动产善意取得问题进展分析,同时,结合实际工作,对赃物等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的现状、解决方案等予以评述,进一步探讨善意取得制度在商品交易实践中的适用问题关键词 善意取得 构成要件  动产 不动产 占有脱离物 拾景鹏 指导教师:石平Well-made systems and related studiesAbstract System is made in good faith in modern times with the civil law countries, China and France set an important system, originated from Germanic law, "hand in hand care" system, its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has gone through a long process. Well-made system is the product of coordina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all parties, in the interests of the individual and social interests of the fierce conflict, how a reasonable balance between owners and the interests of bona fide third, to become the theory and practical discussion. This article cited the use of contrast, the sum of goodwill and other methods to achieve a system of concepts, infrastructure, elements such as the basic elements of a study on the theory of the more controversial issues of real estate acquired in good faith, at the same time, combined with practical work, such as possession of stolen goods Well-made objects from the status quo, be a solution, such as comments, made in good faith to further explore the system in practice, the commodity trading application.Key words:Made in good faith,Elements,Movable ,Real Estate,Hold-out Written by jing peng shi Supervised by ping shi 目 录第一章 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及历史沿革…………………………..4页第二章 善意取得制度的根底………………………..………………9页一、取得时效说……………………………………………………...10页二、非时效说……………………………………………………….10页第三章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12页第四章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3页一、受让人基于交易行为从让与人处取得财产.....................13页二、让与人为实质无权处分人.............................18页三、受让人占有受让物...................................21页四、受让人为善意.......................................27页第五章 不动产的善意取得问题..................…………...30页第六章 赃物、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问题......... .35页一、国外有关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38页二、我国有关善意取得适用例外的规定................ …….39页小结…………………………………………………………………..46页参考书目……………………………………………………………..47页第一章 善意取得制度及其历史沿革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物权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

      有关善意取得的概念学者大多从动产出发进展定义如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本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却又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基于善意依法可以即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王利明:?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第233页因此,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移转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制度吴道霞:?物权法比拟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第201页 2007年3月16日我国第一部?物权法?生效实行,该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以下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由此,可以判断我国目前是成认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因此,笔者认为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基于受让时的善意,可以依法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国家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产生、开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在罗马时代,所有权的绝对性思想占主要地位,认为“无论任何人不能以大于自己所有权的权利让与他人〞以及“发现己物,即可收回〞等,因此,在罗马时代是不成认善意取得的虽然罗马共和国末叶的?十二铜表法?认可了平衡所有人与善意第三人利益的短期取得时效制度,规定善意受让人就其受让的动产主张时效取得的期间仅为一年,但其主要是贯彻物之效用的发挥及权利状态安定的思想,与近现代的善意取得制度甚至稍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制度截然有别孙鹏:?物权公示论:以物权变动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31页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来源于日耳曼的“以手护手〞原那么按照该原那么,任意将自己的动产交付于他人者,仅能向相对人请求返还,假设该相对人将动产让与第三人时,那么仅可对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得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其财产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上〕, 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 第475页之所以认为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是因为日耳曼社会是一个典型的农业社会,商品经济不兴旺,没有完整的所有权概念日耳曼人认为占有即是享有所有权,享有所有权就要占有,占有和所有权不可别离,当所有权人将自己的所有权委托他人占有时,所有权人就已经将自己的所有权置于风险之中,委托人将占有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受让人即取得所有权。

      因为在占有与所有权不可别离的观念下,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因为不占有所有物而追及力受到限制,正因为所有权的追及力受到限制,善意的受让人取得所有权才有正当理由相反,罗马社会简单商品经济兴旺,所有权概念出现较早,形成了完善的所有权制度罗马法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利,占有与物权相别离,形成独立的制度罗马占有制度的功能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而不是保护权利,一旦占有与所有权发生冲突,在确权之前,大法官通常发布暂时维持占有现状的命令在这种情况下,受让人信赖物的占有人为所有权人,缺乏法律依据,因而缺少善意取得制度产生的根底近代善意取得制度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那么,在结果上一样,但两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那么,限制所有权的追及力,善意受让人之所以取得财产,一方面是因为原所有人丧失占有从而导致其所有权效力减弱进而丧失返还请求权,另一方面是日耳曼法上占有与所有权之不可别离的观念,占有人因占有而享有权利而近代善意取得制度,以保护商品交易平安,降低交易本钱,促进商品交易繁荣为出发点,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取得,原所有权人丧失返还请求权,是善意受让人取得物权的结果近代以来,大陆法系国家大多数采取日耳曼法的善意取得制度。

      正如1794年普鲁士一般邦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动产的受让人不管是善意还是恶意,有归还是偿,动产所有人原那么上有追及权,除非受让人从国库、公共拍卖场所、基尔特商人等受让动产的,原所有权人对受让物不具有追及权可以看出,普鲁士一般邦法原那么上不成认善意取得制度,只是作为例外情况加以适用而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与普鲁士一般邦法相比,在较大程度上成认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如区分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规定动产的受让人,以善意,有偿的方式取得占有委托物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对于占有脱离物,从拍卖场所等特定场所购置的可以取得所有权,以其他场所购置的不能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即排除适用善意取得法国在14至16世纪受罗马法的影响,强调物的追及效力且重视对所有权的保护到18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的开展,判例和学说强烈要求限制动产所有人的追及效力,吸收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制度于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按照日耳曼法的占有制度和观念构筑自己的善意取得制度法国民法认为善意取得是时效制度的一种,故其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日本民法典?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与?法国民法典?大致一样有学者认为,日本民法之善意取得制度,完全是对?法国民法国?第2279条第2款及第2280条的直接输入。

      梁彗星:?中国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81页德国在日耳曼法时期,法律规定限制所有权的追及力,受让人因此可以取得所有权,但这种受让人取得所有权的结果,不是法律设计的本原,而是对所有权追及力进展限制而产生的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的第367条第2款规定,表达了该法典保护交易平安的取向, 吴道霞:?物权法比拟研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第206页说明该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设定是立法者刻意安排的1863年的?萨克森民法典?成认原所有权人的追及权,但又对追及权作了限制性规定德国民法典?制定时,商品交易已十分兴旺,为保护商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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