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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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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210491801
  • 上传时间: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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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 学生的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全日制专科生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规定第一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第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 的教育教学资源;(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助学贷款;(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 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 部门提岀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岀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 对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和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管理制度;(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 的相应义务;(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 行为习惯;(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呼伦贝尔职 业技术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 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以书面 形式向所在系请假,由所在系审批后报院教务处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请假、请假逾期或请假未准而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 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自录取通 知书规定的报到日期结束后算起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 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 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 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校 学习的,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所在系 签署意见,教务处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 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须在下一学 年开学前向学院中请入学,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符合入学体 检要求,经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 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必须按学院校历规定的每学期开学吋间到校注册, 每学期开学的第一、二周为规定注册时间学生注册时须持学院规定 的证件到所在系学生工作部门及相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一) 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在开学前提出书面申请, 说明事由和请假时间,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的时间从规定注 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二级以上医院证明办 理续假手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二) 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续假手续,所缺课程按旷课论;超 过两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三) 对正在休学、休学期满后未办理复学手续、未经学院批准 而不缴纳学费、未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的学生,不予注册四)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 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七条学生注册后即取得注册学期的教育教学资格,必须参加 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 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八条学牛按照教学计划要求修完某门课程,成绩合格,即获 得该门课程的学分第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 则》的规定为主要依据进行考核。

      德育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合格者 获得相应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本学年内未能获得该学分的,应在以 后的学年内补足第十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 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病不能上体育课,可申请缓修,但在毕 业前必须修完身有残疾的学生,由本人申请,所在系签署意见,报 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修体育课,但需要以选修课学分补足该课程学 分第十一条以百分制记分的课程,合格标准为60分课程总评 成绩按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的比重计算平时 成绩可由平时作业、测验、出勤、学习态度等内容构成,其构成比重、 评分标准由负责讲授该课程的教研室与任课教师共同确定,同时报教 务处备案各项成绩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向学生公布,学生 必须按照教师的规定认真参加各项考核不以百分制记分的课程,合 格记为“通过”,不合格记为“未通过”第十二条学生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如期参加课程考试,必须在 考试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缓考手 续因病请假须有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 的病假证明无效未履行以上程序或申请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 者均以旷考论,凡旷考的学生,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参与 学期平均学分绩点的统计。

      经本人申请、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后,参加该课程重修第十三条 缓考课程的成绩记为“缓考”,不参与学期平均学分 绩点的统计被批准缓考者须向所在系申请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 试学生在获得该次考试成绩后,评定该课程总评成绩学生在校期 间未完成该门课程的考试,“缓考”成绩在毕业审查前以零分计第十四条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视其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及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给予 开除学籍以下级别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学生,经系审核,报教务 处批准后,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第十五条在全程考勤情况下,无故旷课累计未达到退学累计学 时,但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 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必须重修;任何课程缺交作业 量累计超过规定的三分之一,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必须重修第十六条考试、缓考、重修、自修等课程的考核及成绩记载的 工作程序,详见《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规范》有关内容第四章考勤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或学院统一安 排、组织的其他教学活动,应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 缺席者按旷课对待。

      全程考勤或抽查考勤发现旷课现象,任课教师应 及吋向系学生部门反馈,并由学生工作专职教师进行登录统计对旷 课的学生,学院根据《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 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第十八条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医院证明,按学院规定履行相关请 假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 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由系学生部门批准一次事假不得超 过两周请假期满,学生须及时向系学生部门、教务处销假需要续假时, 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学生请病假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 留存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六周,应报学院教务处 备案,并办理休学手续第六章学习年限第十九条学生在校主修专业的基本学习年限为三年,在校学习 年限最短为二年,最长为五年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等均 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应征入伍除外第二十条不论何种原因需延长学习年限,均须经学生本人提出 申请,所在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备案后,方可延长在校学习年限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彳——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和本人志愿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 般应在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或转学:(一)经学院考核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或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二) 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 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院的其 他专业学习;(三) 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 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四)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申请, 所在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二十二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并按下 列方法办理手续:(-)学生在本校转专业,由所在系审核同意并推荐,拟转入系 考核同意,教务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自治区高教处审批二) 要求转入本省其他高校者,须经转出、转入两校同意,报 自治区高教处审批跨省转学,须两校及两校所在省审批通过审批 者,方可办理转学手续三) 学生转专业、转学只限一次,有关手续须在转入学期开学 前办理第二十三条对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 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经转入院(系)、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 计入转入专业的必修或选修课学分,其他课程可计入全校任意选修课 学分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 市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的;(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 应予退学的;(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五年内,学生视情况可以分阶 段完成学业无论何种原因暂时中断学业的,必须经教务处学籍主管 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学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一) 学生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 周;(二) 一学期内因病、因事请假超过六周;(三) 应征参军;(四) 自费留学;(五) 休学创业;(六) 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院批准可续休累 计休学年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学生要求休学,应向所在系提交书面申 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应在教务处学籍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休学 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且无正当理rti,取消其休学资格,缺课达到退 学标准的取消其学籍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按下列耍求处理:(-)休学的学生,学院予以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 学习学生的待遇;(二)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三日内,必须离校;(三) 学生休学离校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学院不变更休学学生 的户口;(四) 学生在休学期间自行回校和在校外发生的一切事故由学生 自行负责;(五)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第二年;(六) 学生自费出国留学,保留学籍一年;第二十九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一)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由指定医院诊断,证 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医务室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二)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三日内持有关证明及个 人申请,向所在系申请复学,经所在系签署意见,报院教务处学籍主 管部门审批获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复学手续应在所在系签署 意见、院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 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四) 学生复学,一般不再随原班就读,编入相应年级学习;(五) 未办理复学手续或复学申请未被批准者,不得自行进班听课第九章退学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 逐学年累计所获学分数未达到注册修读学分的三分Z二;(二) 除应征入伍外,超过学院规定的最长五年的学习年限;(三) 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复 学、续休手续,无正当事由且超过两周,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四) 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的;(五) 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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