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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国有独资公司增资扩股的行为无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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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 文档编号:3475348
  • 上传时间:2017-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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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经批准国有独资公司增资扩股的行为无效案例原告古井集团公司与被告龙俊广告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于2007 年 9 月 21 日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 11 月 20 日法院判决:原告古井集团公司与被告龙俊广告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原、被告据此作出的九方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无效案件受理费141800 元,由原告承担 113440 元,被告承担 28360 元详情如下原告古井集团公司与被告龙俊广告公司于 2003 年 9 月 9 日签订了关于安徽古井集团九方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称九方公司)的《合资合作协议书》(以下称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以其所有的九方公司经中介机构评估净资产值 1639 万元作价 1000 万元,被告以现金 1000 万元对九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后的九方公司总股本为 2000 万股,双方各占 50%股权合作协议签订后,九方公司于 2003 年 12 月3 日据此作出股东会决议,通过增资扩股方案之后,九方公司向工商机关申请了变更登记原告诉称,九方公司作为原告的全资子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九方公司增资扩股的行为应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但九方公司上述增资扩股行为未办理相关批准手续,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确认九方公司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双方 签订的合作协议第十三条规定“甲方(指古井集团公司)向乙方(指龙俊广告公司)提供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合法有效的复印件”,可以看出原告本身是“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具有增资审批的决策权合作协议第六条 规定:“甲方有必要的权力和授权签订本协议及有关附件,并履行其项下的义务,且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甲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第十六款约定“甲方按本 协议中的有关约定负责办理有关本协议下增资扩股的审批、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因此增资申请审批义务人为古井集团公司,要求依法认定合作协议的效力,即使认定合同无效,也要考虑原告未尽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被告不应承担诉讼费解析本案的争议有两个焦点: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归于无效;二、造成合作协议无效的过错如何认定,诉讼费如何负担一、原、被告之间的合作协议的效力问题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的日期为 2003 年 9 月 9 日,在签订合作协议之前亳州市安阳(化名)会计师事务所所作的[2003]亳安会字第 055 号评估报告书,对九方公司的净资产评估为22461425.58 元。

      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时,古井集团公司、龙俊广告公司将九方公司的净资产确认为 1639 万元,进行合资经营却折价为 1000万元,双方为了变更九方公司的工商登记,在 2003 年 11 月 1 日,由安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在验资报告验资事项说明中指出:据亳安会字[2003] 第 055 号资产评估报告,九方公司的净资产为 1639万元,安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以及验资报告,与古井集团公司、龙俊广告公司所折价合资的九方公司的净资产 1000 万元的差额分别为 1246.142558 万元、639 万元,可见,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对九方公司的国有资产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低价作价,降低了国有资产的实有价值,致使国有制资产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假如双方没有降低国有资产的实际价值或在协议中恢复国资的实际价值,该协议是否有效呢?依然无效因为该案合同无效的根本原因源于公司法第六十七条的重大事项审批原则的规定。

      即: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 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被告龙俊广告公司虽以合作协议第十三条规定,认为原告本身是“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但未举出古井集团公司是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和国家授权部门的授权文件,仅以双方的协议不能确认古井集团公司是国家投资的授权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被告未举出原告古井集团公司对九方公司增资扩股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证据,不能认定双方的合作协议是经过了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的同意的决定,因此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由于该合作协议无效,原、被告据此作出的九方公司股东会决议也属无效二、造成合作 协议无效的过错责任如何认定诉讼费如何负担因双方在合作协议第十三条规定“甲方向乙方提供国有 资产授权经营的合法有效文件的复印件”,第六条规定:“ 甲方有必要的权力和授权签订本协议及有关附件,并履行其项下的义务,且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甲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第十六款约定“甲方按本 协议中的有关 约定负责办理有关本协议下增资扩股的审批、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有关主管机关申请批准本协议下的增资扩股、在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等”,可以看出,双方在签订合作协议后,应由原告古井集团公司办理增资扩股的审批手续,原告古井集团公司未办理增资扩股的审批手续,具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龙俊广告公司也应当知道该合作协议应当由国家授权部门批准,合作协议未经批准,不能生效被告对于合作协议无效应负适当的责任法院根据各自应承担责任,确定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80%,被告负担 20%,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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