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doc
12页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 2003-9-13 12:46:05 阅读336次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方案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会: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方案(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3.0.3、5.O.4、5.0.7、6.O.3、6.0.4、6.O.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 300--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7月20日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方案(第二批)的通知? (建标[1998] 244号)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别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我部于2000年10月进行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修订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标准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体系,以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验收标准编制的统一准那么和单位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内容和程序等;增加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的抽查方案要求;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的的划分、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加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北京市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 四川省华西集团总公司 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主要起草人:吴松勤 高小旺 何星华 白生翔 徐有邻 葛恒岳 刘国琦 王惠明 朱明德 杨南方 李子新 张鸿勋 刘 俭 建设部 2001年7月1总那么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编制的统一准那么1.0.3 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2 术 语2.0.1 建筑工程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2.0.2 建筑工程质量 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2.0.3 验收 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根底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到达合格与否做出确认2.0.4进场验收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到达合格与否做出确认2.0.5 检验批 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2.0.6 检验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拟,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0.7 见证取样检测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2.0.8 交接检验 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2.0.9 主控项目 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2.0.10 ,—般项目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2.0.1l 抽样检验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2.0.12抽样方案 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最和方法2.0.13 计数检验 在抽样的样本中,记录每—个体有某种属性或计算每一个体中的缺陷数目的检查方法2.0.14 计量检验 在抽样检验的样本中,对每一个体测量其某个定量特性的检查方法2.0.15 观感质量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2.0.16 返修 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3 根本规定3.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3.0.2 建筑工程应按以下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丁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帚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根底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当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0.4 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以下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 1.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等抽样方案 2.一次、二次或屡次抽样方案 3.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尚可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4.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5.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抽样方案 3.0.5 在制定检验批的抽样方案时,对生产方风险〔或错叛概率α〕和使用方风险〔或漏叛概率β〕可按以下规定采取: 1.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过5% 2.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4.0.1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4.0.2 单位工程的划分分应按以下原那么确定: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局部为一个子单位工程4.0.3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以下原那么确定: 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假设干子分部工程4.0.4 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建筑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B采用4.0.5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假设干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用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4.0.6 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单位〔子单位〕工程室外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C采用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5.0.1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5.0.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5.0.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以下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