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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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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n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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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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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6. 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联合国大会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九日第43/173 号决议通过本原则的范围本原则为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而适用用语为本原则的目的:(a) “逮捕”是指因指控的罪行或根据当局的行动扣押某人的行为; (b) “被拘留人”是指除因定罪以外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任何人; (c) “被监禁人”是指因定罪而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任何人; (d) “拘留”是指上述被拘留人的状况; (e) “监禁”是指上述被监禁人的状况; (f) “司法当局或其他当局”一语是指根据法律其地位及任期能够最有力地保证其称职、公正和独立的司法当局或其他当局原则 1 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均应获得人道待遇和尊重其固有人格尊严的待遇原则 2 逮捕、拘留或监禁仅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并由为此目的授权的主管官员或人员执行原则 3 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在任何国家内依据法律、公约、条例或习惯应予承认或实际存在的任何人权,不应因本原则未承认或仅在较小范围内予以承认而加以限制或减损原则 4 任何形式的拘留或监禁以及影响到在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下的人的人权的一切措施,均应由司法当局或其他当局以命令为之,或受其有效控制。

      原则 5 1. 本原则应适用于在任何一国领土内所有的人,不因其人种、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宗教信仰、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种族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区别2. 根据法律适用而只是为了保护妇女特别是孕妇和哺乳母亲、儿童和青少年、老年人、病人或残废人的权利和特殊地位而采取的措施,不应视为歧视这种措施是否有其必要以及如何执行应由司法或其他当局不断加以审查原则 6 对于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不应施加酷刑或施以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任何情况均不得作为施以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理由 “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一词应加以适当解释,借以提供最大程度的保护,以防止肉体或精神上虐待,其中包括使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暂时或永久地被剥夺视觉或听觉等任何自然感官的使用,或使其丧失对地点或时间知觉的拘禁条件原则 7 1. 各国应通过法律禁止任何违反本原则所载权利和义务的行动,规定任何这种行为应受适当制裁,并应根据指控进行公正调查2. 有理由相信违反本原则的情事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官员,应向其上级当局就该情事提出报告,必要时并应向拥有复审或补救权力的其他适当当局或机关提出报告。

      3. 有理由相信违反本原则的情事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任何其他人应有权将该情事向有关官员的上级提出报告,以及向拥有复审或补救权力的其他适当当局或机关提出报告原则 8 对被拘留人应给予适合其尚未定罪者身份的待遇因此,在可能情形下,应将他们同被监禁人隔离原则 9 逮捕、拘留某人或调查该案的当局只应行使法律授予他们的权力,此项权力的行使应受司法当局或其他当局的复核原则 10 任何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将其逮捕的理由,并应立即被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原则 11 1. 任何人如未及时得到司法当局或其他当局审问的有效机会,不应予以拘留被拘留人应有权为自己辩护或依法由律师协助辩护2. 被拘留人与其如果有的律师,应及时获得完整的通知,说明拘留的任何命令及拘留理由3. 司法当局或其他当局应被授权根据情况对拘留的持续进行审查原则 12 1. 应对下列各项妥为记录: (a) 逮捕理由; (b) 逮捕的时间和解送被逮捕人前往看守所的时间以及其首次在司法当局或其他当局出庭的时间; (c) 有关的执法官员的身份;(d) 关于看守的确切资料2. 这种记录应以法定格式通知被拘留人或其如果有的律师原则 13 任何人应于被捕时和拘留或监禁开始时或于其后及时地由负责逮捕、拘留或监禁的当局,分别提供并解释其享有权利的资料和说明如何行使这些权利。

      原则 14 一个人如果不充分通晓或不能以口语使用负责将其逮捕、拘留或监禁的当局所用的语言,有权用其所通晓的语言及时得到在原则10、原则11第2 段、原则12 第1 段和原则13 中所提到的资料,如果必要的话,有权在其被捕后的法律程序中获得译员的免费协助原则 15 虽有原则16 第4 段和原则18 第3 段所载的例外,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与外界,特别是与其家属或律师的联络,不应被剥夺数日以上原则 16 1. 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在被逮捕后和每次从一个拘留处所转移到另一个处所后,应有权将其被逮捕、拘留或监禁或转移一事及其在押处所通知或要求主管当局通知其家属或其所选择的其他适当的人2. 如果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是外国人,应及时告知其有权循适当途径同其为国民或在其他情形下按照国际法有权与其联络的国家的领事馆或外交使团联络,如其为难民或在其他情形下受国际组织保护,则有权同主管国际组织的代表联络3. 如果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是青少年或者无能力理解其权利,则应由主管当局主动进行本原则所指的通知,应特别注意通知其父母或监护人4. 本原则所指的任何通知应不迟延地进行或允许不迟延地进行但主管当局可因调查上述要求的特别需要在合理期限内推迟通知。

      原则 17 1. 被拘留人应有权获得法律顾问的协助主管当局应在其被捕后及时告知其该项权利,并向其提供行使该权利的适当便利2. 被拘留人如未自行选择法律顾问,则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一切情况下,应有权获得由司法当局或其他当局指派的法律顾问,如无充分的支付能力,则无须支付原则 18 1. 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应有权与其法律顾问联络和磋商2. 应允许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有充分的时间和便利与其法律顾问进行磋商3. 除司法当局或其他当局为维持安全和良好秩序认为必要并在法律或合法条例具体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不得终止或限制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授受其法律顾问来访和在既不被搁延又不受检查以及在充分保密的情形下与其法律顾问联络的权利4. 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与其法律顾问的会见可在执法人员视线范围内但听力范围外进行5. 本原则所述的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与其法律顾问之间的联络不得用作对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不利的证据,除非这种联络与继续进行或图谋进行的罪行有关原则 19 除须遵守法律或合法条例具体规定的合理条件和限制外,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应有权接受特别是其家属的探访,并与家属通信,同时应获得充分机会同外界联络原则 20 如经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请求,在可能情形下,应将其拘禁在其通常住所的合理距离内的拘留或监禁处所。

      原则 21 1. 应禁止不当利用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的处境而进行逼供,或迫其以其他方式认罪,或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证言2. 审问被拘留人时不得对其施以暴力、威胁或使用损害其决定能力或其判断力的审问方法原则 22 即使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同意,也不得对其做任何可能有损其健康的医学或科学试验原则 23 1. 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的任何审问的持续时间和两次审问的间隔时间以及进行审问的官员和其他在场人员的身份,均应以法定格式加以记录和核证2. 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或在法律有此规定的情形下其律师应可查阅本原则第1 段所指的资料原则 24 在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到达拘留或监禁处所后,应尽快向其提供适当的体格检查,随后应在需要时向其提供医疗和治疗医疗和治疗均应免费提供原则 25 只要不违反为确保拘留或监禁处所的安全和良好秩序而定的合理条件,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或其律师应有权向司法当局或其他当局要求或申请第二次体格检查或医疗意见原则 26 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接受医疗检查的事实、医生姓名和检查结果,均应妥为记录这类记录应确保可以查阅查阅的方式应按照国内法的有关规则原则 27 在确定是否采纳不利于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的证据时应当考虑不符合取证原则的情形。

      原则 28 只要不违反为确保拘留或监禁处所的安全和良好秩序而定的合理条件,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应有权在公共来源可利用的资源范围内取得合理数量的教育、文化和信息材料原则 29 1. 为了监督有关法律和规章的严格遵守,应由直接负责管理拘留或监禁处所的机关以外的主管当局所指派并向其负责的合格而有经验的人员定期视察拘留处所2. 只要不违反为确保拘留或监禁处所的安全和良好秩序而定的合理条件,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应有权同按照第1 段视察拘留或监禁处所的人进行自由和完全保密的谈话原则 30 1. 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在拘留或监禁期间构成违纪行为的类型、可以施加的惩戒方式和期限、以及有权施加惩罚的当局,应以法律或合法条例加以规定,并正式公布2. 在采取惩戒行动以前,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应有权陈述意见,并有权就该行动向上级当局提出复审原则 31 主管当局应力求按照国内立法确保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的家属特别是未成年家属在需要时得到帮助,并应专门采取特别措施对无人监护的儿童给予适当照料原则 32 1. 拘留如属非法,被拘留人或其律师应有权随时按照国内立法向司法或其他当局提起诉讼,对其拘留的合法性提出异议,以便使其获得立即释放。

      2. 本原则第1 段所指的诉讼应属简易程序,对财力不足的被拘留人不应收费拘留当局应将被拘留人移送该复审当局,不得有不当稽延原则 33 1. 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或其律师应有权向负责管理拘留处所的当局和上级当局,必要时向拥有复审或补救权力的有关当局,就所受待遇特别是受到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提出请求或指控2. 在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或其律师均无法行使本原则第1 段所规定的权利的情形下,其家属或任何知情的人均可行使该权利3. 经指控人要求,应对请求或指控保密4. 每一项请求或指控应得到迅速处理和答复,不得有不当稽延如果请求或指控被驳回,或有不当稽延情事,指控人应有权提交司法当局或其他当局无论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还是本原则第1 段所指的任何指控人都不得因提出请求或指控而受到不利影响原则 34 任何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如在拘留或监禁期间死亡或失踪,司法当局或其他当局应自动或依其家属或任何知情的人请求,查询其死亡或失踪原因死亡或失踪如在拘留或监禁终止后不久发生,在有充分根据的情形下,应在相同程序的基础上进行此种查询此种查询的结果或有关报告应根据请求提供,除非这样做会妨害正在进行的刑事调查。

      原则 35 1. 政府官员因违反本原则所载权利的行为或不行为而造成的损害应按照国内法规定的关于赔偿责任的现行规则加以补偿2. 根据本原则要求作记录的资料应按照国内法所规定的程序提供,以用于根据本原则提出的索赔原则 36 1. 涉赚被控犯有刑事罪行的被拘留人,在获得辩护上一切必要保证的公开审判中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2. 有调查和审判期间,只有在执法上确有必要时,才能根据法律具体规定的理由及其条件和程序对这种人进行逮捕和拘留除为拘留目的、或为防止阻碍调查和执法过程、或为维持拘留处所的安全和良好秩序而确有必要外,应禁止对这种人施加限制原则 37 以刑事罪名被拘留的人应于被捕后迅速交给司法当局或其他法定当局这种当局应不迟延地判定拘留的合法性和必要性除非有这种当局的书面命令,在调查中或审判中不得对任何人加以拘留被拘留人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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