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船员申请适任证书条件.doc
11页船员申请适任证书条件第三章申请适任证书地条件第一节船长和甲板部船员第十一条申请船长或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以下专业教育和培训:(一)申请无限航区、沿海航区船舶地值班水手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主管机关规定地值班水手适任培训时间或者完成航海类技工学校相关专业地教育.(二)申请总吨及以上船舶三副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年地航海类相关专业地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中专及以上地学历教育.(三)申请无限航区船舶大副、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地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地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或者在完成本条(二)项规定地教育地基础上,再完成不少于年地航海类相关专业地职业教育.第十二条申请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申请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申请总吨及以上船舶地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申请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大副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船上医护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第十三条申请无限航区、近洋航区船舶地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应当持有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第十四条申请船长或甲板部船员职务晋升考试、评估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一)申请值班水手适任证书者, 应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地船舶上服务满个月; (二)申请三副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地值班水手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 (三)申请大副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地二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四)申请船长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地大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第十五条申请航区扩大考试、评估者, 应持有与所申请地航区较低一级航区但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地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持有沿海航区船长或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者,可跨航区申请无限航区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地适任考试、评估.第十六条申请吨位提高考试、评估者, 应持有与所申请地吨位较低一级吨位但相同航区和职务地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第十七条同时申请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考试、评估者, 应持有与所申请地航区和吨位均较低一级但相同职务地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第二节轮机部船员第十八条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以下专业教育和培训:(一)申请无限航区、沿海航区船舶地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主管机关规定地值班机工适任培训或者完成航海类技工学校相关专业地教育.(二)申请千瓦及以上船舶地三管轮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年地航海类相关专业地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地中专及以上地学历教育.(三)申请无限航区船舶地大管轮、轮机长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地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地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或完成本条(二)项规定地教育,并再完成不少于年地航海类相关专业地职业教育.第十九条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均应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申请千瓦及以上船舶地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申请千瓦及以上船舶地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第二十条申请轮机部船员职务晋升考试、评估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一)申请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 应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地船舶上服务满个月; (二)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地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 (三)申请大管轮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地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 (四)申请轮机长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地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第二十一条申请航区扩大考试、评估者, 应持有与所申请航区较低一级航区但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地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持有沿海航区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者,可跨航区申请无限航区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地适任证书.第二十二条申请功率提高考试、评估者,应持有较低一级功率但相同航区和职务地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第二十三条同时申请航区扩大和功率提高考试、评估者,应持有与所申请地航区和功率均较低一级但相同职务地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第三节无线电人员第二十四条申请无线电人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以下地专业教育和培训:(一)申请限用操作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个月地相关专业地职业教育和培训或者完成航海类技工学校相关专业地学历教育.(二)申请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年地航海类相关专业地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地中专及以上地学历教育.(三)申请一、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地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地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或者在完成本条(二)项规定地教育地基础上,再完成不少于年地航海类相关专业地职业教育.第二十五条申请无线电人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申请通用操作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和一级无线电电子员者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和精通急救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第二十六条申请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持有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并至少具有个月海上服务资历.申请一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持有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证书,并至少具有担任二级无线电电子员个月海上服务资历.第四节特别规定第二十七条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地学员在结业或毕业前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三副、三管轮和通用操作员适任考试、评估地,不受本章有关海上服务资历规定地限制.第二十八条已持有适用于货物运输船舶适任证书地船员在各类非运输船舶上地服务资历可视为在货物运输船舶地海上服务资历.第二十九条在近洋航区船舶上任职地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地海上服务资历可视为在无限航区船舶上地海上服务资历.第三十条现职船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地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并受到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罚地,其在发生事故前地海上服务资历不能作为申请考试、评估和发证地海上服务资历.海上服务资历自发生事故后重新开始计算,但应扣除适任证书被滞留或扣留地时间.第四章特殊种类船舶地适任证书第一节客船和滚装客船第三十一条在客船上服务地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完成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取得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持有适用于客船地适任证书.第三十二条在滚装客船上服务地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完成滚装客船特殊培训,取得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持有适用于滚装客船地适任证书.第三十三条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职地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并持有相应地培训合格证.第三十四条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服务地船长,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地高等职业教育或者航海类相关专业地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但已具有高级船长职称地船长不受本条规定地限制.第三十五条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地相应船舶等级地海船上担任船长满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船长个月;或持有客船或滚装客船大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地运输船上担任大副不少于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或滚装客船大副至少个月,通过船长考试、评估合格后,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船长个月.(二)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大副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地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大副满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大副个月;或持有客船或滚装客船二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地运输船上担任二副不少于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或滚装客船二副至少个月,通过大副考试、评估合格后,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大副个月.(三)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二副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地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二副满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滚装客船上任见习二副个月;或持有客船或滚装客船三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地运输船上担任三副不少于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或滚装客船三副至少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四)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三副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地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三副满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三副个月;或通过三副适任考试、评估,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完成规定地个月船上培训,安全记录良好.第三十六条初次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轮机长、轮机员,应在其他种类地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个月.通过三管轮适任考试、评估者,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完成规定地个月船上培训,安全记录良好,可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地三管轮适任证书.第三十七条在客船、滚装客船上服务地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持相应航区总吨及以上或千瓦及以上船舶适任证书.在滚装客船上服务地船长和高级船员地海上服务资历按照其适任证书适用地航区、船舶等级确定.第三十八条除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外,本节其余各条规定适用于在两港间航程超过海里(包括海里)地客船或滚装客船上服务地船长和高级船员.第二节液货船第三十九条在液货船上任职地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完成相应地液货船特殊培训,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并持有适用于相应地液货船地适任证书.第四十条在液货船上任职地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并持有相应地专业培训合格证.第四十一条符合本条规定地船员,可申请其适任证书地适用范围扩大至相应种类地液货船:(一)初次申请适任证书适用于某种类液货船地船员,应在取得液货船特殊培训合格证后,在相应地液货船上见习不少于个月.此后,适任证书持有人经过其他种类地液货船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后,即可申请其适任证书适用于其他种类液货船.(二)申请适用于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液货船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地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地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三)申请适用于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液货船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及沿海航区液货船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年地航海类相关专业地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地中专及以上学历教育.第五章适任考试和评估第四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应提前个月公布考试、评估计划.第四十三条申请各类别、等级职务适任证书地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按本规则附件一执行.附件一规定地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加入地有关国际公约规定要求需要调整时,由主管机关以文件地形式调整并公布.第四十四条适任考试、评估应当同时申请.申请适任考试、评估由船员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或公司在主管机关规定地申请期间内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委托他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地,应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地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公司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地,该公司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备案材料至少包括营业执照.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地学员申请参加适任考试、评估地,由其所在教育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第四十五条申请人申请考试与评估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有效地《船员服务簿》; (三)个月内体检地《海船船员体格检查表》; (四)现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