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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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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笑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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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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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我省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根据*精神,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和基本原则 1、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思想是:以*精神为指针,加快全省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我省省情 的城镇住房新制度通过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启动住房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 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2、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基本原则是: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合理负担;新人新制度,老人老政策,新 房新制度,老房老政策;坚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各地结合实际,分别决策,分级负担,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二、实施时间、条件、对象和范围 3、实施时间从2000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 4、实施条件:房价收入比(本市区、县城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 年平均工资之比)大于4倍,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或其他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市、县 。

      5、实施对象:2000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新职工”);1999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 无房职工、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简称“老职工”) 无房职工是指夫妻双方自参加工作之日起,未以任何一方名义承租或以标准价、成本价并享受国家优惠 房改政策折扣购买过公有住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 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职工以标准价、成本价购买或以标准租金承租了可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 到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各职级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 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的住房货币补贴面积,执行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在全省开展清理纠正违反规定购房建房租房、装修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和处理办法》(陕办 发[1996]7号)中规定的各职级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6、实施范围各级政府财政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 三、住房货币化分配的主要方式及相关政策 7、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方式是: (1)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为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住 房公积金缴交率要达到职工工资总额的10%(其中个人缴交5%、单位补贴5%)以上。

      (2)发放住房补贴对“新职工”按月计发住房补贴;对“老职工”中无房户和住房未达标户,实行一 次性结算,分期给予货币补贴 住房补贴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补贴年限等因素确定 补贴比例=(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60÷2-职工年平均工资×4)÷补贴发放年限÷职工 年平均工资×100% 8、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发[1998]23号文件规定的7项成本因素加不高于3%的利润 确定 9、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同级统计部门确认的本市、县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10、住房补贴发放年限为国家规定的32年 11、补贴比例应随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变化和国家相关政策的变化定期调整具体标准由市、县房改部 门测算,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住房补贴额的计算和发放方式 12、“新职工”住房补贴额的计算 “新职工”从到岗的次月起,住房补贴以核定的标准发放,至退休为止 (1)月住房补贴额=月工资总额×补贴比例 (2)职工月工资总额,参照住房公积金缴交职工工资总额基数逐年核定。

      13、“老职工”住房补贴额的计算 (1)“老职工”中已承租了或已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但未达到本《指导意见》第二条第 五款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对其面积差额部分可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一次性计算补贴额,逐年发放补 贴额计算公式为: 差额货币补贴额=(上年度基准补贴额+上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实际工龄)×差额面积 差额面积=住房控制面积-已购(租)房面积 基准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2-职工年工资平均额×4÷60 (2)“老职工”中的无房职工,其住房补贴额的计算公式为: 货币补贴额=(上年度基准补贴额+上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以前实际工龄)×配房控制标准 面积 (3)凡已以标准价、成本价购买了部分或全产权住房的职工,在晋升职务、职称及技术等级后的次月, 可给予级差补贴 级差补贴额=(上年基准补贴额+上年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级差面积 上年工龄补贴额由市、县房改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 )规定测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执行。

      住房补贴额可一次性结算,逐年发放 14、住房补贴的发放 (1)职工住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计算汇总,政府房改部门认定,同级财政部门核准 (2)住房补贴以职工个人为单位计算双职工家庭的住房补贴由夫妻双方各自单位计发 五、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与供应 15、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普查住房现状的基础上,根据辖区内中低收入职工(居民)对住房的实际 需求,逐年专项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认真落实好各项扶持政策,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质量和供 应量中低收入职工(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六、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1)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 (2)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3)预算外资金; (4)其它资金 对财政供给经费的单位,住房资金转化后的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审核后,按全额或差额比例给予适当 补助 住房补贴资金筹集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七、做好各项政策的衔接工作 17、以标准价购买了部分产权和租住可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在其购买全部产权时可按购买当年的房改 成本价购买现住房。

      18、享受住房补贴的“新职工”,不得租住廉租住房,也不能购买享受房改优惠折扣政策的公有住房 对在本《指导意见》实施之前,已分配并购买了公有住房的,按住房货币补贴政策规定执行 19、易地调动干部一般只能按照房改政策承租或购买一地的公有住房购买现居住公有住房执行住房所 在地的房改政策,购房面积标准执行调动干部新任职务标准 20、在原工作地无房干部的购房补贴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没有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以及按照规定退 出原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的,可以按照新工作地无房职工的有关规定,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购房补贴 ;在原工作地已经领取购房补贴的,自调动次月起,按照新工作地的购房补贴政策执行 21、地区差额补贴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已经领取购房补贴的,如原工作地购房补贴水平低于新工作地 ,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地区差额补贴,补贴额按照两地补贴水平的差额计算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 已经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在新工作地购房时,也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地区差额补贴,但只限于 夫妻一方,补贴额按照原职级住房面积标准和两地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差额计算。

      调动干部升职的 ,按照新工作地规定由调入单位发放级差补贴 22、面积差额补贴调动干部按照新工作地相应职务住房面积标准,原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没有达标 且未在原工作地领取面积差额补贴的,自调动次月起,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差额补贴;原住房已经 达标的,调入单位不再发放差额补贴 23、为方便调动干部的工作和生活,在新工作地没有住房的调动干部,新工作地应当为其提供临时周转 住房 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货币补贴,具体办法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部、中共中 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厅字[2003]13号)规定执行 24、适时推进公房租金改革,使公有住房的租售比价逐步趋于合理2000年全省公房租金水平要达到双 职工家庭年工资收入的13—15% 25、职工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 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执行 八、加强组织领导 26、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一项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要切实做到 政策公开,利益公平。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根据本《指导意见》 ,认真做好调研测算,抓紧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方案或操作细则 27、各市、县、区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的审批,按照《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 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陕政发[1998]50号)规定执行 28、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服从改革大局,按照统一部署,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调运作,严肃房改纪 律,保证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的顺利推进各市应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房改、房管等部门参加,认 真进行一次清理多占住房工作,在清查的基础上,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继续 进行住房实物分配、低价出售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不加价出售,对挪用、截留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单 位和责任人,对多处占房、瞒报住房、公房私租的个人以及其他违规违法行为,都要依照国家有关政策 规定严肃查处具体办法由省监察厅商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省房改委、建设厅要会同纪检、监察等有关 部门,监督检查本《指导意见》的执行情况 29、搞好宣传工作各市、县、区要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广泛宣传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意义、目的、原则 和政策,让群众了解政策,支持房改,确保全省城镇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顺利实施。

      30、我省原有的房改政策规定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第10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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