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买方信贷政府贷款和混合借贷合同.docx
9页买方信贷、政府贷款和混合借贷合同 买方信贷、政府贷款和混合借贷合同 〔借款人名称〕 关于〔工程名称〕工程使用 〔国家名称〕〔贷款品种〕贷款的转贷协议 年 月 日 鉴于〔借款人名称〕向中国银行〔分行名称〕分行申请使用〔贷款名称〕贷款,按照中国银行与〔国外银行名称〕签订的国外贷款协议〔借款人名称〕,与中国银行〔分行名称〕分行于年 月 日在〔签约地〕签订本转贷款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如下: 第一条 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以下用语的定义如下: “借款人〞指 ,其法定地址为 ; “贷款人〞指中国银行总行或中国银行 分行,其法定地址为: “担保人〞指 ,其法定地址为 ;“工程〞指 “商务合同〞指作为买方的〔公司名称〕公司与作为卖方的〔公司名称〕公司于 年 月 日签订的有关“工程〞的商务合同〔合同号为 〕; “国外贷款协议〞指为了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贷款人〞同〔银行名称〕 银行签订的本“工程〞的信贷协议; “工作日〞指中国银行总行或其分行以外开门营业的日子; “承保人〞指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或其分公司。
第二条 贷款的金额和用途 “贷款人〞在此同意,转贷给“借款人〞总金额不超过〔金额〕的贷款〔大写: 〕 本贷款协议项下的贷款权限用于支付“商务合同〞项下的贷款及有关费用 第三条 贷款的期限 按照“国外贷款协议〞的规定,本协议的贷款期限为 年,其中用款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截止〕,宽限期为 年〔自用款截止日开始至 年 月 日完毕〕,还款期为 年〔自宽限期完毕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最后一次还款后完毕〕 第四条 贷款帐户 本协议生效后,“借款人〞应在“贷款人〞的营业部门开立贷款帐户和本外币存款帐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还款预备金户〕,用地办理用款、还款、付息及付费等 第五条 贷款的使用及前提条件 一、在具备以下条件后,“借款人〞方可在本协议项下使用贷款: 1.“国外贷款协议〞业已生效并同意支款; 2.“商务合同〞业经有关当局批准生效; 3.“贷款人〞已收到“借款人〞送交的、按照“商务合同〞规定列明用途的用款方案表; 4.“借款人〞遵守在本协议十二条中所做各项保证,未发生任何违约事件; 5.“借款人〞已按外汇治理局的要求进展外债登记。
二、本协议项下贷款的用款期为 个月,自 之日起至 之日止用款期满后借款人不得再用款 三、“借款人〞使用贷款应提早 个工作日通知“贷款人〞 四、如“借款人〞申请延长用款期,应在用款期完毕前 天提出,由“贷款人〞与国外贷款银行联络如国外贷款银行同意,可以为“借款人〞办理延期用款手续 第六条 利息及费用 一、本贷款的利率为年率 %,一年以360天为根底,按实际发生天数计算,利息每向“借款人〞计收一次,每 年 月 日和 月 日为收息日 二、承当费为年率 %,一年以360天计算计算期按贷款的未用余额,自签订“国外贷款协议〞日 天后开始,到每次实际支用贷款日止,每 向“借款人〞计收一次,每年 月 日, 月 日, 月 日和 月 日为收费日第一次收费日为“国外贷款协议〞签订后第 天 三、治理费费率为 %,按贷款总额于签订“国外贷款协议〞后 天内由“借款人〞通过“贷款人〞对外一次性支付 四、出口信贷项下发生的保险费用由“贷款人〞中数向“借款人〞收取 五、“贷款人〞为提供本贷款收取的转贷手续费为年率 %,以与提供本贷款一样的货币按尚未偿付的贷款发生额并以与计算利息一样的方法与利息同时向“借款人〞计收。
六、“国外贷款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其它费用〔包括协议执行费用等〕及国内转贷过程中在本协议项下发生的费用,均由“借款人〞负担 七、“借款人〞应以与贷款一样的货币无条件地按期向“贷款人〞支付上述利息和所有费用如“借款人〞到期未能支付,“贷款人〞那么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的营业部门或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外汇或人民币帐户中主动借记尚未偿付金额 第七条 贷款的归还 一、“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提出的还款时间表中列明的金额和日期,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和支付费用借款人〞应提早 个工作日将应偿付款项支付给“贷款人〞以保证“贷款人〞按时向国外贷款银行还款 二、“借款人〞应以与贷款货币一样的货币还本付息,支付费用 第八条 提早还款 一、政府贷款可以提早还款借款人〞应将提早还款金额、方式事先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做答复,即视为同意“借款人〞提早还款 二、买方信贷提早还款时,“借款人〞应提早50天通知“贷款人〞在得到“贷款人〞书面同意后,从还款时间表列明的最后一期还款开始倒顺序提早还款提早还款应在付息日进展,提早还款金额应为一期还款额的完好倍数。
三、“借款人〞提早还款的通知为不可撤销的已提早还款的局部不得要求再贷 四、因提早还款所发生的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第九条 逾期利息 “借款人〞如未能按本协议第六、七条的规定归还任何到期的款项〔包括本金、利息及费用〕,“贷款人〞将向“借款人〞计收应付未付局部款项的逾期利息该利息的详细计收方法为:逾期之日起〔包括这一日〕至“贷款人〞实际收到该笔应付款项日止〔不包括这一日〕,“借款人〞按逾期之日“贷款人〞公布的半年期现汇贷款利率和适用的买方信贷利率之较高者向“贷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借款逾期1年以上,贷款人那么在上述利率根底上,向借款人收取20%至50%的加息 第十条 保险 “借款人〞在“商务合同〞生效后,应向“承保人〞就该合同项下的设备在到货、建立和还款期间的风险进展投保保险金额应不低于“贷款人〞贷给“借款人〞全部贷款的本金投保险别包括运输险、安装工程险和财产险借款人〞在投保后,必须将保险单项下的权益转让给“贷款人〞保险赔款应首先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及费用但“贷款人〞可视“工程〞实际情况通知“承保人〞将保险赔款付给“借款人〞,接着用于本协议项下的工程建立 第十一条 税收 国家税收部门在“国外贷款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征收的任何税收〔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预提税、印花税等〕均由“借款人〞负担。
第十二条 保证 一、“借款人〞在此保证: 1.每年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年度的工程建立和资金使用方案; 2.每半年向“贷款人〞提供“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的材料; 3.随时将可能阻碍“工程〞建立的严峻情况,决定和事件以书面方式通知“贷款人〞; 4.在每年度完毕后60天以内向“贷款人〞提供“借款人〞以及“工程〞的该年度的财务报表及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工程工程支出年度决算报告; 5.应“贷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提供其它有关材料; 6.在每次归还本协议项下到期应付本息前60天,将与应付款项等额的资金存入按第四条规定开立的存款帐户中; 7.“借款人〞对其与其它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所签贷款协议或担保协议项下所发生的任何违约事件应立即通知“贷款人〞 二、“借款人〞在此声明并承诺: 1.“借款人〞在其它任何贷款或担保协议项下,未曾给予其它银行和金融机构优惠于本贷款协议的归还条件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及其与“贷款人〞签订的所有其它贷款或担保协议项下所欠“贷款人〞的全部款项,在归还方面与“借款人〞所有其它债务均处于同等受偿地位; 2.“借款人〞今后在其它银行和金融机构签订任何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时,决不接受比本协议项下贷款优先归还和损害或违犯“贷款人〞利益的条件和条款; 3.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将其现存的和今后获得的任何资产和权益抵押或转让给别人。
第十三条 违约事件 以下事件之一即构成“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 一、“借款人〞未能按本协议的规定按时归还到期本金、利息、费用及其它任何应付款项; 二、“借款人〞违犯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 三、“借款人〞在其与“贷款人〞所签订的其它贷款协议或担保协议项下发生了任何违约事件; 四、“借款人〞在其与其它任何银行或金融机构所签的贷款或担保协议项下发生了任何违约事件 五、“贷款人〞有理由断定本协议下贷款的担保人已丧失担保才能或担保资历时,在发生上述违约事件之一的情况下,“贷款人〞有权采取下述一项或几项措施: 1.限期“借款人〞纠正违约事件; 2.中止用款; 3.宣布全部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归还全部借款 第十四条 放弃 一、“商务合同〞项下买卖双方如发生争吵或发生其它事件,将不阻碍“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应承当的全部义务即“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具有独立性,不受其它事件的阻碍 二、“贷款人〞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视为放弃该项权利,同时不阻碍“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应承当的任何义务 第十五条 转让 一、未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二、如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时,那么任何继承人、代理人、受让人或接收人应无条件地遵守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应无条件地承当“借款人〞在本协议下的全部义务 第十六条 协议的修正、补充和解释 一、本协议在“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予以修正和补充,但在修正或补充协议生效之前,原协议仍然有效 二、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发生变化,而阻碍本协议的正常履行时,那么应按国家当时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修正或补充本协议 三、经“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确认后,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正或补充均构本钱协议不可分割的局部,与本协议同等有效 四、本转贷协议中未明确的内容,应按“国外贷款协议〞有关条款的规定解释 第十七条 争吵 一、借贷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吵,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处理如协商无效时,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可依法直截了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诉讼程序处理 二、诉讼费用,按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的规定办理 三、在诉讼期间,本协议凡不涉及争议局部的条款仍接着有效,任何一方不得借口处理争吵而拒不执行本协议的详细条款。
第十八条 协议生效 一、在以下条件具备时,本协议正式生效,生效时间以迟者为准: 1.本协议业经借贷双方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2.“国外贷款协议〞业经有关当局批准生效 二、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正或补充应经借贷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三、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各执一分,副本分送 四、本协议项下未尽事宜,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总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借款人: 公章 贷款人: 公章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