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誉权案件审理的情况问题及对策之一.doc
35页名誉权案件审理的情况.问题及对策(之一)张新宝.康长庆木文将对民法通则公布以來我国人民法院审理名誉权纠纷案件 尤其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名誉权纠纷案件的情况进行分析, 通过对一些典型案例的解剖揭示出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将参 考国内外的民法理论研究成果和国外(境外)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方 面的经验,对审判实践中的一些突出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相应 的解决方案一、我国近十年来审理名誉权纠纷案件的情况概述由于我国司法统计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很难就我国近十年来全 国法院审理名誉权案件的数据进行全面的统计和系统的分析在此, 我们先介绍一些零星材料:从1988年到1992年,我国人民法院受理 的有关公民人身权纠纷的案件(包括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生命 健康权等),每年在2000多件到3000多;1992年人民法院受理的涉 及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的案件为2611件;1993年全国人民法院 受理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为3032件,审结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为2922 件;1994年全国人民法院受理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为3543件[1]下 而,我们试图通过另一些途径说明近十年来我国法院审理名誉权案件 的一些基本情况和趋势。
一)近十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对名誉权纠纷案件的提及 与重视1.名誉权纠纷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的地位1985年和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没有提及名誉权案件的 审理情况,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也没有提及名誉权案件的 审理情况[2]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首次提及名誉权纠纷 案件的受理情况郑天翔院长指出:“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纠 纷已不断起诉到法院这些纠纷往往很复杂,而有关的法律还在制定 中各级法院依照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努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3]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民法通则实施以来,著 作权、名誉权、肖像权等案件日益增多”人民法院审理这几类案 件,既坚持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不受侵害,又支持正当的 社会舆论监督对构成损害名誉权、侵害著作权的,依法追究其相应 的民事责任,给予必要的民事制裁 [4]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由于法治的逐步健全, 特别是民法通则的颁布施行,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日益扩 大,著作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新型案件逐渐增多报告 要求总结审理有关名誉权案件等的经验[5]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依法审理了一些名誉权、 肖像权、姓名权、著作权等新型案件,使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的人 身权利得以保护。
[6]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民法通则实施几年来, 公民、法人更加注意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去年 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和著作权等案件3823 件,比上年上升19. 6%o人民法院审理名誉权案件,严格区分侵害名 誉权与正当的與论监督的界限,既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又支持正当的 舆论监督……”[7]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依法审理著作权和名誉 权案件5年全国法院共审结著作权、名誉权、名称权、姓名权、荣 誉权等案件11317件 [8]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二是名誉权、荣誉 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案件上升较大诉讼主体的情况也发 生变化,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还有港、澳、台居民和外 国人许多名誉权案件直接与生产、科技、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社会 影响较人去年全国法院共受理这类案件4760件,比上年上升26. 56%; 审结4650件,比上年上升29.09% [9]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全国法院还审理了许多 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案件最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 院对邱满囤诉汪诚信等侵害名誉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被告汪诚 信等5人撰写和发表署名文章,并未侵害邱满囤的名誉权,撤销一审 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通过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处理这些案件, 增强了人民内部团结,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10]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指出:“耍正确、合法处理好婚姻家庭 案件,继承案件,债务案件,损害赔偿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名誉权 案件等涉及人身权利的案件 [1112.若干讨论与评价在民法通则实施以前,名誉权纠纷案件没有成为我国人民法院受 理的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部分,在1988年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工作 报告并不提及审理名誉权案件的问题从民法通则公布实施以来,名 誉权案件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名誉权案 件的复杂性及过去缺乏有关司法审判的经验,故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 告将此类案件称为“新型”案件从80年代后期开始,名誉权案件逐步受到司法部门的重视在 最高人民法院的年度工作报告中,名誉权纠纷案件开头与著作权、姓 名权、名称权等案件相提并论,并放在这些案件之后进行说明到了 90年代,名誉权案件的重要性得到更进一步的突出,或者是在最高 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得到单独的说明,或者是在与相关案件的共同说 明中得到优先和更为突出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对名誉权案件上升的原因作出了一些间接的说明 这就是:(1)民法通则的公布与实施(即民事法律制度的相对完善), 使得人们有依据对此类案件提起诉讼,法院有依据审理此类案件;(2) 公民和法人更加注意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E卩法律意识的普遍提 高),通过提起民事诉讼保护自己的名誉权。
那么,人民法院又是出 于何种考虑而加强名誉权案件的审判工作呢?这似乎也可以从历年的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有关论述中找到答案:(1)维护公民和法人 的合法民事权益;(2)维护社会秩序,“增强人民内部的团结” ;(3) 在一定程度上还有与经济建设、科学技术发展相关的原因(参见1995 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有关内容)看来,司法机关加强名誉权 案件的审理,实际上是服务于多个冃的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认识到,审理名誉权纠纷案件的一个最为复 杂、最为重要的问题是划分正当的舆论监督与公民名誉权保护的界 限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多次强调这一问题1995年的工作报告 专门提及邱满囤名誉权案件,[12]也是试图说明正当的舆论监督与 名誉权保护的界限但是,划清这一界限的工作还刚刚开始,现在的 和未来的几乎任何一种名誉权纠纷案件都可能直接或间接涉及到这 一界限问题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名誉权案件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公 报》公布的名誉权案件1.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名誉权案件的复函从民法通则实施到90年代中期,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 的一些关于名誉权纠纷的具体案件的请示报告进行批复,指导下级人 民法院正确地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审理名誉权纠纷案件。
这些复 函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水泉诉郑戴仇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复 函》、《关丁胡骥超、周孔昭、右述成诉刘守中、遵义晚报社侵害名 誉权一案的复函》、《关于朱秀琴、朱良发、沈珍珠诉〈青春〉编辑 部名誉权纠纷的函》、《关于李谷一诉〈声屏周报〉社、记者汤午生 侵害名誉权案执行问题请示的复函》、《关于范应莲诉敬永祥侵害海 灯名誉一案如何处理的复函》这些复函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处理具体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具有重 要的指导意义,并抽象出一些具有一般性意义的指导意见,对于审理 同类案件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2.若干统计数据及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1996年公布的案件统计表[13](见 下页)年份公布案件总数公布民事案件数[14]公布的名誉权案件数1985 年1560131986 年1987 年12301988 年15711989 年211011990 年181121991 年13401992 年171111993 年221211994 年22501995 年221901996 年21140上表向我们揭示这样一些信息:⑴在民法通则实施以前,我国 法院受理的名誉权纠纷案件较少,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权威出版物并指 导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对此类案件没有关 注;(2)在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的儿年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十 分关注名誉权案件,在发表的为数不多的案例中,名誉权案件占有显 著的地位;(3)到了 90年代中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未再发表名 誉权案件,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名誉权案件审判的问题Z关注并未停 止,而是以另一种方式来探讨和解决其中的问题,这就是通过具有更强影响力的司法解释来加以关注。
在这一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有关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 答》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进一步征求意见,就审理名誉权案件 中的一些新问题作出解答如何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名誉权案件的效力或者 影响力呢?笔者认为,一方面在目前条件下此类案件尚不具有正式的 法律效力,不同于英美法国家的“判例法”,另一方面它作为最高人 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内容,又具有相当的指导性作用这些案件 是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认为审理得当的案件最高人民 法院公布这些案件,其目的不外乎给下级法院某种示范和榜样事实 上,它会强烈地暗示下级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应当予以参照同时, 最高人民法院有权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者上诉程序撤销各下级法院 的判决,包括审理不当的名誉权案件审判人员在审理类似的名誉权 案件吋,必须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相关名誉权案件予以极 大的关注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选择、公布有关案件时,也 应当特别慎重,充分考虑到它可能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影 响作用[15](三)若干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举要1.王发英诉刘珍及《女子文学》等U!家杂志侵害名誉权纠纷案A. 案情与判决被告刘珍撰写“及时纪实小说”《特号产品王发英》,声称“要 展览一下王发英”,并使用“小妖精”、“大妖怪”、“流氓”、“疯 狗”、“政治骗子”、“扒手”、“造反派”、“江西出产的特号产 品”、“一贯的恶霸”、“小辣椒”、“专门的营私者”、“南方怪 味鸡”、“打斗演员”等语,侮辱原告人格。
被告将该文投给《女子 文学》等多家杂志发表,使原告在精神上遭受极大痛苦,在经济上受 到损失一审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 款判决原告胜诉,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为原 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并判决被告分别承担从400-1400 元不等的赔偿责任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16]B. 被告行为之性质分析该案是一个影响较大的案件从审判所认定的事实来看,被告侵 害名誉权的行为应属比较明显被告以“作品内容系采访而来,如实 报道了王发英的真实情况,并未侵害原告的名誉权”为由进行抗辩, 不能成立侵害名誉权通常有侮辱诽谤两种行为在该案中,且不讨 论是否存在传播诽谤事实的情节,仅“要展览一下王发英”,并使用“小妖精”、“大妖怪”、“流氓”、“疯狗”、“政治骗子”、“扒 手”、“造反派”、“江西出产的特号产品”、“一贯的恶霸”、“小 辣椒”、“专门的营私者”等表述就毫无疑问构成文字侮辱,侵害原 告的名誉和人格法院虽然没有说明被告的行为属于侮辱抑或诽谤, 但是对侵害名誉权的事实之认定是正确的C. 损害后果讨论在该案中,争讼双方和法院没有对损害后果进行认真的讨论。
作 为侵害名誉权的一般后果一一社会评价的降低,是显而易见存在,可 以进行事实推定而无需举证而精神损害和其他损害,则需要加以证 明,否则难以确定赔偿的具体数额法院判决主要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