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国关于公开审理的立法状况.pdf
5页一、各国关于审判公开原则的立法概况贝卡利亚这一闪光的思想用立法的形式表达出来,当首推美国国会1791年12 月 15日批准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前10 条修正案(即通常所称“权利法案”)中的第 6 条修正案该条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享有:由犯罪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开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理注:《中外宪法选编》,人民出版社1982 年版,第 228 页到 19 世纪,法国(于 1808年)、德国(于 1877 年)、日本(于 1880年)等国都相继实行这一原则从1764年贝卡利亚提出审判公开这一原则,到主要西方国家将这一原则规定在各国的立法中,大约用了一百年左右的时间在本世纪前半叶, 审判公开原则已逐渐为各国所接受,但是人类也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的浩劫, 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法西斯主义的横行,恣意践踏审判公开等各项民主的诉讼原则, 广大人民深受其害 法西斯主义破坏诉讼民主的主要标志就是任意逮捕、 专横起诉、 秘密审判和滥施刑罚 这也从反面昭示世人, 审判公开原则是何等的重要! 二战结束,包括严肃的法学家在内的各国人民认真地进行了历史的反思,也引起了战后成立的联合国的高度重视1948 年 12 月 10日, 联合国大会郑重地通过了作为第一个系统地提出和保护基本人权具体内容的国际文件—— 《世界人权宣言》 (Universal Declarartion of Human Rights )。
该宣言第 3 条确认“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10 条确认“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为了进一步促进各国“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联合国大会于1950年开始起草,并于1966年 2 月 16 日决议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Inter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该公约第 14 条第 1 款再次确认和明确界定审判公开这一原则,即“所有的人在法庭上和裁判面前一律平等在判定时对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不仅如此,该款还规定,不公开审理的应限于以下五种情形: 即“由于民主社会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国家安全的理由,或者当诉讼当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时,或在特殊情况下法庭认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法利益因而严格需要的限度下,可不使记者和公众出席全部或部分审判;但对刑事案件或法律诉讼的任何判决应公开宣布,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诉讼系有关对儿童的监护权问题的婚姻争端。
注:《人权国际文件汇编》,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号:C.83.XIV.I第 8页至第 11 页 但无论属于哪种情形,判决均应公开宣布该公约已于1976年 3 月 23 日生效综上所述,从二战结束到70 年代中期,经过国际社会近三十年的共同努力,审判公开原则的国际标准才得以确立从两大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刑事诉讼立法来看,英国庭审一律公开, 而且报刊可以报道全部情况, 但以下情况除外:1. 少年就猥亵、强奸等罪行作证时,法庭可以命令除法庭官员、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以及善意的(bona fides )新闻采访人员外, 一律离庭;2. 儿童除出庭作证外不得旁听;3. 法律上规定有关国家秘密等案件时不公开; 有关性犯罪案件的审判, 并不秘密进行, 但可以限制报刊的报道;4. 法庭可向扰乱法庭秩序的旁听者提出警告或驱逐其出庭,必要时可以以藐视法庭罪加以论处美国的庭审公开进行, “但法庭在诉讼的某个阶段根据显示的适当理由,如涉及年轻女性的强奸案件中过于渲染的情节,可以决定不许公众旁听, 或限制某些人旁听一般说来,被告人的亲友不在禁止旁听之列注:卞建林:《美国刑事诉讼简介》,载《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3 页。
美国法庭规则规定: 法庭不允许在诉讼进行期间在法庭内摄影或在法庭进行无线电广播比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庭审公开,但不允许在法庭内摄影, 因而专门有两名画师在庭上作速写,然后将速写画发布给各新闻机构以供发表主持庭审的法官可以对任何妨碍、阻止或为难法庭进行审判,从而贬低法庭尊严的行为,处以藐视法庭罪审判公开的另一层含义就是证据公开,尤其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在这方面,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用证据法或证据规则加以规范,其中心问题就是证据的相关性(relevancy )和可采性( admissibility)问题由于英美实行由陪审团认定案件事实、决定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而陪审团成员又多系法律的外行, 因此在陪审团退庭评议之前, 主持庭审的法官要向陪审团作总结提示,其中就包括哪些证据不可采纳,而并非当庭逐个认定或认证证据,因为那是属于陪审团退庭秘密进行评议之后,经投票表决才能够作出的法国重罪法庭庭审实行公开原则, “但公开对社会秩序或者道德风俗存有危害的除外在此种情况下,法庭应当作出裁决,当庭宣布但是,审判长可以禁止未成年人或部分未成年人旁听对案件的实质判决, 任何时候均应公开宣布《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06 条)轻罪法庭“庭审一律公开。
但是,法庭如果认定公开审判对社会秩序有害或者有碍善良风俗,可以作出决定, 在公开庭上宣布禁止旁听, 并在判决中载明 ”“对案件实质所作的判决,一律公开宣示第 400 条) 上述第 306 条的规定适用于违警罪法庭的判决(第535条)注:余叔通、谢朝华译: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 123页、第 148 页和第 181 页可见,审判公开是法国重罪法庭、轻罪法庭和违警罪法庭审理所有刑事案件普遍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不过,法国也规定: “自开庭时起, 禁止使用任何录音和放音设备、电视或电影摄影机以及照像机, 否则罚款三百至十二万法郎但是,法庭审判长可以使法庭审理在其监督下使用录音机 录音机及其支架应当加封置于书记官能够看得见的地方注:余叔通、谢朝华译: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 123页、第 148 页和第 181 页德国同样实行审判公开原则它源于《德国法院组织法》第169 条,该条规定:“在法庭上进行的程序, 包括宣布判决和判令, 都是公开的 无线电和电视传送以及为后来传播其内容用的录音和拍片,均不允许 ”(注:北京政法学院编:《刑事诉讼法参考资料》第 2 辑(下册), 1980年版,第 181页。
但是, 为了保护被告人的隐私或者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可以不公开审理德国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使刑事司法受到公众监督, 保障公众对它的信任 ” (注:赫尔曼:《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译本引言,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 17页日本在宪法中规定了审判公开原则《日本国宪法》第82条规定:“法院的审讯及判决在公开法庭进行 如经全体法官一致决定认为有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虞时, 法院得进行不公开审讯 但对政治罪、 有关出版犯罪或涉及本宪法第 3 章所保障的国民权利问题的案件,一般必须公开审讯注:《日本国宪法》,《中外宪法选编》,人民出版社 1982年版,第 184页意大利在刑事诉讼法典中对审判公开规定得最为详细,该法典第 471条规定庭审的公开性:“( 1)庭审是公开的,否则无效 (2 )未满 18 岁的人,受到防范处分管束的人和处于醉酒状态、中毒状态或精神失常状态的人不得进入法庭3 )如果上述人员作为证人必须参加庭审,在无需其继续存在时被立即带离4 )携带武器的人不允许出席庭审,但公安部队的属员除外;携带足以造成干扰的物品的人也不得出席庭审对庭审造成干扰的人将依照庭长的命令被逐出法庭,在庭长不在时,公诉人可下达此命令,同时禁止该人参加以后的诉讼活动。
5)为维护秩序,在特殊情况下,庭长决定将进入法庭的人数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以内 (6)本条提到的处置以口头方式作出,无需任何手续 ”第 472条规定了不公开审理的情况:“(1)当公开审理有可能损害善良习俗时,法官决定法庭审理或者它的某些活动以不公开的形式进行;当公开审理可能使为国家利益应予保密的消息得到传播时,如果主管机关提出要求, 法官也决定进行不公开审理 2)根据关系人的要求,法官决定以不公开的形式调取可能对证人或当事人的隐私权造成影响并且所涉及的事实不构成指控对象的证据当关系人未出庭或者与诉讼无关时,法官自动作出决定3)当公开审理可能损害公共卫生时, 当公众的行为可能干扰庭审的正常进行时,当必须保护证人或被告人的安全时,法官也可以决定法庭审理或它的某些活动以不公开的形式进行4)法官可以决定以不公开的形式讯问未成年人 (注:《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 ,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年版,第 170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