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易燃易爆、油品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pdf
9页易燃易爆、油品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易燃易爆、油品及危险化学品采购、搬运、储存、发放、使用等管理要求和方法,以防止发生爆炸、火灾、人身伤害以及对环境污染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二建集团使用的氧气、乙炔、油类、油漆、稀料、乙醇、酸液等各类易燃易爆、油品及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第三条 职责与权限 1、 工程管理部(物资管理)负责易燃易爆、油品及危险化学品的采购、搬运以及使用后废弃物处置管理的指导,并负责对易燃易爆、油品及危险化学品采购、搬运管理的监督检查 2、 安全管理部组织二建集团相关部门对易燃易爆、油品及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党建工作部(保卫管理)负责易燃易爆、油品及危险化学品贮存、发放、使用管理的指导,并负责对易燃易爆、油品及危险化学品贮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4、 工程公司/分公司/总承包部指导易燃易爆、油品及危险化学品的采购、搬运、贮存、使用、保管、使用后废弃物处置等活动,并对工程项目部实施易燃易爆、油品及危险化学品的采购、搬运、贮存使用、保管的监督检查 5、 工程项目部负责对项目使用的易燃易爆、油品及危险化学品的搬运、贮存、发放、使用以及使用后废弃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四条 工程项目部根据工程施工需要,提出易燃易爆、油品及危险化学品的要料计划,经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实施采购 第五条 易燃易爆、油品及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根据《物料管理制度》的规定,评定、选择合格的供应商 第六条 重点控制易燃易爆、油品及危险化学品有:氧气、乙炔、油类、油漆、稀料、乙醇、酸液等各类易燃易爆、油品及危险化学品 第七条 易燃易爆、油品及危险化学品供应商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临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收集时要注意证、照的有效期; 2、易燃易爆化学物消防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3、公安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使证》副页复印件; 4、驾驶员必须具备《政府部门规定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工作证》复印件; 5、运输车辆必须具备《政府部门规定的道路货物运输(危险品)证》复印件 第八条 易燃易爆、油品及危险化学品资料验证 1、产品的合格证; 2、有害物质的检验指标; 3、产品生产备案证; 4、化学物质安全数据表(MSDS)资料 第九条 采购前(时)应查询或向供应商索取所购物资的《化学物质安全数据表(MSDS) 》资料,采购后随物资一起到施工现场,逐级传达有关注意事项,进行环保、安全交底,直至操作人员。
第十条 工程项目部应按《物料管理制度》的规定,采取特定的搬运措施,并防止混装、遗洒、泄漏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部应采取严格的隔离封闭和防砸、防雨、防火、防晒措施,专人专库保管,配备消防器材,按规定设置明显的标记和禁止明火标志,保持安全距离,并控制存量 第十二条 由施工现场物料管理员专人负责发放,建立台帐,对领取物品、数量、领用人及日期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发放时严格控制数量,限量发放 第十四条 严格按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应有必要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防止遗洒和泄漏 第十五条 按《防火安全制度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动火管理 第十六条 氧气、乙炔瓶使用时,两瓶工作间距不小于 5 米,要距明火 10 米以上,且搬运时不得碰撞;氧气瓶应有瓶盖、减压器上应有安全阀与防震圈,严防沾染油脂,不得爆晒、倒置、平卧,采取专用仓库存放,并设有防倒措施与安全禁令标志 第十七条 对易燃易爆、油品及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应在现场规定位置存放,定期联系有资质的单位对其进行回收或处理 第十八条 根据易燃易爆、油品及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按《防火安全制度管理办法》 、沪公发(2002)399 号《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足够数量,种类合适的灭火器材和清理器具。
第十九条 发生遗洒和泄漏,现场应立即清理干净,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条 贮存和使用过程中发生危险或重大环境影响时, 应按 《应急准备和响应管理制度》和《事件调查、不合格、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二建集团、工程公司/分公司/总承包部和工程项目部的物资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现场易燃易爆、油品及危险化学品的采购、搬运以及使用后废弃物处置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二建集团、工程公司/分公司/总承包部和工程项目部的保卫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现场易燃易爆、油品及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二建集团、工程公司/分公司/总承包部和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管理部门,结合现场安全文明、环境保护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现场易燃易爆、油品及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体系运行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按《事件调查、不合格、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形成的记录有: 1、易燃易爆、油品及危险化学品采购计划 2、易燃易爆、油品及危险化学品采购合同 3、易燃易爆、油品及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4、易燃易爆、油品及危险化学品进场验收记录(附件一) 5、易燃易爆、油品及危险化学品进场发放记录(附件二) 6、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废弃物回收消纳记录(附件三) 7、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废弃物消纳清单(附件四)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工程管理部(物资管理)和党建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XXXXXX 集团有限公司 易燃易爆、油品及危险化学品进场验收记录 编号:QG/SHEJ GC17-202X(B-1) 序 入库日期 物品名称 入库数量 合同/发票编号 验收人 附件二: XXXXXX 集团有限公司 易燃易爆、油品及危险化学品进场发放记录 编号:QG/SHEJ GC17-202X(B-2) 序 发放日期 物品名称 发放数量 领用单位 领料单编号 领用人 附件三: XXXXXX 集团有限公司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废弃物回收消纳记录 编号:QG/SHEJ GC17-202X(B-3) 序 物品名称 回收日期 回收数量 消纳单位 消纳清单编号 责任人 附件四: XXXXXX 集团有限公司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废弃物消纳清单 编号:QG/SHEJ GC17-202X(B-4) 序 物品名称 回收日期 回收数量 消纳单位 消纳清单编号 责任人 QG/SHEJ JZ01-202X《质量目标管理办法》 QG/SHEJ JZ01-202X《质量目标管理办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