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doc
9页省所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省所编外聘用人员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 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省所实际,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省健康教育所编外聘用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编外聘用人员是指:不占用省所核定 编制,不担任行政职务和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能性或辅助性工 作,根据需要聘用的人员第二章聘用人员的形式第四条 聘用人员分为单位自聘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单位 自聘人员是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分 为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人员是指单位从劳务派 遣单位接收的被派遣的劳动者第三章聘用人员的范围和条件第五条聘用人员的范围为单位需要的各类技术人员和操作 人员,主要岗位分布为影视制作人员、办公室文员、驾驶员、保 洁员、炊事员第六条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 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三) 非特殊岗位年龄要求 45周岁以下;(四) 达到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五) 符合岗位所需的其它条件第四章聘用程序第七条 编外人员聘用实行申报制。
用人科室提出聘用申请, 经所长办公会核准后拟定聘用简章, 并通过所网站发布招聘信息其中,需用劳务派遣的人员,应及时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公司) 联系第九条 用人科室负责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 行审查除劳务派遣人员外,应聘人员报名时,需提供本人学习 或就业简历、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或职业资格证书或技 术等级证书),资质证书,以及获奖证书等能反映自己专业技术 水平的有效证件或业绩证明第十条对资格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进行面试和体检后确定 聘用人选第十一条 单位和聘用人员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共同 签订《劳动合同书》,和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劳动合同书》应当具备以下 条款:(一) 劳动合同期限;(二)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三)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 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五)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六) 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七)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八)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五章聘用人员的工资第十二条工资标准(一) 全日制聘用人员工资分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工 龄工资三部分,不同岗位工资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不低 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绩效工资半年或年度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 放。
二) 非全日制聘用人员工资标准由双方约定,但不得低 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三) 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的标准由劳 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双方协商确定四)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其对专业技术的熟练程度,相应的 和工勤人员在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上适当拉开差距第十三条工资的支付(一) 全日制聘用人员工资依据本人的出勤和聘用协议的 约定按月支付聘用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加班的,按照合同约定发 放加班费二) 非全日制聘用人员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月底支付三) 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 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执行第六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四条 全日制自聘人员在聘期内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 待遇(具体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或在合同中约定),并按规定比例 分别由单位和个人承担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 划生育假等假期同时享有单位同类在岗人员的福利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应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 办理参保,并由本人及劳务派遣单位负责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具 体操作办法按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之约定办理第十六条 非全日制聘用人员不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带薪年 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以及同类在岗人员的 其他福利待遇。
第七章劳动保护第十七条 单位根据岗位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 的规定为聘用人员提供和公司同岗位员工相同的工作环境、劳动 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第十八条聘用人员必须接受单位安排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供安全生产技能,增强并 做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章 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 科室应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工作指导、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的出勤管理一) 全日制聘用人员出勤、请假等严格按照《省所考勤制 度》执行二) 非全日制聘用人员出勤由双方合同约定三) 聘用人员事假 3天以内(含3天)者,病假在10天以内(含10天)者,当月工资全额发放超过规定天数的,事假 根据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当日平均工资 病假10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基本工资的 90%发放,不享受当月各种福利、补贴、# 奖金及绩效工资等;病假超过一个月以上者,从第二个月起按照基本工资的60%发放;从第三个月起聘用工资停发当月病事假 累积超过的同上办理第二十条聘用人员的考核管理一) 聘用人员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坚持公 平、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 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二) 考核内容应当和岗位要求相结合,主要包括个人品德、 能力、业绩、纪律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三)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 个等次四) 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结果作为对聘用人员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聘用人员,留用查看一年,当年不计算为累计工作年限;如两年连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 等次的,当年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经考核不合格的人 员及时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第六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书》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确需变更时,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未达成一 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第二十二条 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 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十三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随时单 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 在试用期经考察不符合用人单位岗位要求的;(二) 受聘人不能履行聘用合同的;(三) 聘用人员严重违反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四) 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个工作日的;(五)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六) 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 能正常进行的;(七) 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四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单方面 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人 员:(一) 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 事原工作的二)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第二十五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 除聘用合同:(一) 受聘人员因工作致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 受聘人员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四) 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五) 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 聘用合同,需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申请:(一)在试用期内的;(二) 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三) 经招考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四) 符合国家规定,经用人单位批准调出本单位的;(五) 依法服兵役的第二十七条 聘用期内发生争议,聘用人员可向劳动争议仲 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所长办公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