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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油脂加工企业收购加工2010年度国产油菜籽补贴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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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桔****
  • 文档编号:537033334
  • 上传时间:202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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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国内油脂加工企业收购加工2010年度国产油菜籽补贴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国内油脂加工企业积极性,稳定国内油菜籽价格,经国务院批准,2010年度新产油菜籽上市后,对具有一定资质条件和规模、统计工作规范的指定国有或民营油脂加工企业入市收购加工2010年度国产油菜籽,国家继续给予一次性定额费用补贴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   (一)地区范围油菜籽托市收购政策执行区域包括冬播油菜籽产区(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春播油菜籽产区(内蒙古、西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   (二)企业范围享受补贴政策的企业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指定油脂加工企业、中央企业所属油脂加工企业及托市地区承担2010年度中央储备菜籽油轮换任务的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指定油脂加工企业继续按“企业自愿、自主申报、自担风险”的原则确定,指定企业须具有一定资质条件和规模、统计工作规范,企业数量可在上年数量基础上适当增加银行信用等级较好、省级以上产业化龙头企业(含农垦企业)及粮油应急加工企业应优先选用各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新增企业数量和名单,要报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审定。

      中央企业所属油脂加工企业数量和名单由中央企业总部审核确定,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备案   (三)托市地区承担2010年度中央储备菜籽油轮换任务的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按国家批复的2010年度中央储备菜籽油轮换计划,委托当地油脂加工企业收购油菜籽加工成油作为轮入油源的,享受同等补贴政策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及委托油脂加工企业名单由中储粮总公司报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审定   (四)执行托市政策的所有企业名单及其加工能力等情况,由国家粮食局汇总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参与执行油菜籽收购加工补贴政策的油脂加工企业,不得安排执行国家临时存储油收购和加工任务    二、补贴条件及标准    (五)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及中央企业所属油脂加工企业申领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   1.油脂加工企业按1.95元/斤(含,国标三等,下同)至2.10元/斤价格公开挂牌收购油菜籽收购价格以收购发票上的结算单价为准收购高于或低于国标三等油菜籽,按照国家标准每升高或降低一个等级,收购价格可上浮或下调0.02元/斤    2.收购的油菜籽必须是2010年度国内新产油菜籽   3.补贴收购期限为,冬播油菜产区自2010年5月21日至10月底;春播油菜产区自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2月底。

          4.申领补贴的油菜籽收购总量不超过该油脂加工企业200天的油菜籽加工能力   5.收购的冬播油菜籽必须在2010年12月底前,春播油菜籽必须在2011年3月底前加工成菜籽油    6.收购发票的开票单位必须是国家指定的已向社会公布的油脂加工企业   (六)纳入补贴范围的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除需按上述价格、补贴收购期限内收购2010年度国产新油菜籽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承担2010年度中央储备菜籽油轮换计划    2.委托当地油脂加工企业公开挂牌收购加工油菜籽    3.收购油菜籽加工出油数量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补贴期限内合理的菜籽油轮换计划   4.收购的冬播油菜籽必须在2010年12月底前,春播油菜籽必须在2011年3月底前加工成菜籽油轮换入库   (七)根据企业按上述规定实际收购、加工的油菜籽数量,中央财政按0.10元/斤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定额费用补贴包干补贴后,省级人民政府指定企业及中央企业所属油脂加工企业加工的菜籽油、菜粕等产品由企业自行销售、自负盈亏   (八)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取消该企业全部财政补贴,并通过社会媒体等公开通报:    1.补贴收购期限内企业将已收购的油菜籽直接进行销售。

          2.企业将尚未加工成菜籽油的油菜籽申领补贴    3.企业将非补贴收购期限内收购的油菜籽或进口油菜籽申领补贴    4.企业收购、销售、库存的油菜籽、菜籽油、菜粕账实不符   5.企业未按统计制度规定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购、销、存统计月报,以及粮油加工业统计报表,拒报虚报统计资料    6.其他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的行为    三、补贴资金的申请   (九)申请时间冬播油菜产区补贴的申请期限为2011年1月15日前;春播油菜产区补贴的申领期限为2011年4月15日前省级人民政府指定企业按上述规定期限向省级粮食部门报送补贴申请及有效凭证;中央企业所属油脂加工企业向集团总部报送补贴申请及有效凭证    (十)补贴申请材料包括:   1.当地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粮油收购统一发票(复印件),此发票应有税务部门加盖的审核章   2.补贴期限内企业开具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包括作废发票,并且发票号码应连续   3.补贴期限内企业加工成菜籽油的入库报告单补贴期限内各月末库存数量情况(含库存油菜籽、菜籽油和菜粕)省级人民政府指定油脂加工企业和中央企业所属油脂加工企业补贴期限内各月菜籽油和菜粕销售情况。

         4.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还需提供补贴期限内各月末菜籽油实际库存统计报表;国家有关部门及中储粮总公司下达的国产菜籽油轮换计划    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登记造表、加盖公章,并应对全部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一)补贴备查材料包括:   1.收购环节开具的原料收购结算单、质检单、称重计量单,以及对单次收购数量在5吨以上的,企业留存的交货人身份证复印件    2.经银行经办人员签署的收购资金日对账表,或企业自有资金情况   3.企业从收购起始日至加工截止日所有油菜籽加工、菜籽油销售的原始单据及统计报表,以及企业用电量、用煤量、溶剂使用量等情况    4.企业库存情况统计表    备查材料由企业自行保管,有关部门审核检查时需进行抽检    四、补贴资金的审核   (十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油脂加工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核省级粮食部门对企业补贴申请材料及时汇总、整理及初步审核,于15个工作日内报省级财政部门复审省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复审完毕,并向中央财政报送预拨补贴资金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同时抄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进行审核省级粮食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十三)中央企业所属油脂加工企业及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核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对企业补贴申请材料及时汇总、整理及初步审核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同时抄报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   (十四)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在省级相关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审核基础上,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抽取2-3家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专员办事处在收到申请报告后4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报送审查结果    五、补贴资金的拨付   (十五)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总部报送的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按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确定的油菜籽补贴数量,以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标准进行拨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油脂加工企业的补贴,中央财政拨付给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企业所属油脂加工企业补贴,中央财政拨付给中央企业总部;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补贴,中央财政拨付给中储粮总公司    (十六)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拨款后,应于10日内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    六、附则   (十七)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作为补贴收入,由企业按现行会计核算要求,统筹管理与使用    (十八)补贴期限内发生的商务纠纷、意外事故等,由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自行协调解决。

         (十九)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必须认真执行油菜籽收购政策,按规定如实提交补贴申请材料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资金   (二十)省级有关部门应结合今年油菜籽的市场情况,统筹研究地方储备油的增储及轮换事宜    (二十一)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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