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约课件底稿.doc
3页一、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报价 (一)要约的概念和条件1、概念:要约人-------受要约人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所谓特定的当事人,是指要约人能为外界所确定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作,可以向特定的人发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和明确必须能决定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不能含糊不清,应当完整和具体,包含合同订立的必要条款在商业买卖中,一般包括商品名称、价格、数量以及交货或付款的时间等4)表示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就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因为要约一经受要约人的承诺,合同就成立,无须征求要约人同意或经其确认二)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1)要约邀请不具有缔约目的2)发出要约邀请的当事人,可以随时撤回要约邀请3)要约邀请不是合同订立过程的必经阶段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区分2)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
3)根据交易习惯来区分三)反要约新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并讲其意思表示回复给要约人,那么受要约人的这一答复构成了新要约,此时双方还没有形成最终的合意这种意思表示就是反要约,或者称为新要约甲:我出400,你卖不卖?乙说:至少800,少了不卖四)交叉要约,要约人向相对人发出要约之后未到达之前,相对人也向前述要约人发出同样内容的要约当事人双方互为相同要约的意思表示就是交叉要约五)要约的效力 1.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的生效时间——到达主义发信主义—)书面要约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法律效力到达,是指到达受要约人所能控制的地方,比如,要约信件、电报送到受要约公司的传达室至于受要约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否看到要约,不影响要约的生效道理很清楚,如果受要约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看到要约,要约才生效,要约的有效期会无限制的延长,受要约人事实上会控制要约的有效期这样就会使要约人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数据电文是一种书面形式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1)对要约人的约束力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例外:要约可以撤回、撤销(2)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要约对受要约人没有约束力,而仅使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权利六)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宣告取消要约要约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a 要约人确立了承诺期限b 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c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七)、要约的消灭,要约的消灭——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不再对要约人产生约束要约消灭的主要原因:(1)、要约有效期限的经过要约期限届满而未获得承诺,受要约人以沉默的方式表示拒绝,即受要约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以答复,此时要约效力终止,不能自动延伸2)、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受要约人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之前,就明示予以拒绝,此时要约提前失去约束力3)、要约人撤销要约在符合撤销条件时,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被撤销的要约是一个已经生效的要约,被撤回的要约是尚未生效的要约,因此撤销发生要约失效(消灭)的问题,撤回不发生要约失效(消灭)的问题。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说明受要约人提出了新要约(《合同法》第30条),新要约意味着对原要约的拒绝,使要约失去效力双方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发生变化,原受要约人成为要约人,原要约人成为受要约人二、承诺: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1、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承诺的构成要件:(1)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只有受要约人享有承诺的资格,因此,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受要约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出承诺如果是向特定人发出的,特定的受要约人具有承诺的资格如果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不特定的人为受要约人2)必须向要约人作出受要约人承诺的目的在于要订立合同所以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才有意义3)必须在要约的合理期限内作出4)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的效力——承诺产生的法律后果1、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什么时间产生法律效力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2、生效的法律后果——承诺的生效时间,通常为合同的成立时间三)、承诺的迟到和迟延迟延,未迟发而迟到受要约人在承诺期内发出承诺并通知要约人,但因为第三人的原因,比如邮差,致使承诺逾期。
迟延原则上有效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因逾期而不接受的,为新要约承诺的撤回撤回的对象是发出但尚未生效的承诺《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该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