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宋代“濮议”审视明代“大礼议”.pdf
25页任文利】從宋代“濮議”審視明代“大禮議”作者:溫厲閱讀數: 2942發表時間: 2015-05-21 13:47:39 溫厲作者簡介:溫厲,真名任文利,男,西歷壹九七二年生哲學博士現為北京青年政治學院東方道德研究所副研究員,弘道書院行政副院長著有《心學的形上學問題探本》(中州古籍出版社2006 年)、《治道的歷史之維》(中央編譯出版社2014 年)、《國學舉要 ?儒卷》(合著)(湖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等從宋代“濮議”審視明代“大禮議”作者:任文利來源:作者授權儒家網 發布原載於《治道的歷史之維——明代政治世界中的儒家》第三章《“大禮議”及相關問題評析》時間:孔子二五六六年歲次乙未年四月初四日丁酉“大禮議”是發生於嘉靖朝對明代政局影響巨大的歷史事件,“濮議”則是“大禮議”的歷史先例, 雖然它對宋朝政局的影響要小得多明儒黃宗羲在評價“大禮議”時,曾指責其中“繼嗣”論者所持,乃“牽挽前代以求準則”牽挽前代以求準則”,換言之,即訴求於歷史先例於“禮”之合理性而言, 這樣做並無可厚非, 毋寧說, “禮”正當性首先體現在歷史先例之中 “禮”是在歷史沿革中自發形成的,“禮”的合理性, 首先在於其歷史合理性。
這種歷史合理性對於任何人而言,都是不能輕易視之的故而“大禮議”初起之時,首輔楊廷和首先想到的是定陶王、濮王之歷史故事禮部主持廷臣會議後,亦以“濮議”定今日事體的基調即以與之相對的“繼統”壹派而言,他們也不敢輕易指責歷史先例本身的不合理性,而只能基於二者事體之不相類,否定歷史先例對於今日事體的適用性當然,明世宗於此而言,或許是個例外, 這壹點是他和 “繼統”派的區別究其實而言,無論是當日之“議禮”,還是今日我們對於“大禮議”本身的評價,均不能離開歷史先例加以審視,否則,或不免於無的放矢就這壹點而言,“濮議”無論就事態本身之發展而言,還是就歷史影響而言,均足以與“大禮議”相比類本文即嘗試從“濮議”出發,對“大禮議”之是非有所解析壹、作為歷史先例的“濮議”“濮議”乃宋英宗故事英宗為濮王之子,四歲時,宋仁宗因無嗣而養於宮中, 後因仁宗子豫王出生而返回濮邸仁宗所生子最終皆死,英宗終於嘉右七年被正式立為皇子嘉右八年,仁宗崩,英宗嗣皇帝位英宗於仁宗生前被立為皇子,這就是“繼統”派以為不可類別於“大禮議”今日事體者,明世宗乃死後直接以“兄終及弟”的祖訓入繼這種情況,本不應該發生英宗四歲為仁宗養於宮中,是年仁宗二十六歲。
明武宗崩時已三十壹歲,既無子嗣,當如仁宗故事,早日預養宗人之子於宮中廷臣於此亦有建言,未為武宗采納,故而有世宗入繼之局面與“大禮議”動議出於明世宗不同,“濮議”之動議由宰相韓琦、參知政事歐陽修等人主之 其事已在宋英宗繼位次年治平元年五月,英宗以過仁宗大祥後再議為是 治平二年四月,宰輔之動議得旨,下太常禮院、兩制議濮安懿王典禮六月,王珪等上所司之議,以為當“壹依先朝封贈期親尊屬故事,高官大國,極其尊榮”[1] 宰輔以奏疏中“未見詳定濮安懿王當稱何親,名與不名”,責再議王珪等再議,擬定“濮安懿王 ,, 於皇帝合稱皇伯而不名”這就是“大禮議”初起時,禮部尚書毛澄等議世宗“宜稱孝宗為皇考,改稱興獻王為皇叔父興獻大王” , 其動議所用以支撐的歷史先例的來源,當然,以主於程頤而略加變通毛澄禮部所議引世宗震怒,以為“父母可更易若是耶”,令再議於是,禮部住持廷臣會議,仍持原議宋王珪等所擬在當時則由宰輔提出異議, 以為“稱皇伯於典禮未見明有引據”,並以“漢宣帝、光武皆稱其父為皇考”相質疑兩制、禮官既與宰輔有異議,宰輔請以其事“下尚書省,集三省禦史臺官定議”此時,臺諫登場,皆以兩制等所擬為是以太後手書責韓琦等不當議稱皇考,詔權罷集議,只令有司博求典故,務合《禮》經以聞。
範鎮率禮官上言支持兩制所擬,臺諫呂誨、範純仁等亦紛紛進言以上是“濮議”初起時的大致情形,下面,我們回頭來看看王珪等所擬之理據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 王珪等所擬實出於司馬光 史載:初,議崇奉濮安懿王典禮, 翰林學士王珪等相顧不敢先發,天章閣待制司馬光獨奮筆立議,議成,珪即敕吏以光手稿為案[2] 該議也載在司馬光文集中,題作“與翰林學士王珪等議濮安懿王典禮狀”[3] ,內容幾全同, 可證史載為實 司馬光應該是倡言 “濮議” 之第壹人,早在兩年前英宗即位之初的嘉右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上皇帝疏》中,為預防諂諛之臣勸英宗尊崇濮王,先申其議王珪等擬雖出於司馬光,但它代表了兩制、禮官對此事所達成的官方正式意見,我們仍稱其為王珪等擬該議首先征引《儀禮》經文:臣等謹按,《儀禮 ?喪服》:“為人後者,傳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 ,, 為所後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若子者,言皆如親子也又“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傳曰:何以期也?不貳斬也 特重於大宗者,降其小宗也又“為人後者為其昆弟大功,傳曰:何以大功也?為人後者降其昆弟也 ”以此觀之,“為人後者為之子” ,不敢復顧私親聖人制禮,尊無二上。
若恭愛之心分施於彼,則不得專壹於此故也[4] 於典禮而言,《禮》經所言無疑是最高的理據,任何人對此均不能有所質疑,故該議首先引述《儀禮?喪服》相關經文所引據者,主要是針對以小宗而繼大宗為人後者,對其所生父母,對其所後,在喪禮服制上的問題對其所後及相關親屬,壹如親子之制如對所後父母, 須行三年之喪而對於親生父母,喪禮服制則有所降,降為 “期” ,也就是壹年,兄弟等也相應減殺概而言之,如議中所引《春秋公羊傳》語“為人後者為之子”這就是王珪等在此議中所持,尊崇濮王典禮,當依“先朝封贈期親尊屬故事” 行事的理據所在, 首先在於“經義”同時,此議中留意到前代歷史先例有不合於《禮》經者,並如此加以化解:是以秦漢以來,帝王有自旁支入承大統者,或推尊父母,以為帝後,皆見非當時,取議後世,臣等不敢引以為聖朝法況前代入繼者,多宮車晏駕之後,援立之策,或出母後,或出臣下,非如仁宗皇帝,,, 簡拔聖明,授以大業陛下親為先帝之子,然後繼體承祧,光有天下 [5] 對於歷史上以旁支入繼大統而推尊本生父母者,則以為不足為法,原因有二:其壹,相關故事, “皆見非當時,取議後世”;其二,與今日事體不相比類,以英宗於仁宗生前立為皇子,仁宗崩後,以皇子身份入繼大統。
前面我們提到過,明“大禮議”“繼嗣”論者援引“濮議”以為先例,“繼統”論以為與當日事體不類繼統”論的質疑只能說於事實上確實如此, 就像王珪等議所指前代入繼者的情況,合於明世宗入繼之情形 但是,這種質疑在理據上仍是無力的, 以王珪等看來,即便是如世宗入繼在“宮車晏駕”之後,推尊本生,猶不免於“見非當時,取議後世”也就是說,以“濮議”諸人審視明代“大禮議”,“繼統”論者所持亦不足取就這壹點而言,“大禮議”中“繼嗣”論者引入“濮議”為歷史先例,仍然可以說是有效的王珪等初所上議的情形大抵如此,基於此,當宰執等進壹步追問到“稱何親,名與不名”時,提出“稱皇伯而不名”的動議如“大禮議”中廷臣議稱興獻王為“皇叔父”遭致世宗反對,宋宰執韓琦等對“皇伯”之稱也不認可,他們申論如下:臣等謹按,《儀禮》“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及按令文與五服年月勑,並雲 “為人後者為其所後父斬衰三年,為人後者為其父母齊衰期”,即出繼之子於所繼所生皆稱父母又漢宣帝、光武皆稱其父為皇考今來王珪等議稱皇伯,於典禮未見明有引據[6] 韓琦等以《儀禮》文字上猶稱所生為“父母”為根據,這壹點非常牽強如太常寺範鎮等所辯駁:“為父母報”雲者,記禮者之文,其勢然也,不可雲為伯叔報也。
[7] 於所生猶稱“父母”,只是文勢使然,並無特別的涵義禮部宋敏求等也如此說:《儀禮》謂本親亦曰父母,蓋追本其所自出若不明言父母,則無辨別,亦無以為言也[8] 太常寺、禮部之反駁非常清楚,《儀禮》只是敘事行文時不得不如此說,而並未意味著禮制規定對所生稱“父母”這壹點,司馬光的辯駁更清楚:臣按,禮法必須指事立文,使人曉解今欲言為人後者為其父母之服,若不謂之父母,不知如何立文?此乃政府欺罔天下之人,謂其皆不識文理也 [9] 如此,則韓琦等所引經文以為理據,實不足為憑不過,他們所質疑的“議稱皇伯, 於典禮未見明有引據” ,還是有壹定的力度的如禮部宋敏求等所言: “臣等謹按,出繼之君稱本生為皇伯叔,則前世未聞也 [10] 從歷史上看,可謂沒有先例兩制、禮官之所以持此意見,則英宗既以仁宗為考,濮王於仁宗為兄,則自當依宋固有的“皇伯”之稱謂稱呼濮王而從當時的風俗看,“今公卿士大夫至於庶人之家養子為後者,皆以所生為伯叔父久矣[11] 則此議也合於當時為人後者之風俗,並非空穴來風韓琦等所引漢宣帝、光武故事又如何呢?先看宋敏求等所議:謹按,宣帝乃武帝之曾孫,嗣昭帝後,實孝昭孫屬也,以其父為悼皇考,宜也光武起於民間, 中興漢祚。
而推以世數, 上繼元帝,非元帝親命為子以南頓君為皇考,宜也[12] 這是以二者之稱有其宜,但與今日之事體不同司馬光所論類似:宣帝承昭帝之後,以孫繼祖,故尊其父為皇考,而不敢尊其祖為皇祖考,以其與昭帝昭穆同故也 光武起布衣,誅王莽,親冒矢石,以得天下名為中興,其實創業雖自立七廟,猶非太過,況但稱皇考,其謙損甚矣 [13] 太常寺範鎮等所議則不同,只是承認其相對合理性,但亦有過失處:漢宣於昭帝為孫,光武於平帝為祖,容可以稱其父為皇考然議者鹹以為非, 何也?為其以小宗而合大宗之統也陛下既稱仁宗皇帝為皇考,又欲稱濮安懿王為皇考,則是兩統而又二父,又重於漢之失也 [14] 所失在於“以小宗而合大宗之統”,也就是後面所言“兩統”之失若今日引此為先例而稱濮王為皇考,則不但有“兩統”之失,並有“二父”之失以上是兩制、禮官與宰執爭端的來龍去脈,從事態的發展看,前者得到了朝臣的廣泛支持此後,臺諫紛紛介入,蔡黯、呂誨、呂大防、範純仁、傅堯俞、趙鼎、趙瞻皆以兩制禮官所言為是,宰執所論為非,建議早從兩制禮官之言以定濮王典禮同時,要求追究“首啟邪議”的歐陽修的罪責濮議”紛紛籍籍爭議了半年多的時間,至治平三年正月,以壹種特別的方式有了壹個初步的結果:丁醜,中書奏事,上又遣中使召韓琦同議。
即降敕稱皇太後手書: “吾聞群臣議請皇帝封崇濮安懿王,至今未見施行 吾再閱前史,乃知自有故事濮安懿王、譙國太夫人王氏、襄國太夫人韓氏、仙遊縣君任氏,可令皇帝稱親,仍尊濮安懿王為濮安懿皇,譙國、襄國、仙遊並稱後又降敕稱上手詔:“朕面奉皇太後慈旨,已降手書如前朕方承大統,懼德不勝稱親之禮,謹遵慈訓追崇之典,豈易克當且欲以塋為園,即園立廟,俾王子孫主奉祠事皇太後諒茲誠懇,即賜允從 [15] 這裏出現了兩份敕書,壹出於皇太後,壹出於英宗皇太後手書以為當稱濮王等為親,尊濮王為皇、為後而英宗手詔則受親之稱,而辭皇、後之尊以皇太後之名解決相關爭議,於史非無先例,出於漢哀帝尊崇定陶恭王故事漢哀帝以元帝庶孫定陶恭王之子繼漢成帝之後承漢之大統,《哀帝》本紀載其相關情事如下:綏和二年三月,成帝崩四月丙午,太子即皇帝位,謁高廟,尊皇太後曰太皇太後,皇後曰皇太後,大赦天下,,, 太皇太後詔,尊定陶恭王為恭皇五月丙戌,立皇後傅氏詔曰,《春秋》母以子貴,尊定陶太後曰恭皇太後,丁姬曰恭皇後,各置左右詹事,食邑如長信宮、中宮《本紀》於為何用“太後太後詔”頒布相關旨意未有說明,其來龍去脈可見《漢書 ?師丹傳》:初,哀帝即位,成帝母稱太皇太後,成帝趙皇後稱皇太後。
而上祖母傅太後與母丁後皆在國邸,自以定陶共王為稱 高昌侯董宏上書言:“秦莊襄王母本夏氏,而為華陽夫人所子及即位後,俱稱太後宜立定陶共王後為皇太後事下有司,時丹以左將軍與大司馬王莽共核奏: “宏知皇太後至尊之號,天下壹統,而稱引亡秦以為比喻,詿誤聖朝,非所宜言,大不道上新立謙讓,納用莽丹言,免宏為庻人傅太後大怒,要上,欲必稱尊號上於是追尊定陶共王為共皇帝,尊傅太後為共皇太後,丁後為共皇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