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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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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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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富林木木材城交交易市场场有限公公司股东东会议事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条 为了了完善公公司法人人治理结结构,规规范股东东会的运运作程序序,以充充分发挥挥股东会会的决策策作用,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公司法法》等相相关法律律、法规规及《公公司章程程》的规规定,特特制定如如下公司司股东会会议事规规则   第二二条 本规则则是股东东会审议议决定议议案的基基本行为为准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更换非由由职工代代表担任任的 董董事 、监监事 ,决决定有关关董事 、监事事的报酬酬事项;;   (3)审审议批准准董事会会的报告告;   (4)审审议批准准监事会会的报告告;   (5)审审议批准准公司的的年度财财务预算算方案、决决算方案案;   (6)审审议批准准公司的的利润分分配方案案和弥补补亏损方方案;   (7)对对公司增增加或者者减少注注册资本本作出决决议;   (8)对对发行公公司债券券作出决决议;   (9)对对公司合合并、分分立、变变更公司司形式、解解散和清清算等事事项作出出决议;;   (100)修改改公司章章程; (11)公公司章程程规定的的其他职职权。

         第三章章 股东东会的召召开   第四条条 股东东会会议议分为定定期会议议和临时时会议定定期会议议应当按按照公司司章程的的规定按按时召开开代表表十分之之一以上上表决权权的股东东,三分分之一以以上的董董事,监监事会的的监事提提议召开开临时会会议的,应应当召开开临时会会议    第第五条 股东东会会议议由董事事会召集集,董事事长主持持;董事事长不能能履行职职务或者者不履行行职务的的,由副副董事长长主持 ; 副副董事长长不能履履行职务务或者不不履行职职务的,由由半数以以上董事事共同推推举一名名董事主主持董董事会不不能履行行或者不不履行召召集股东东会会议议职责的的,由监监事会的的监事召召集和主主持;监监事会不不召集和和主持的的,代表表十分之之一以上上表决权权的股东东可以自自行召集集和主持持第六条 召开股股东会会会议,应应当于会会议召开开十五日日以前通通知全体体股东  第七条 股东东会会议议通知包包括以下下内容::  (11)会议议的日期期、地点点和会议议期限;;  (22)提交交会议审审议的事事项;   (33)以明明显的文文字说明明:全体体股东均均有权出出席股东东会,并并可以委委托代理理人出席席会议和和参加表表决,该该股东代代理人不不必是公公司的股股东;   第八条 股东东可以亲亲自出席席股东会会,也可可以委托托代理人人出席和和表决。

      股股东应当当以书面面形式委委托代理理人,由由委托人人签署或或者由其其以书面面形式委委托的代代理人签签署;委委托人为为法人的的,应当当加盖法法人印章章或由其其正式委委托的代代理人签签署第九条 股东出出具的委委托他人人出席股股东会的的授权委委托书应应当载明明下列内内容:   (11)代理理人的姓姓名;   (22)是否否具有表表决权;;  (33)分别别对列入入股东会会议程的的每一审审议事项项投赞成成、反对对或弃权权票的指指示;   (44)对可可能纳入入股东会会议程的的临时提提案是否否有表决决权,如如果有表表决权应应行使何何种表决决权的具具体指示示;   (5)委委托书签签发日期期和有效效期限;;  (66)委托托人签名名(或盖盖章)委委托人为为法人股股东的,应应加盖法法人单位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享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权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十一条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以及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阐明会议议题。

      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董事、监事或者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两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董事、监事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股东或者董事、监事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第十二条 股东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会召开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  (1)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2)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3)验证年度股东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4)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程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第四章 股东会提案的审议  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第十六条 股东东会提案案应当符符合下列列条件::  (11)内容容与法律律、法规规和章程程的规定定不相抵抵触,并并且属于于公司经经营范围围和股东东会职责责范围;;  (22)有明明确议题题和具体体决议事事项;   (33)以书书面形式式提交或或送达董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3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会提案列入会议议案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会以来股东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会做出专项报告,由于特殊原因股东会决议事项不能执行,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提案的表决  第二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二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所审议的提案可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对所审议的提案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人选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更换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六章章 股东东会的决决议   第二十十六条 股东东会决议议分为普普通决议议和特别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经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第二十十七条 下列列事项由由股东会会以特别别决议通通过:   (11)合资资公司增增加或者者减少注注册资本本;(2)发行行公司债债券;(3)合资资公司的的分立、合合并、解解散和变变更公司司形式;;(4)合资资公司章章程的修修改;(5)合资资公司章章程规定定和董事事会以普普通决议议认定会会对合资资公司产产生重大大影响的的、需要要以特别别决议通通过的其其他事项项。

         上述以以外其他他事项由由股东会会以普通通决议通通过   第二二十八条 股东东会决议议应注明明出席会会议的股股东(或或股东代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股权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第二十九条条 股东东会各项项决议应应当符合合法律和和公司章章程的规规定出出席会议议的董事事应当忠忠实履行行职责,保保证决议议的真实实、准确确和完整整,不得得使用容容易引起起歧义的的表述 第三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1)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权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2)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3)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4)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5)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6)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7)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公司股东会记录的保管期限为自股东会结束之日起三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的召开、审议、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批准后施行,如有与《公司章程》冲突之处,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股东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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