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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太平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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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 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合法民航客运班机的旅客,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合法团体或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 的投保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 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及其他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及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以下约定给付保 险金: 一、意外伤害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 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 港、澳、台地区,下同)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第 1 共 10 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 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五条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 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 害为直接原因致本保险合同所附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简称 《给付表一》 ) 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 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 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所附《给付表一》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 保险金责任 (1)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 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给付总额不超过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 项残疾保险金;若属于同一肢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 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取较高比例残疾保险金者,按较高比例给 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给付表一》所列的残疾 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烧伤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且烧伤面积达到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烧伤保 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面积之一者,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的该被 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不超 过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残疾保险金与烧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四)保险人对于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及烧伤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 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 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 机构治疗,保险人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对被保险人因治疗发生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 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 100 元免赔额后,保险人按照 90%比例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 责任,住院治疗者的医疗费用支出最长可计算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90日止,门诊治疗者最 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5日止。

      保险人按照本款约定对被保险人所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 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保 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第 2 共 10 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责任: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 在此限; (五)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 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六)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 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 药不在此限; (八)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八)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九)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 或辐 射; (九)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 或辐 射; (十)恐怖袭击。

      (十)恐怖袭击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 任: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 任: (一)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期间; (一)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期间;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乘坐的飞机不属于保险单所载的民航客运航班班机; (四)被保险人乘坐的飞机不属于保险单所载的民航客运航班班机; (五)被保险人乘坐民航客运航班班机时未持有有效机票; (五)被保险人乘坐民航客运航班班机时未持有有效机票; (六)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六)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费用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费用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非因意外伤害而发生的费用; (一)非因意外伤害而发生的费用; (二)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 助听器、假眼、假牙、配镜等)的费用; (二)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 助听器、假眼、假牙、配镜等)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下且非保险人认可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 (四)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下且非保险人认可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 (五)各种间接损失,包括交通费、食宿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五)各种间接损失,包括交通费、食宿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 变更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第 3 共 10 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的乘机日持有效机票搭乘保险单所载的民航客运航班班机 或改乘其等效航班,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开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 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保险人义务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 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 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 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 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 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 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 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 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 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 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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