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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黄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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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文章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7-09-20 10:15 字号:【大中 小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遏制 重特大事故发生,更好的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 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市住建局代拟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 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为《若干措施》)拟 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印发制定《若干措施》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一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重要指 示精神,通过出台铁腕措施,持续加大监管了力度,齐抓共管、多措并举,实现安全生产形 势的平稳好转二是我市在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方面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做法和行之 有效的政策措施,如红色警示、"两法"衔接、信用分级管理、招投标联动、事故规范化 处理等,有必要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势予以确认三是解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 进一步加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的通知》中红色警示措施法律依据不足 的问题同时为《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修订做相关准备。

      一、本条所列的"依法从重从快查处"具体措施(一) 涉及行政处罚事项的,罚款金额、扣证期限均按省住建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 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的规则》《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的基准》规定中裁量权的上限执行二) 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应综合采取行政处罚以及《若干措施》的相关规定一并执 行二、 《若干措施》中的安全问题突出工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 施工现场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二) 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三) 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四) 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或险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社会 影响恶劣的;(五)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安全专项,安全专项方案 审核、审批以及专家论证不符合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的;(六) 在国家、省、市建设或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等的检查督查中,被通报批评或列 入督办名单的;(七) 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三、 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红、黄色警示制度(一) 红色警示的下达1.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被责令停 工拒不停工情形的,应立即对涉事施工企业给予红色警示,出具红色警示的执法文书。

      2. 施工现场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或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接报后的24 小时之内,对相关单位给予红色警示,出具红色警示的执法文书二) 红色警示的生效时间1.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红色警示下达之日后的第 一个工作日内将执法文书内容录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内网办公平台中的任职锁定信息系 统(详见附件: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信息监管平台之锁定管理的使用说明尚未开通账号的, 请联系市住建局信息中心,联系:83780116 ),红色警示自录入之日起的第二个自然日零点整开始生效2. 相关涉事单位在红色警示期内,施工现场再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 涉事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以及建设单位在原已经执行的红色警示时间上进行依次累加如同 一涉事企业半年内连续发生两起死亡事故的,在原已经执行的红色警示时间上再加6个月 各条款中对红色警示时间迭加如有不一致,执行警示时间较长条款3. 不同部门对同一企业给予红色警示的,警示时间迭加三) 红色警示的申诉受理1. 被警示单位或个人对红色警示有异议的,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1) 认为红色警示主体事实认定不准确或证据不足、红色警示措施细则条款引用错误、 录入红色警示信息与执法文书不符的,企业或个人可自执法文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下 达执法文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2) 因发生事故受到红色警示后,事故定性发生变化的,企业或个人可在事故不被认 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相关部门决定不予立案调查后10日内,按工程管理权限向相应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办理窗口对是否超出申诉期限进行核实,对在申诉期限内的 予以受理登记并出具受理回执,超出申诉期限的不予受理四) 红色警示的申诉核查与纠正按照"谁发放、谁录入、谁纠正”的原则,区管项目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核 查,市管项目由市质监站、市政站按照管辖权限组织进行核查如发现对相关责任单位下达执法文书程序和内容、执法文书内容录入信息系统等存在问 题,或者执法文书内容录入出现错误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政站对各自录入的信息自行在系统进行修改,修改后信息在修改录入的次日0时开始执行系统将自动 记录每一次的录入和修改信息五) 有关黄色警示1. 予以黄色警示的情形详见附表。

      2. —般情况下,黄色警示期为2个月;被连续予以黄色警示或在相邻时间段内被不同部 门予以黄色警示的,警示时间迭加3. 对相关涉事单位予以红色警示时,同时对其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 程师等人员予以红色警示,警示期与上述规定一致4. 在90日内因同一项目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连续予以2次黄色警示的企业, 或是在180日内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连续予以4次黄色警示的企业,对其予以红色 警示,红色警示期2个月,红色警示的生效时间以最后一次黄色警示文书发放时间为基准5. 市住房建设局在门户网站上公示黄色警示信息,公示期在警示期的基础上延长30 天六) 禁止被红色警示企业在本市承接新的业务1. 被红色警示的企业,在警示期内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在红色警 示前已经签订合同或取得中标通知书的除外2. 用人单位必须对被红色警示人员进行替换,替换人员的任职条件不得低于原岗位人 员要求被红色警示的人员在警示期内不得在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从事同 类型工作四、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施工现场发生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的安全事故,或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对 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质量安全事故或者险情的,根据市公安局、市住建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住建行政执法与公安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意见》(深公法审2016]276号),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市政站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依法发函给市、区公安部门提前介入、联合查处。

      五、全面实行停工检查、约谈警示、挂牌督办、公开道歉制度(一) 关于停工检查1.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死亡1人的,项目所有施工内容全部停工整改,整改期限不少 于7天;死亡2人的,停工整改期限不少于15天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区质量安全 监督机构应将责令停工的执法文书下达涉事施工企业和该项目的建设、监理单位执法文书 下达后仍未停工的,即视为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2. 非涉事工地的停工检查负责监管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质监站或市市政站应将 涉事企业名单报市住房建设局,市住房建设局将涉事企业名单在官网予以公示全市各在建 工程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自查,施工现场有涉事施工企业作业的,建设、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涉 事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涉事专业承包单位停工自查和整改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督促涉事专业 分包单位或涉事劳务分包单位停工自查和整改自查和整改完成后,建设、监理、施工承包 单位和涉事单位共同形成自查和整改报告报监督机构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结合实际情 况,加强对涉事施工企业所在在建工程的安全检查,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止施 工相关作业内容3. 隐患和险情整改、恶劣气候条件安全防护等为保证安全必须连续实施的作业内容不 纳入停工范围。

      4. 被停工的项目或者作业内容,经监督机构现场核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方可复工二) 关于约谈警示事故项目应在工地现场召开现场警示会;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 构应约谈涉事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三)关于挂牌督办1. 对事故工地、安全问题突出工地和检查评分排名靠后的工地,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 构应在工地门口醒目位置加挂督办工地标牌2. 对事故工地挂"事故整治督办工地"牌、安全隐患突出工地挂"隐患整治督办工地" 牌、检查评分排名靠后的工地挂"综合整治督办工地"牌3. 挂牌时间为2个月和红、黄色警示期中的较大者,问题整改完成并经监督机构核查复 合条件的,方可摘牌六、 严查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情况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配合事故调查开展对项目建设组织管 理情况的调查对查证的相关规范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七、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资质条件核查(一) 对施工企业的资质动态核查,范围主要是由深圳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核发资质的 企业,由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市政站向发证机关书面提出,再由资质核发 机关进行核查对于外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资质的,如提供相关确凿证据,亦可提请发证机 关降低或吊销资质。

      二) 需要提请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由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 市政站向市住建局书面提出再由市住建局做出暂扣决定或提请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暂扣三)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扣证的对象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具体实 施按照本细则通用解释第二条执行八、 建立政府工程生产安全事古攵违约金制度违约金的标准结合合同金额和事故等级进行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100万元/人九、建立信用分级管理和招投标联动机制由市住房建设局结合建设工程信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建设工程信用管理制 度未出台之前,红、黄色警示信息应统一报市住房建设局进行公示十、加大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力度对相关执法人员在涉事工地履职情况考核工作由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市、区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应全力配合,提供有关部门管理制度、规章以及监督执法记录文书考核工作 应当遵循"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的原则,有必要的,应当启动行政问责十一、通用解释(一) 《若干措施》中的重大安全隐患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 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安全隐患二) 《若干措施》中所指的涉事施工企业一般包括与安全事故相关的施工总承包企业、 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三) 除特别注明外,《若干措施》中所指的天数均为自然日附表黄色警示情形一览表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备注一、施工单位1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2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被认定为履职不到位的3 未按要求设置项目安全小组实施安全检查的4 项目安全小组未按要求实施每日检查的5 项目经理未按要求组织每周安全检查的6 企业未按要求组织每月安全检查的7 各级安全检查发现的隐患未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或者整改不到 位的8 各级安全检查记录与现场安全状况严重不符的9 被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10 违反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有关管理程序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二、监理单位1 未按规定设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监理人员的2 项目总监、安全监理人员被认定为履职不到位的3 未按要求开展监理安全检查的4 项目总监未对监理安全检查记录进行审核确认的5 未按要求提交监理报告的6 对检查发现的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时未及时向建设单位及监督机构报告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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