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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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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pu****.1
  • 文档编号:519198992
  • 上传时间:2023-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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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为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一、具有本院处方权的医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新调入的执业医师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二、具有药学专业任职资格的药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调剂权;新调入的药师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剂权 三、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培训考核工作由医疗管理科、药剂科负责组织,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定的机构培训 四、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和调剂权的药师应在医疗管理科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字留样于医疗管理科、药剂科备案。

      五、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开具、处方调剂及使用原则,应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临床用药指导原则》及《精神药品临床用药指导原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凡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规定的,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将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取消处方权情节严重者,由医疗管理科上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第七章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处罚凡调离、辞职、退休等各种原因离开医院的,由人事科通知医疗管理科上述两种情况的人员由医疗管理科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药剂科医疗管理科、药剂科应分别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登记表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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