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代理词范文仲裁代理词范文精选八篇.docx
14页仲裁代理词范文仲裁代理词范文精选八篇 篇一 :xxx仲裁代理词xxx仲裁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济南甸柳法律服务所接受本案申请人xxx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劳动仲裁代理人参加本案仲裁活动,在庭前,我仔细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认真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通过一系列的活动,我对本案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现在针对本案的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仲裁庭参考一、本案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1)本案申请人xxx于20xx年6月5日在被申请人山东xxxxx有限公司参加工作,任保安一职,自20xx年6月5日至20xx年11月份被申请人一直没有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故被申请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向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被申请人20xx年6月份向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申请人要求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篇二 :劳动仲裁代理词劳动仲裁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针对本案的焦点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被申请人王富全在我公司任公司驾驶员一职20xx年6月18日11时许,被申请人驾驶申请人所有的川ADX433中型普通客车由天彭镇二环路沿成彭路向高速路口行驶,行驶至成彭路双虎家私路段与行人李长发相撞,致李长发受伤20xx年6月18日,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彭公交字(2010)第B097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申请人王富全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长发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四川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关于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故被申请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李长发自负20%的损失。
李长发于20xx年12月9日将我公司与被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诉至彭州市人民法院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1日对此次事故作出(2012)彭州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此次事故造成李长发损失为:医疗费241 084.63元、护理费合计277 9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 520元、营养费6 520元、交通费2 000元、残疾赔偿金48 393.84元、误工费20 186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 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 000元、鉴定费4 980元,共计614 320.47元其中申请人应承担的费用总计为195 456.36元经我公司人力资源部与财务部共同核查,申请人在处理本次事故中一共垫付了213 437.33元;被申请人一共支付了24 775.3元申请人垫付的费用已超过法院判决申请人应承担的195 456.36元,经保险公司返还我公司超额垫付部分42 756.27元后,申请人因此次事故的经济损失实际为:213 437.33元-42 756.27元=170 681.06元…… …… 篇三 :陕西枫叶律师事务所与吴应林、第三人吴显进仲裁、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陕西枫叶律师事务所与吴应林、第三人吴显进仲裁、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xx)平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陕西枫叶律师事务所。
机构代码:74129857-X负责人闫武龙,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雷向民,该所律师被告吴应林,男委托代理人魏远亮,系被告侄子第三人吴显进(吴显镜),男原告陕西枫叶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吴应林、第三人吴显进仲裁、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xx年x月x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xx年年底至20xx年年初,被告吴应林及第三人吴显进(被告吴应林之父)多次要求原告代为处理被告吴应林与繁峙县平型关磁选矿有限公司之间的工伤赔偿事宜考虑到被告吴应林双眼残疾,且与原告的职员周勇有亲戚关系,原告答应代理,代理费减半后再行优惠,决定只收10000元被告和第三人承诺签订合同时立即支付1000元,余下9000元随后交清,周勇愿意对被告吴应林下欠的代理费提供担保,原告遂同意并于20xx年x月x日与第三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3月x日被告吴应林在委托书上签字原告即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诉讼代理事务,并垫付工伤调查费800元在诉讼阶段,被告吴应林和繁峙县平型关磁选矿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于4月x日撤诉。
原告代理事务结束但被告吴应林至今未支付余下的代理费现请求判决被告支付代理费9000元和垫付工伤调查费800元,共计98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吴应林辩称,⒈原告所述代理关系的形成过程与事实不符吴显进考虑到与周勇是亲戚关系,周勇也未解释合同内容,他对签字的内容概不知情,不知代理费是10000元在这种情况下签订了原告所述的所谓的委托代理合同该合同签订时周勇故意隐瞒重要事项,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原告应承担相应责任⒉因原告在诉讼中,无法达到口头承诺我可以依法得到80多万元的赔偿,致使我于20xx提4月x日向法院申请撤诉⒊我已承担了原告职员周勇在从事诉讼代理过程中的所有费用,原告未曾花费其他任何费用综上所述,我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篇四 :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原告翟文浩、郭亚江先生的委托并经他们同意,特指派我担任与孙德正、张翠英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的委托代理人受理本案后,我先后走访了山东省莱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莱州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特别是通过两次庭审,对本案有了更全面的了解,下面,我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表如下代理词,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一 .原告翟文浩、郭亚江与被告孙德正、张翠英签订的《矿山转让协议》为无效合同首先,被告是以莱州市盛慧矿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署合同,而莱州市盛慧矿业有限公司在莱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并没有注册登记,被告以不存在的企业与原告签署合同,属于民事欺诈,根据“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的原则,该《矿山转让协议》为无效合同其次,无论是莱州市盛慧矿业有限公司,还是孙德正、张翠英,都未取得采矿权许可证,也就是说,被告在未取得该矿山的开采权的情形下与原告签署款上转让协议,属于无权转让,该《矿山转让协议》无效第三.被告孙德正、张翠英与原告翟文浩、郭亚江没有到国土资源管理办理矿山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来看,对探矿权、采矿权除特殊规定外是不得转让的,转让也需要经过审批管理机关批准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矿山转让协议》转让矿产资源和矿石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 …… 篇五 :民事代理词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北江高辉律师事务所所接受本案原告李斌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被告江北卷烟厂、江北真龙伟业广告公司就 “地厚几许?问真龙”的作品著作权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受理此案后,本代理人根据原告的主张,搜集了原告的主张赖以成立的证据,参与了庭审调查和质证。
下面根据庭审质证和认证的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采纳1.被告江北真龙伟业广告公司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征集广告语,其法律性质仅仅是要约邀请,即以一定的条件引诱不特定的对象与之建立联系,因而,征集启事在征集者与应征者及应征入选者之间并不直接产生著作权法律关系该启事声明"入围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归真龙广告公司所属",企业单方声明没有法律依据,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真龙广告公司未经作品作者同意和签订许可和使用、转让合同,即主观认为该作品著作权属其所有,并擅自将之许可被告"江北卷烟厂"使用,与"江北卷烟厂"共同侵犯了李斌的著作权2. 二被告以征集启事已对著作权归属作出声明,原告一经应征,即与真龙广告公司形成委托创作合同关系作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所谓委托创作合同,是作者与委托人之间,为完成委托人指定的内容和形式的作品而签订的合同,其主要特征是:首先,委托作品的创作,是先有委托人与作者之间基于相互信任关系而签订的委托创作合同,作者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创作作品,作品的内容和形式都要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作者不能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作品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其次,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如有约定,则依约定,否则属于受托人。
依照著作权法关于委托创作的一般原理,委托人应当是要约人而非要约邀请人,受托人是承诺人而非要约人委托创作合同双方当事人是确定的,合同应当直接规定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并明确著作权的归属但真龙广告公司发布的征集启事不能替代委托创作合同被告真龙广告公司受被告江北卷烟厂委托,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征集广告用语,其征集行为仅是以一定的条件引诱不特定的对象与之建立联系,对符合条件者,再与之成立具体的法律关系的要约邀请原告的应征行为才是要约,即以其应征作品投稿,由征集者确定是否入选,如果入选,征集者真龙广告公司才可能与原告另行约定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原告李斌,并未与二被告签订委托创作合同,而是按照自己的意志,根据自己的学识、修养、社会阅历以及对“真龙”香烟品牌的认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