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不起诉之于社会矛盾化解实证研究.docx

15页
  • 卖家[上传人]:pu****.1
  • 文档编号:447084745
  • 上传时间:2023-01-28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27.46KB
  • / 15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不起诉之于社会矛盾化解实证研究一句话导读本文根据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酌定不起诉案件,在分析其特点的基础上指出酌定不起诉在社会矛盾化解过程中的效果和存在问题,并提出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普遍性规则明确化与特殊性考量人本化,再犯防范与人文关怀结合等对策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制度可以分为三种,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三者适用的条件各不相同本文以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08 - 2010 年度所办理的酌定不起诉案件为视角,进行实证研究一、酌定不起诉案件情况及特点(一)2008-2010 年度酌定不起诉案件情况1、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近三年来刑事案件总数和涉案人数分别稳定在年均600 件和 1080 人之间与此同时,三年来,不起诉案件的件数和人数呈现出上升趋势,然而所占案件总数及涉案人数的比例较低,一般不超过案件总数和人数的 4%2、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酌定不起诉时是在充分学习不起诉工作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 ) 》规定基础上进行的近三年来,所办理的不起诉案件都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其中以过失犯罪(交通肇事为主) 、 轻微侵财案件(盗窃为主) 、 轻微伤害案件(故意伤害为主)三类案件为主。

      过失犯罪(交通肇事为主)、轻微侵财案件 (盗窃为主 )、 轻微伤害案件 (故意伤害为主 )三类案件在每年所办理的不起诉案件中的比例平均为 85 %近三年来,仅对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作出过不起诉处理二)2008-2010 年度酌定不起诉案件的特征1、酌定不起诉案件的普遍性武清区检察院在对案件作酌定不起诉决定时,注重对案件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考察,在符合案件普遍性的前提下,分析案件的特殊性对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目的、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现、境遇以及一贯表现进行综合考察、量化分析,确定不起诉比起诉是否更有利一般而言,不起诉案件具有如下普遍性:(1)主观方面恶性较小,如具有过失、受骗、被胁迫等情节;(2)平常表现较好,属偶发性犯罪; (3)犯罪后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不具有重新危害社会或者串供、毁证、妨碍作证等妨害诉讼进行的可能; (4)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 (5)不属于流窜作案,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址,具有帮 教、管教条件; (6)对于被害人有伤亡或者有其他有物质损失的案件,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作出了积极赔偿或者给予适当的补偿,或者积极进行赃物退赔,被害方的民事赔偿请求权得到实现; (7)进行了赔礼道歉,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最大限度地化解了矛盾,抚平了被害方的情绪; (8)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 (试行 )》中规定不应适用的情形。

      2、酌定不起诉案件的特殊性一般而言,所做不起诉案件在符合普遍性特征的同时,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又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必须紧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如被不起诉人刘少华于 2010 年 6 月 6 日17 时许驾驶牌照号为津 GT9258 的夏利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武清区梅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爱利公司门前时,未按交通规则靠右行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吴顺国驾驶的牌照号为京 GLK052 的奥拓牌微型小轿车发生事故,造成被不起诉人刘少华以及吴顺国、昊顺国乘车人刘为民受伤,刘少华的乘车人韩文敏(系刘少华的母亲)当场死亡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刘少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吴顺国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韩文敏、刘为民无责任被不起诉人刘少华在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候处理由本案例可以看出,这是一起典型的交通肇事案,此类案件占本院酌定不起诉案件比例最高, 通常在35 %左右本案具有一定特殊性:其一,被害人韩文敏,也就是本案的死者,是被不起诉人的母亲;其二,被不起诉人原本开车送其母亲去医院看病,在路途之中才发生了这起事故因此,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不起诉二、酌定不起诉在社会矛盾化解过程中的效果和存在问题(一 )酌定不起诉之于社会矛盾化解的理论分析现行的诉讼体制。

      是一种典型的决定型犯罪处理机制,对于犯罪事件的处理,有时候只满足于某种法律、技术层面的解决事实上,犯罪的真相,并非僵硬的、片面的、格式化的构成事实所能取代在犯罪构成框架的指导下,对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予以抽象的同时,事件中更为丰富的信息与细节,就会被忽略和遗忘这些事实可能与事先固化的法律框架无关,与案件的规范意义无关,但是,却与纠纷的内在起因、实质化解决紧密相连现实生活中,犯罪事件的发生往往有着极为复杂、深刻的背景,其中很多因素甚至涉及到当事人心灵深处的隐私检察院作不起诉时,间接地促成了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交流直到和解达成在当事人直接见面、坦诚相待时,这些内在的、微妙的因素得以浮现犯罪嫌疑人可能认识到,原来自己漫不经心的行为或言论,是那样深地伤害了对方的自尊,由此埋下了冲突的隐患;被害人也可能发现,自己认为是严重侮辱和挑衅的行为,原来竟是对方的无心之失、无意之举,甚至是基于好意而为之由于判决是由司法机关做出,对于某“熟人”之间的偷窃、 轻微伤害案件, 国家以某种公共复仇者的身份介入纠纷,任何一方当事人对结局不满,此种不满都可能会被吸收到司法机关或位于其背后的国家身上而对此类案件进行不起诉,则不然,已经吸收了被害方的谅解之后,这种不满可能性几乎没有,即使发生也只能归咎于自身。

      二 )酌定不起诉之于社会矛盾化解的实践效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武清区人民检察院组织起诉、 批捕、未检、研究室等相关部门,成立“不起诉案件回访工作组”在对近三年来所办理50 件 72 人酌定不起诉案件进行分析总结的基础上,逐个案件深入回访调研,就取得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进行了量化分析1、对被不起诉人进行回访,了解遵纪守法状况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对近三年来所做酌定不起诉案件的被不起诉人进行了回访,经过对50 件 72 名被不起诉人的回访发现,他们普遍能够改过自新, 遵纪守法, 72 人中无人再发生过刑事案件如 2008 年对黄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做出酌定不起诉之后,黄某驾车明显更谨慎了,至今未曾发生一起交通违规事故2、对受害者或其家属进行回访考察矛盾化解程度对于有被害人或者被害人有物质损失的案件考察被不起诉人作出赔偿或者给予适当的补偿之后,是否矛盾化解、积怨消除通过对50 件 35 名受害者或其家属的回访发现,被不起诉人有感于受害者或其家属的谅解,之间关系得到有效恢复如 2009 年对黄某因为宅基地纠纷而故意伤害其兄弟的案件做出了相对不起诉之后,黄某与其兄弟关系明显更融洽了。

      不再因为宅基地之事而纠纷不止,年迈的父母见此更是喜上眉头3、对当事人所在村委会、社区、单位进行回访,分析融入社会情况被不起诉人是否有效地融入社区、 单位, 保持和谐的邻里关系, 对于稳定被不起诉人情绪、回归正常生活显得异常重要通过对不起诉人所在的村委会、 社区、 单位的回访 我们发现被不起诉人比以前更热心、更积极、更坦荡了如 2008 年对李某寻衅滋事一案做出相对不起诉之后,李某不仅规范了自己的行为,还积极协助社区调解纠纷得到了社区居民的普遍好评三)酌定不起诉之于社会矛盾“不安成分”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在做酌定不起诉时,也会因为程序透明度不高、法律规定模糊等引起群众的误解,转向对 司法机关的不信任,甚至引发矛盾1、同类案对比,误以为“花钱买刑” 对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有被害人或其家属的案件作酌定不起诉时,一般而言,对于被害方的民事赔偿请求权是否得到实现,通常作为一个硬性规定受害方及其家属对于积极进行赔偿的被告人,都愿意出具谅解协议书,也愿意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并不是每个被告人都有经济能力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赔偿的肇事者的家属发现同样是交通肇事案,同样的伤亡一人,有的却被作出不起诉处理,通过做简单表象比较,误认为是“花钱买刑” ,由此还可能引发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却对司法机关作不起诉处理背后的法律考量、个案特殊性、社会效果分析、被害方意见等却一概置之不理。

      2、同案犯对比,误以为期间有“猫腻” 检察机关在办理聚众斗殴或者其他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案件时,经过对部分犯罪嫌疑人涉案时普遍性与特殊性因素的分析、考量,决定对一般参与者作相对不起诉,却可能引发其他同案犯或者其家属的误解3、区域间对比,引发对区域间入罪门槛的不满如:一个河北人在天津武清区犯下涉案千余元的轻微盗窃案,有作酌定不起诉的空间,然而在河北等地可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不被认定为轻微盗窃案,作酌定不起诉的空间也就不存在而与北京等比相比,差异就更大,由此可能引发群众对区域间入罪门槛的不满,激发社会矛盾4、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同,束缚了检察机关后期的作为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对案件批准逮捕后,也就意味着一个犯罪分子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检察机关对相关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概率变小,甚至不存在对犯罪分子取保候审后,相对而言,作出不起诉的概率要大一些,事实上,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08 年以来,就没有对已经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酌定不起诉某些情况下,先期采取强制措施不同,即使后期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对当事人积极赔偿了、达成谅解协议等,检察机关也不便于作不起诉,进而打破了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期待,进而引发对不起诉工作的不满,可能引发深层次的社会矛盾。

      5、年龄段不同,引发矛盾一般而言对于在校学生所犯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考虑到其生理、心理以及未来发展等特点,倾向作不起诉,这些人大多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门槛,处于 18 周岁的边缘,而对于年龄更大一些的社会青年,虽然年龄段相差无几、心理特征也相近,检察机关一般不倾向作不起诉这在一定程度上,引发“农民工不如学生”的猜想6、从事职业不同,造成“官民有别”的印象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出发,不管是职务犯罪还是其他类别的犯罪,只要符合不起诉的普遍性,并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检察机关都可以考虑作出酌定不起诉,然而,犯罪嫌疑人之前从事职务的不同,就可能引发群众的想象空间,特别是对职务犯罪的嫌疑人作出酌定不起诉,容易让群众决定“官民有别” ,进而引发深层次的矛盾网络环境之下,信息传播速度加快这类案件很容易媒体当做炒作的焦点对此类案件作相对不起诉舆论风险偏大 四 )原因分析造成上述六种误解,进而引发矛盾,既有社会深层次的原因,也有法律规定上的原因,还有实际工作中的不足,对于深层次的社会原因,我们需要在社会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不断改变,而法律上的原因亟待相关法律规定的完善,实际工作中的不足则完全可以及时改变。

      1、法律规定模糊,容易造成理解上的分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2 条第 2 款规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但是何为“情节轻微” ,与“情节显著轻微” 、 “情节较轻”如何区分,何为“不需要判处刑罚”法律都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虽然《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 ) 》规定了五类情形,但是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高2、不起诉案件透明度。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