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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司法解释与担保法的冲突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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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法司法解释与担保法的冲突及对策 刘晓云摘 要:本文分析了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缺陷、与担保法的冲突以及解决措施探讨,以供参考关键词:担保法;司法解释;缺陷;冲突;对策1.前言为了在审判工作中正确适用法律以指导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紧随法律的颁布,制定了大量的司法解释但令人遗憾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很多司法解释都超越了司法解释的权限和范围,更为严重的是有些司法解释对现行法律进行了修改,违背了现行法律的规定,造成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后果,给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扰2.担保法司法解释的作用及缺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适用有关担保方面的法律而作出的司法解释根据法理学理论,司法解释只是法律解释体系中的一个部分所谓法律解释是指特定的人或组织对特定法律规定意义的说明法律解释包括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所谓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法定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我国法律最早对司法解释作出规定的是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该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其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1年6月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也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担保法解释》正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法律的授权对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作出的规范性司法解释担保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项重要的民商法律制度,各类经济活动中的担保行为对促进经济的发展无不起着重要的作用《担保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物权和债权制度的进步,其对我国经济生活已经并将继续发生重要影响但是,由于《担保法》在立法当时也的确有一定局限性,规定的又比较原则,在立法技术方面尚有漏洞、矛盾、含混等问题,给审判实践带来了一定的适用困难由于我国的物权法和民法正在起草之中,因此,对于《担保法》的立法缺陷和不足只能有待于将来的立法去解决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适用《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颁布施行了《担保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据《担保法》的立法精神对担保法96个条文的扩展和限缩,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担保法》的不足,大大丰富了《担保法》的内容,是对《担保法》的细化、补充、完善《担保法解释》的施行对《担保法》的适用是比较有利的,特别是增加了可操作性对于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证债权实现和交易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担保法司法解释與担保法冲突的后果及对策尽管现行法律和最高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对司法解释的效力等级没有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但从现行法律对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权限划分来看,不难确定司法解释的地位和效力,更不难看出法律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区别与联系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可以对原有法律规定做出具有补充性质的解释,它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这从常委会法律解释的历史来看也能证明这一点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关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等等,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具有同等效力而司法解释的原则是必须遵循现行法律的立法精神和条文的具体规定,不能违背现行法律它只能对现行法律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应用以及因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作出规范性解释,赋予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的内容或对某一具体案件如何适用法律作出个别性解释它不能对法律条文本身的界限予以界定,也不能补充法律,更不能修改法律,与法律相冲突然而,从司法机关出台的司法解释来看,情况却远非如此在近些年来的立法实践中,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主体,但实际上它却不是法律解释具体任务的主要承担者。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时间和它作为议事机构的性质上来看,它也无法承担主要的法律解释工作建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历史也说明了这一点从数量上看,目前司法解释最多这是由司法机关的工作性质所决定的,它的任务就是适用法律于具体案件正是由于这种历史的原因,使得最高人民法院承担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工作这些司法解释尽管往往在很大程度上都带有立法解释的性质,包括对法律条文本身的界限予以界定,对法律予以我充,甚至于个别司法解释带有立法的色彩,这在当前的立法现状下仍然是勉强可以接受和许可的但是让人不能接受,法律也不许可的是,个别司法解释的个别条文与现行法律相抵触,对现行法律进行了修改具体到《担保法解释》,我们从以上对司法解释的权限和效力的分析来看,《担保法解释》与《担保法》冲突的直接后果是给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带来了困难因为从笔者所列举的几个冲突条文不难看出,冲突之处多数属于《担保法解释》对《担保法》规定的限制或扩展,个别属于修改补充而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这本应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的权限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权限范围仅仅是对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作出解释这就给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上述列举的冲突条文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担保法解释》施行的目的是为了适用,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适用法律当中如遇《担保法解释》和《担保法》相冲突的情形,若适用《担保法解释》,于已不利一方的当事人势必以《担保法》来加以抗辩《担保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不容任何其它下位法与其相抵触这样,人民法院只能适用《担保法》的规定否则,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然而,《担保法》因其立法时的局限性,也确实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规定而新施行的《担保法解释》在与《担保法》发生冲突时又不能适用,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4.完善我国法律解释尤其是司法解释的几点思考4.1加强和完善立法工作法律规范是调整社会关系、规定社会关系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准则其内容应当是明确具体并具有操作性之所以存在法律解释是因为法律有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因此立法工作应加强法律理论的研究,深刻认识我国实际来制定法律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时期,对某些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不成熟,对这些法律的制定就更应慎重经济的全球化促进了各国法律的趋同因此在立法中注重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我们也应认识到一国的法制根植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根植于一国的社会文化。

      所以立法时更应从我国实际出发、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4.2规范法律解释尤其是司法解释现行法律的原则,滞后性使法律解释尤其是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司法解释必须要合乎法律规定一是司法解释必须遵循不能超过先行法律规定的原则、即司法解释是对现有法律在适用上的理解和说明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无权制定抽象性的司法解释文件三是适应加入对法律透明度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规范明确,纪要指示不应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准司法解释5.结束语总之,针对担保法司法解释与担保法之间的冲突问题,我们要正确认识,并通过有效的措施降低冲突的发生,做出合理的司法解释参考文献:[1]曹士兵,中国担保诸问题的解决与展望[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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