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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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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彭宇案件篇一:民事诉讼法彭宇案案例分析 彭宇案中的证据与证明 结11 张芮瑜 2021010106 在写本文之前,我还读了吴泽勇教授反驳王亚新老师的观点的作品现由我来在各种资料的基础上对本案件的证据与证明作新的分析 2021年11月20日上午,在南京市某公交车站,人们看见倒地的老妇人徐某和一旁搀扶的青年彭宇经在场他人联系,徐某的儿子随后赶来,并与彭宇一起将徐某送到医院,经检查,徐某左股骨颈骨折,进行手术治疗因原、被告未能在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达成关于碰撞和费用问题的调解协议,2021年1月,徐某在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彭宇,以自己被彭宇撞倒受伤为由,要求他支付13万余元的损害赔偿彭宇辩称,他并未与原告相撞,而只是出于见义勇为的动机对原告予以救助,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三次开庭,鼓楼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与原告相撞,并根据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4万多元(1)他认为本案判决书关于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认定本身是存在重大问题或缺陷的,我不敢苟同,虽然本案判决有很多基于自由心证和经验则的地方,但一切既有的事实和自由辩论过程的各种证据、证明(即使认为基本没有铁证)都更加偏向于原告的胜利,判决书在事实认定时的整体方向是正确的,而且最后的判决基于公平责任也比较合理,因为双方对相撞都有责任,并且还公正地不去计较被告的伪善,否则如果不是法官而是平常人来判决,被告彭宇的问题就大了。

      2)吴泽勇教授反驳王亚新老师的主要目的,我认为是为了使法律更加铁面无私和中立,而不要受.道德情感的影响,他认为经验则和自由心证总是不能完全接近事实,毕竟加入了主观因素他是想捍卫和进一步提升法律的威严,法不容情这对.的公正或许会有很大的帮助这表明吴泽勇教授强烈的正义感但是在整个法理系统中,我作为一个初学者,还是有很多疑问的,尤其是法与情的关系在这个.中到底应该如何处理,法律完全的铁面无私和中立是否有利于这个.的效率,是否真正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期待进一步地学习和思考 《“判决书事实”、“媒体事实”与民事司法折射的转型期社 会》,载《月旦民商法杂志》第24期 《自由心证的边界:“彭宇案”中的证据与证明——兼与王亚 新教授商榷》 《民事诉讼法》篇二:彭宇案恶劣影响 在“彭宇案”后的5年里,每每有见死不救、见老跌倒不扶事件发生,“彭宇案”就会成为舆论进行道德追问的靶子——而在“彭宇确实和徐老太发生了碰撞”的真相面前,以前所有对“彭宇案”的道德追问都成了误读 真相不明,是催生“误读”的温床只有真相走在“误读”的前面,“正读”才会如影随形在拷问对“彭宇案”的舆论误读的时候,为什么不反思“彭宇案”真相的姗姗来迟? 在“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中,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情理”进行推理分析,本身就存在判罚漏洞,在道德焦虑中解读此事件,有些人做的的确有些过分。

      去年徐寿兰去世,网上就出现了一篇《“南京徐老太”终于死了》的帖子——其实,无论徐寿兰和彭宇是否相撞,徐寿兰这个年迈之躯都不可能承受.道德滑坡之重,哪有何必对一个过世的老人恶语相加? “彭宇案”后,只要一有青壮年和倒地老太太发生纠纷的事件发生,有些舆批评就习惯性指向倒地老太太——貌似在“彭宇案”后,所有慈祥的阿婆和亲和的邻家大妈只要一倒地,就变得面目狰狞可憎起来 为什么不在当事人徐寿兰还健在时公布真相?在“彭宇案”后的5年时间里,当“彭宇案”受到一次次的重复误读时,为什么不公布真相? 误读止于真相,真相是引导舆论的方向只有在真相扑朔迷离的情况下,各种误读的舆论才会像抢购打折商品的人群那样,一哄而上 相关人物后续发展 彭宇从南京某通讯公司辞职,去向不明其律师和他还有联系 徐寿兰从原住址搬走,去向不明 彭宇的代理律师高式东从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到了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 法官王浩调离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被安排在鼓楼区挹江门街道办司法所 从“任我赢”在网上发布的照片中可以看到,老人脸朝下倒在人行过道上,一根拐杖被甩在一边,边上站着的好几个围观者似乎想要上前帮忙,却又因为顾虑而裹足不前帖子中还提到,有不少经过的人提醒那些试图上前帮忙的市民:不要扶,小心扶了以后被赖上,遭殃、破财。

      在对该帖多达2万多条回复中,支持明哲保身和谴责路人冷漠的声音,基本上各占一半;但不论持何观点,讨论者都赞成一点共识:路人的小心,是有道理的篇三:逻辑学案件分析之彭宇案 如果单从彭宇与徐老太的陈述、陈二春的证言来看,本作者认为,此案可以初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真伪不明,究竟彭宇与徐老太相撞还是未相撞,真伪不明按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来看,“谁主张,谁举证”,既然是徐老太主张向彭宇索赔,理应当由徐老太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徐老太不能证明彭宇撞伤她,则举证不能的后果只能由徐老太承担,也就是说,徐老太应当承担因为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在案件的第二个辅助推理中,法官认为“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 在这里,法官的逻辑就是:只有抓住撞到原告的人,他的行为才能称作见义勇为行为,现在彭宇没有抓住撞到原告的人,所以,他的行为不是见义勇为被告的行为是不是见义勇为行为我们姑且不论,但是,见义勇为具有多种表现形式,不能说只有抓住撞倒原告的人的行为才是见义勇为行为本案中,由于被告没有看见原告是如何倒地的,所以,被告所能做到的也仅仅就是将原告扶起来而且原告即使是被他人撞倒的,被告也看见了,但原告此时更需要的是扶助。

      至于被告是选择扶助原告或抓住肇事者,则完全取决于被告的意愿如果法官只将是否抓住撞倒原告的人当作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就是见义勇为行为的标准,由于被告没有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只是好心相扶,这只能说明被告的行为不是见义勇为行为从彭宇的行为不是见义勇为行为,是推不出原告就是被彭宇撞倒的这个结论 法官的第三点推理,判决书称:“从现有证据看,被告在本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彭宇没有在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提出见义勇为的抗辩理由,那么他提出了什么抗辩理由?如果他没有提出抗辩?可以推定其默认原告之所主张的事实本案法官能将这种答辩的时机作为推理的依据,确实很有启迪,有创新精神问题是以目前现行民事诉讼法来讲,我国没有强制答辩制度,彭宇答辩还是不答辩,他如何答辩,他什么时候答辩,并没有法律强制规定,当然也无所谓不利后果,所以,从法律上,本案判决据此推理不具备合法性 第四个辅助推理中,法官认为,“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

      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法官要求被告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这里法官犯了“倒因为果”的逻辑错误因为,只有当原告及其家属在公交站台上向被告借钱的时候,被告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提供证明才是可能的但现在,原告及其家属向被告借钱的地点是医院法官要求那些没有看见借钱过程的其他人为彭宇提供证明,这在逻辑上、物理上可能吗?答案当然是不可能的因为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不可能就事先知道原告会向被告借钱并且被告会要求他们提供证明而一直等在公交站台上所以,法官这里提出的要求是让被告干一种不可能完成的事情,是极端无理的但由此笔者推断法官的思维是极端混乱的,颠倒因果、混淆是非本案中的另一个主要争议点就是,彭宇在医院给原告的两百元钱到底是借款还是现行支付的赔偿款法官认为,“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表面看来,这个命题是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其实应该是一个必要条件假言命题,即:“只有撞了人的人才会先行垫付款项”法官这里将必要条件当成了充分条件,是错误的笔者认为,法官的推断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成立:被告承认原告是被自己撞伤的,而且自己也愿意承担责任。

      本案中,自始至终被告都不承认原告是被自己撞伤的,那么按照法官的逻辑,就应该认定这两百元钱并非是“先行垫付款项”了所以,法官的这个推论是不能成立的法官在这里将自己的看法强加给了被告,因而认定该款项不是借款而是赔偿款因此,这里法官又犯了“预期理由”或“虚假论据”的逻辑错误 同时,法官在这里又有“循环论证”之嫌:用“撞伤他人”证明那两百元是“先行垫付款项”,又用这两百元是“先行垫付款项”证明被告“撞伤了原告”由于原告是被被告撞倒的这个命题的真实性并没有得到证明,所以,“这两百元不是借款而是赔偿款”也就没有得到证明 综上所述,作者认为本案的判决从证据上讲,真伪不明,基本事实不清,确实存在问题,所以我认为这份判决是错误《彭宇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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