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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均不到庭的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抗再审案件如何审理结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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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均不到庭的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抗再审案件如何审理结案当事人均不到庭的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抗再审案件如何审理结案黄阶 李娜案情原审原告乙县工商银行与原审被告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生效后,甲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原审原告的申诉,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判决为由,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乙县人民法院再审再审中,向抗诉机关申诉的乙县工商银行法定代表人陈某及张某经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均未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抗诉机关坚持不撤回抗诉分歧对当事人均不到庭如何审理结案,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恢复原判决的执行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抗诉机关抗诉理由及提供的新证据,查明事实,缺席审理判决第三种意见认为,再次传票传唤陈某、张某,如他们无正当理由仍不到庭,依法拘传到庭,由抗诉机关出庭支持抗诉审理管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首先,本案依法不应裁定终结再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本案提出抗诉的机关提供了新的证据,以损害国家利益抗诉,不属于裁定终结再审程序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 20 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经依法传唤,当事人均不到庭的,除原审判决严重损害国家等利益外,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同样,该案也不能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其次,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本案必须再审,以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立法宗旨及《解释》之精髓《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此案抗诉机关正是根据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判决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解释》第三十条载明“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再审这就充分说明,为了纠正损害国家利益的原审错误裁判,人民法院不论以何种形式都应启动再审程序再审再次,本案缺席审理判决,不利于查清案情原审原告法定代表人陈某在与原审被告张某签订借款合同、履行合同及原审诉讼中,损害了国家什么利益,或许他们恶意串通,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等是如何损害国家利益,只有他们到庭才便于查清事实真相。

      所以他们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最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12 条第 2 款规定了“给国家……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而,再次传票传唤陈某、张某,如他们无正当理由仍拒不到庭,拘传到庭再审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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