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复习专题经济法第五章国有资产法律制度.doc
3页第五章 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考点1】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概述 1.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设置模式:两级三层 (1)国务院、省级政府和(地)市级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2)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相互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 2.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考点2】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人事权 国有独资企业 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国有独资公司 任免董事、监事 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 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2.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兼职限制 董事、高管董事长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不得兼任经理 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 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不得兼任经理 3.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包括参股)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考点3】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1)合并、分立、改制;(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3)发行债券;(4)分配利润;(5)解散、申请破产 独资企业:企业负责人集体 ;独资公司:董事会 (1)进行重大投资;(2)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3)转让重大财产;(4)进行大额捐赠 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 上述9个事项,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听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 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 【考点4】国家出资企业改制 1.改制的类型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2.企业改制的程序 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决定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考点5】国家出资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 绝对禁止 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相对禁止 未经同意不得:(1)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3)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考点6】国有资产转让 1.规则: 决定者 1.一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2.转让全部国有资产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方式 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回避 向关联方转让的国有资产,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订和组织 境外 国有资产可以向境外投资者转让 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 (1)财政部门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部门 (2)主要方式: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省级以 上产权 交易机构 1.新的挂牌价格如果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重新报批。
2.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办理合法的价款支付保全手续,并按同期金融机构基准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分期付款期间利息,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 证券交 易系统 转让方为控股股东 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转让方为参股股东 1.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转让方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每年报财政部门; 2.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考点7】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1.审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2.财政部负责编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所监管的中央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考点8】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1.适用: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1)独立核算的企业 (2)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3)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 (2)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1)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2)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3)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非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2.资产使用管理 绝对禁止 (1)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相对禁止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考点9】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1.配置: (1)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2)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使用 (1)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2)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 3.处置: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