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婚姻家庭法复习纲要.docx

11页
  • 卖家[上传人]:宝路
  • 文档编号:6784942
  • 上传时间:2017-09-14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113.17KB
  • / 11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婚姻家庭法复习纲要一、 现代亲属分类1、 配偶配偶即夫妻,是男女两性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2、 血亲血亲是指基于生物遗传规律,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3、 姻亲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二、 亲等计算法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1. 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一代间隔唯一亲等)直系血亲以己身为出发点,分别往上或往下数,以一世代为一等亲,世代数之和,即直系血亲的亲等数P.s:计算时需要排除己身的世代 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代次相加) 旁系血亲首先从己身向上数至所要计算的亲属的最近的同源长辈直系血亲,得出亲等数,然后,从该长辈直系血亲向下数至所要计算的亲属,得出亲等数,两次亲等数之和即为己身与所要计算的亲属的亲等 2.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一代间隔为一亲等) ( 与罗马法的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一致)  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等者从一,不等从大:首先从己身上数至同源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同源人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如果两边数字相同,则该相同数即为要计算的亲等数;如果两边数字不同,则以大数定亲等 3.我国现行的代词实体计算法˜ 直系血亲的计算法(一世辈为一代 )从己身开始,以己身为一代,往上数至父母为二代,数至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依次类推。

      ˜ 旁系血亲的计算法(等者从一,不等从大) 首先从己身上数至同源的直系血亲,再从该同源人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等者从一,不等从大三、结婚的条件1.结婚的概念: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缔结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2.结婚的特征:①结婚的主体是男女双方 ②结婚是要式民事法律关系 ③结婚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3.结婚行为的性质:是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4.结婚的条件1) 结婚的必备条件(即积极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是指结婚时必须完全具备缺一不可的条件要件 )包括: 婚姻的主体为异性男女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2) 结婚的禁止条件(即消极条件、婚姻障碍具备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条件 )包括: 禁止重婚 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结婚 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四、结婚登记1. 婚姻登记:是申登记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获准,婚姻即告成立的法律制度 2. 实行婚姻登记制度的意义:可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婚姻当事人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保证婚姻的质量,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巩固和稳定。

      3. 婚姻登记机关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4. 结婚登记程序: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结婚登记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 (发证)三个环节五、 事实婚姻1. 概念:法学界的一般解释: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2. 事实婚姻有以下特征: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有共同生活的目的和形式 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双方须无配偶 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3. 我国现行法律对事实婚姻的处理1) 1994 年 2 月 1 日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2) 1994 年 2 月 1 日之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六、 夫妻人身关系1. 夫妻关系:即夫妻法律关系,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为配偶的特殊人际关系是夫妻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总和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决定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从属于夫妻人身关系2. 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有关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 夫妻人身关系的表现: 独立姓名权(对子女姓氏有重要意义) 、人身自由权、住所协定权和居住权、家事代理权、 互相忠实义务、互相尊重、互相协助义务 同居权利义务、计划生育权利义务七、 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的基本内容(一)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1. 在我国《婚姻法》中,法定夫妻财产制采用的是共同财产制中的婚后所得共同制1) 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2) 特征: 从财产的主体看,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 从财产的取得时间看,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从财产的来源看,是夫妻双方或一方婚后所得的财产 从对共同财产的权利看,是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3) 认定要件: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合法取得的财产必须是未被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财产或者约定无效的婚后所得必须是法定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双方婚后所得财产4) 共有财产的范围5) 夫妻对共有财产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所有权,其性质是法定共同共有,即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平等的、不分份额的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中最重要的权能,因为它直接涉及到共同财产的命运6)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包括: 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7) 夫妻约定财产制 I 夫妻之间财产约定的有效条件:①约定的主体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且双方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 当事人必须自愿,意思表示真实 ③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④约定应以书面形式 II 约定的内容:①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夫妻婚前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 ②当事人对财产制度的选择,可以是共同财产制,也可以是分别财产制,还可以是部分共同、部分分别的财产制形式 III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①约定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即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无效的从法定②财产约定对内的效力 ③财产约定对外的效力八、 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一)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夫妻共同债务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是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债务是连带之债(二) 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 (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但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且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的个人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5)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三) 夫妻债务的对外效力●在对外效力上,夫妻婚后无论是以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还是以夫妻共同名义所负的债务原则上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为夫妻婚后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举债方承担清偿责任,债务人的配偶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① 第三人知道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为各自所有的② 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九、 离婚的法定情形十、 离婚时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承担(一)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 1、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方的确定总的指导思想: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必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出发,把维护子女利益放在首位,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妥善解决2、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

      离婚后,父母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出现其他新情况,从而引发抚养关系产生新的纠纷对此,可由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负担 离婚后,父母双方都有负担子女抚育费的平等义务子女无论随父亲还是随母亲生活,对方都应当自觉地给付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在具体处理时,应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包括:抚养费的数额、给付时间、给付方法4、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变更 1) 抚育费的变更包括抚育费的增加、减少或免除三种情况2) 在一定条件下减少或免除当事人应当支付的抚育费并没有消除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因此,在减少甚至免除的特定条件消失后,应当自行恢复给付5、父母的探望权1) 探望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⑴探望权是离婚后父或母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 ②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义务主体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③ 探望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2)探望权的行使有父母双方协议达不成协议,探望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对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作出判决3)探望权的中止:①中止探望权的请求人为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②中止探望权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判决,其他任何机关、任何人包括父母双方均无权中止探望权③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4)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十一、经济帮助(一) 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1、经济帮助的性质  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都不同 经济帮助既不以一方付出较多的义务为条件,也不以一方是否有过错为必要,而是以一方在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为前提 经济帮助也不同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2、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一方生活困难 ②经济帮助具有时限性 ③提供帮助的一方须有负担能力 十二、继父母子女关系(一) 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1、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 (直系姻亲关系) 2、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 (权利义务关系 )3、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二) 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特别提示:不是所有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都等同于婚姻法中关于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三) 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终止及效力 1、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当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这种属于姻亲的 继父母子女关系消灭2、 已经形成抚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①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子女尚未成年,一般不得解除②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的,可以解除已形成的抚养关系3、 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育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双方关系原则上不能终止十三 、亲权(一) 亲权的概念和特征1. 亲权的概念 :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义务制度2. 亲权的法律特征是:1) 亲权是一种只存在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间的关系2) 亲权具有权利义务双重性3) 亲权具是专属权二) 亲权的内容 1. 亲权的原则性规定1) 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 2) 未成年子女须服从父母的亲权 3) 父母行使亲权时应与处理自己的事务同样的注意 2. 对子女人身上的权利义务 1) 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2) 住所指定权3) 子女交还请求权4) 惩戒权5) 职业许可权6) 法定代理权和同意权3. 对子女财产上的权利义务 1) 财产管理权2) 财产使用收益权3) 财产处分权(三) 亲权的丧失、恢复和消灭 1. 亲权的丧失:亲权的丧失,即亲权人因法定的原因而失去行使亲权的资格。

      亲权的丧失由于原因和性质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亲权因剥夺而丧失■亲权因中止而丧失■亲权因转移而丧失■亲权因辞退而丧失2、亲权的恢复: 亲权的恢复是指丧失亲权的人在法定条件下可以重新取得亲权3、亲权的消灭:亲权的。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