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汇金宏系统疑难问题解答(第七期).docx
6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外汇金宏系统疑难问题解答(第七期) 外汇金宏系统疑难问题解答 第七期 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汇金宏系统试点办公室 2022年9月27日 问题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金宏系统第一批银行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22]35号),自2022年8月17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中国创办银行(上海地区除外)、招商银行(上海地区除外)、杭州银行和江苏银行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四家银行)中断使用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新版系统)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将四家银行新版系统中已核查通过的数据(以新版系统总局版的数据状态为准)迁移到外汇金宏系统-综合查询和统计分析系统供外汇局使用;其他数据迁移到外汇金宏系统-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以下简称银行版)中新版系统中断使用后,有关银行和分局对数据处理产生一些疑问,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1.对于新版系统中申报信息已经核查通过但还没有核销信息的业务数据,在新版系统中断使用后,由于这片面业务数据没有迁移到外汇金宏系统银行版,其核销如何办理? 答:(1)对于出口核销,四家银行应按原申报单号码重新向外汇金宏系统银行版报送根基信息、申报/核销信息,并打印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假设分支局未通过手工录入核销系统方式为企业办理该笔核销,重新报送的收汇数据会导入出口核报系统或笼罩之前已经导入出口核报系统的原数据 假设企业到外汇分支局办理这片面业务的核销,并且出口核报系统中没有该笔数据,各外汇分支局可以手工将核销信息录入出口核报系统举行核销 (2)对于进口核销,四家银行应按原申报单号码重新向外汇金宏系统银行版报送根基信息、申报/核销信息,假设该业务以前没有导入到进口核销系统,那么经过银行版重新报送的数据会导入进口系统,假设该业务以前导入到进口核销系统,该付汇数据不会再次导入进口核销系统,各分支局按照以前的业务办理规程举行后续处理假设企业到外汇局办理这片面业务的核销,各外汇分支局可以手工将核销信息录入进口核报系统 2.新版系统中未申报或已申报但核查未通过的业务数据,在新版系统中断使用后,由于这片面业务的根基数据已迁移至外汇金宏系统银行版,其核销如何办理? 答:对这片面业务数据,银行应通过外汇金宏系统银行版报送/补报申报和核销信息导入进出口核销系统以及业务办理可参照问题1 总局已将新版系统中未申报或已申报但核查未通过的业务数据清单反应四家银行总行,以便于四家银行补报。
3.进出口核销系统中片面数据已完成核销手续,但此次数据 迁移后却展现在银行版逾期未申报项下这片面数据应如何处理? 答:进出口核销系统有手工录入的功能,各分支局可能通过此功能为企业办理了核销,但该业务在新版系统中还未申报,所以可能会在外汇金宏系统银行版逾期未申报项下另外,此次数据迁移是以新版系统总局版的数据状态为准,可能存在新版系统分局版状态为已核查、在总局版状态为未核查的数据,其根基数据如故导入外汇金宏系统银行版对于这片面数据,因迁移前总局的状态还是未核查,银行应重新报送申报/核销信息 问题二:《涉外收入申报单》中的“收入款金额”、《境外汇款申请书》中的“汇款金额”、《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的“付款金额”是否包含境内银行扣费?若包含银行扣费,那么应申报为何种交易性质? 答:《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相应金额的填写应当按照凭证后面的填报说明举行《涉外收入申报单》中的“收入款金额”为银行实际从境外收到款项的金额,《境外汇款申请书》中的“汇款金额”应为汇款人申请汇出的实际付款金额,《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的“付款金额”指付款人支付款项的金额,上述金额中可能包括了境内银行的扣费。
在填写上述凭证时,应当将“收入款金额”、“汇款金额”和“付款金额”申报为我国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举行的经济交易的性质,无需单独考虑国内银行扣费问题 问题三:向外汇金宏系统-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录入或导入《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时,“信用证/保函编号”、“期限”、“开证日期”三者之间有校验关系,即三者同时为空或同时有值远期进口代收的处境下是否应填写“期限”一栏?若需填写,“信用证/保函编号”“开证日期”又该如何填写? 答:托收业务的申报主体应在纸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上填写“期限”一栏但在外汇金宏系统中,“信用证/保函编号”、“期限”、“开证日期”三者之间有校验关系,即三者同时为空或同时有值,而托收业务没有“开证日期”及“信用证/保函编号”,因此在外汇金宏系统中无需填写“期限”一栏,以符合外汇金宏系统的校验规矩 问题四:《关于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22]85号)于2022年8月1日开头执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的“离岸业务”转为使用境外单证,但原先印制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单证中“境内收汇类型”包含“离岸业务”,这些单证可否持续使用? 答:原先印制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若未使用完还可以持续使用,银行应将该选项手工划去,但是银行新印制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金宏系统第一批银行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22]3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外汇金宏系统其次批银行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22]37号)的格式要求,“境内收汇类型”中不包含“离岸业务”。
问题五:可否参照国际收支银行代申报的做法,在银行与企业签订代申报协议的处境下,由银行代企业填报《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 答:不成以银行并不概括掌管某一笔收汇对应的核销专用信息,如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 问题六:商务部门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新设立的企业,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投资者国别认定为“中国”上述处理方式与外汇金宏系统单位根本处境表中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国别不能为“中国”相冲突例如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境内新设或通过股权收购成立诺基亚西门子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由于投资者为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商务部门核发诺基亚西门子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投资者国别认定为“中国” 答: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子公司)在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孙公司),假设商务部门核发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证书中投资者国别认定为“中国”,而外汇金宏系统单位根本处境表校验规矩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国别不能为中国因此,在单位根本处境表中该类孙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国别应填写为子公司的外方投资者的国别本例中,诺基亚西门子通信技术(北 京)有限公司的投资者国别应为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外方投资者的国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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