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诸暨经发区招商政策.doc
7页为全面推进创业创新,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在外诸商回乡投资创业,日前,诸暨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和“ 回归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据了解,《意见》明确规定的扶持对象分两类:一类是从市外引进,在诸暨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且符合《意见》规定条件之一的总部企业,经认定可以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如国家和中央部委的大企业(集 团);世界 500 强、全国500 强、民营企业 500 强的企业;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有一定规模和档次的软件、信息、集成电子为代表的高技术企业和科创研发总部、创投公司、金融财务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不低于 3 亿元人民币( 其中房地产企业注册资金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第二类为 符合诸暨产业发展导向,经认定的“回 归” 诸商企 业和培育总部《意见》明确规定的扶持政策措施共有 13 条具体包括对该市外引进的总部企业,自开业之日起 3 年内,按其地方财政贡献额的 50%给予奖励(其中房地产企业总部按 20%给予奖励)对该市外引进的软件、信息、集成电子等高技术企业总部和科创研发总部、创投公司、金融财务公司等总部自获利年度起 5 年按其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前 3 年全奖,后两年减半奖励;其他财政贡献部分,自开业之日起 3 年内,按 50%奖励。
对该市内认定的培育 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 3 年内,以该企业上年地方财政贡献额为基数,按其增长超过该市平均增幅以上部分的 20%给予扶持等市政府投资优惠政策(一)商投资新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三资企业,能提升我市产业层次, 实际投资额达到 300 亿美元;填被市场空白,实际投资额达到 200 亿美元;确属国内领先的高新技术产业,实际投资额达到100 万美元的,采取一事一议、一事一策,市政府可控范围内实行最大限度的优惠二) 对鼓励和允 许的新办外商投资工业性项目,境外资金全额到位, 经营期十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头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从第三年起到第十年内,市财政安排一定资金给予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扶持额度为每年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额度为每年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三) 凡在本市新 设立的三资企业,当年引 进外资到帐达 50万美元,当年竣工(达 100 万美元的,放宽在二年内),可享受市财政技改项目贴息四) 新办外商投 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取国产设备,可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五) 外方投资者新增加投 资或追回注册资本,其增资部分可享受同类项目同等优惠政策;外方投资者将从企业得到利润直接再投资企业,且 经营期内五年以上的,市财政全部返还再投资的部分已缴当地应得的企业所得税。
六) 对新办外商投资一优二高现代农业、创汇农业、农业基地、开发性 农业项目,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获得年度起,除享受国家规定政策外,市财政再安排一定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扶持额度为每年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额度每年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该企业十年内每年实缴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总额七) 对外商新办的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给予下以政策:1、 对经营期十五年以上、投 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市财 政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扶持额度为每年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额度每年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2、 外商投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允许租赁用地,经批准,自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五年内可免缴土地租金3、 对外商投资建 设和经营的交通项目,其沿 线的土地使用权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出让给有关外商投资者允许将已建成收费的交通基础设施及其相关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或股权,依法有偿转让给外商八) 鼓励外商投 资三产项目外商来我市投资新办信息咨询、金融、交通运输、货 运代理等服务性行业 及开发旅游景点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除享受国家规定政策外,市财政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扶持额度为每年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额度每年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
外商投资商业零售项目,符合我市有关 规划的,其项目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外商投资高等专业教育、医疗机构等非盈利性公益事业项目,其建设用地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划发九) 鼓励外资嫁接、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经 批准给予特别优惠政策;中方投资者以房地产作为投资的,在办理过户时免缴有关规费,应缴契税予以优惠,过户手续工本费不高于 50 元人民币 (十) 外商投资企业经考核合格被定为国家双优企业(技术先进和出口先进)的,每家奖励 1 万元十一) 提供优质服务1、 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个人承办、一周内办完的承诺服务在市办证中心开设外商投资服务中心,由分管副市长直管,实行全天候、 宾馆 式服务2、 境外投资项目或引 进境内市外资金 500 万元以上项目,发放市长绿卡,即事即办3、 成立外商沙 龙,定期开展活动4、 建立市级领导 班子重点外资项目一对一联系责任制,协调解决项目在审批、建设、生产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5、 部门 提供优质服务,实行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审批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quot 五公开6、 外商在 诸暨工作,有国际驾照的,免费办理汽车驾驶热照;子女入学入托享受常住人口待遇,教育部门优先给予安排;就医实行导医,指定 专家医师会诊。
十二)给予政治荣誉1、 从 2002 年起,对在诸暨已投资 300 万美元以上,累计纳税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资办厂五年以上的外商授予诸暨市荣誉市民称号2、 每年对全市外商投资企业中纳税前 10 位的企业授予外资明星企业称号外商在表彰会上披红戴花,外商及企业名单在《诸暨日报》、诸暨电视报、《今日诸暨》上公布,并录入当年《诸暨年鉴》 (十三)对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给予贴息扶持凡具备出口退税账户条件的企业,按应退未退的出口退税额度,经国税部门审核后,向银行申 请账户托管贷款,贷款给予财政全额贴息十四)外商投资企业以 300 万美元为基数,当年自营出口实际完成基数以下(含基数)部分,每出口 1 美元奖励 1 分人民币;超基数部分,每出口 50 万美元奖励 1 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企业超 3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出口 50 万美元奖励 2 万元人民币超基数部分按奖励单位的整倍数计奖,奖励按结汇数计算十五)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类出口企业参加国(境)外国际贸易展销活动,凭参展有效票据,经市外经贸局审定后,每只摊位(按 9 平方米标准摊位计算)按参展地区分档给予补贴:美加、欧盟地区每只摊位补贴 40%;非洲、西亚、东欧、拉美每只 摊位补贴 50%;其他地区每只摊位补贴 30%。
为加大招商引资国度,充分调动社会各办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市政府规定:对直接介绍外商或直接引进外资在 50 万美元及以上项目的引入人,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额的 6%给 予奖励资金按外资缴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由市级财政列支兑现(开发区内引资资金由开发区列支兑现)市经发区优惠政策(一) 凡在开发区内 创办外商独资工业企业,实际投资额达到300 万美元;填补我市产业空白,实际投资额达到 200 万美元;确属国内领先的高新技术产业,实际投资额达到 100 万美元的,经营期在 10年以上,经 批准,由市政府提供土地使用权,10 年内免交土地使用金(提供土地使用权的面积(亩)最高标准:实际投资额万美元×15% ),上述项目经批准办在镇乡,由所在镇乡政府提供土地使用权,土地征用中应交市的土地开发费全免,其他税费减半上交二) 凡在开发区内创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工业企业,外方实际投资额达到 30 万美元,经期期在 10 年以上,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对用地面积不超过外商实际投资款(万美元)×15% 部分的地价,按项 目所在地现行出让地价标准一次性优惠 10%如外方实际投资额超过 30 万美元,每增加 10 万美元,按标准地价再下浮 1%。
土地价款允许按批准的外商出资期限分期支付三) 外商在市经济开发区内他办"三资" 企业,均可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租金给予十五年优惠;头十年免缴土地使用租金,后五年减半征收四) 外商以独资、合资、合作形式投资基础投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外方实际投资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上,经市政府批准,可按行政划发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五) 外商投资农业开发项目,外方 实际投资额达到 10 万美元,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可根据实际延长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租金可适当收取,也可投产收益后按比例分成六) 建设项目按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规定期限和条件实施的,生产经营满 5 年,土地使用权允许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转让和抵押七) 区内实行"税外无费"优惠到区内投 资的外商独资企业,除按规定缴纳有关税收外,免收项目在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应缴纳的有关规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按外商实际投资比例同幅度减免有关规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