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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婚姻業務作業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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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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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軍人婚姻業務作業規定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三月十九日(64)金銓字第四九六號令頒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二月廿四日(77)基均字第O三四二號令修頒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三月一日(79)吉品字第O三O八號令修頒中華民曰八十二年四月九日(82)吉品字第一一九五號令修頒中辛民日八十八年七月廿七日(88)易曰字第一三一六二號令修頒 一、為使國軍人員對婚姻之處理有所準據,依「軍人婚姻條例」及「軍人立功 結婚補助辦法」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當事人之階級,均以現階為準 三、本威定所稱權責單位主官,係指有印信之各級單位主官而言,其階級以編 階為準 四、一般結婚權責規定如次: 國防部及所屬單位:將級軍官結婚,按隸屬由部長或參謀總長核准校尉級軍官及士官、士兵結婚由編階少將以上主官核准 受本部幕僚單位直接督導之直屬單位,其單位主官其編階在上校以下者, 其結婚案件,由督導單位主官核准 各總(司令)部及所屬單位:將級軍官結婚,由各總司令核准 校尉級軍官及士官、士兵結婚由編階少將以上主官核准 各軍總部派赴其軍種以外單位服務者,其結婚案件,由服務單位核准, 並副知原屬軍種總(司令)部 軍官、士官及士兵不在隸屬於國防部之機關服務者,其結案件,由各該機 關主官依權責核准後,通報國防部及各總(司令)部(資料管理單位)登記。

      五、立功特准結婚權責規定如次: 軍官、士官、士兵立功結婚,依「軍人立功結婚補助辦法」規定,由國防 部或各總(司令)部核辦 服務金馬等外島地區之軍官、士官、士兵申請結婚,不分軍種均由當地最 高指揮官核准後行之 處理現役軍人註銷配偶案件之權責,與一般結婚權責同 六、國防部對婚姻業務執掌劃分如下:人力司:掌理政策、制度之規劃與核議人事參謀次長室:政策法令之訂頒與實施,及宣導、管制、研究修訂 對政策法令之執行、督導、考核與建議修訂 業務處理程序之策定及督導執行總政治作戰局對政策法令之執行、督導、考核與建議修訂 婚姻資料審作業之規定及督導執行 立功結婚人員眷舍政策及眷舍之撥配或辦理輔導構宅有關事宜軍醫局:官兵婚前男女雙方體檢有關事宜 七、各級權責單位: 執行婚姻政策法令,使軍人婚姻符合政策及軍事安全之要求 兼顧個人權益與實際需要,防止不當婚姻發生 反映實際問題,建議政策法令及作業程序之修訂 八、各級承轉單位: 依據法令政策,審查所報資料,提出具體建議 承轉法令、反映意見,並監督執行與管制 九、各級呈報單位: 法令政策之宣導與執行,保障部隊安全,維護士氣 婚姻案件之審核與呈報。

      十、一般結婚: 依權責單位規定份數填報軍人婚報表,表式及填表說明如附件一 軍人「結婚報告表」 ,經權責單位核准者,在其原呈報結婚日期後任何日 期 均屬有效;但必須完成「民法第九二八條」結婚形式要件之規定惟未經 呈報及先行結婚者或在結婚報告表承報日之前者應補行核准,凡有特殊事 故,應登入兵籍表 檢附對方戶籍謄本乙份(供各級單位審核用,由權責單位存查) 結婚前男女雙方應於軍(公)醫院檢查體格,並取得優醫師註明「結婚用」 之體檢表乙份,隨案附呈(各總部單行規定者,准其規定辦理) 依需要檢附下列有關證件: 申請與年滿十六歲未滿二十歲之女子(年滿十八歲之男子)結婚者,應依 民法第九八一條規定須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並檢附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乙份(格式如附件二) 申請與婦孺或已離婚之女子結婚,應檢附其離婚證件(如戶籍登載已註 明離婚日期者免繳)或具有其前夫死亡日期記載之戶籍謄本,以憑查考申請與外籍人士華僑結婚者,應檢附本國、僑居地之身分證原本(影印 本)或出生證明,或華僑團體出具有關其年齡、籍貫及有無配偶之證明 文件,或具有此等資料而經我國使領館簽證屬實之證件;但女性官士兵 必須完成民法第一OO二條「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

      十一、申請立功結婚,除案一般結婚規定辦理外,並必須完成下列事項,由國 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按權責辦理 檢附奉頒勳獎章證書或獎章執照或裦狀或權責單位發布之人(勤)令等 呈報結婚報告表五份,如由法院公證結婚者,應呈報六份(政戰人員加二 份) 由呈報單位繕造立功事蹟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三)如空勤人員其立功事蹟為 累積戰功,應檢附戰績登記表,備文呈報 十二、註銷配偶: 配偶死亡或離婚,或生死不明依法宣告離婚,應俟配配偶註銷後,再依規 定申請結婚: 申請註銷配偶需檢附下列證件:配偶死亡或離婚者,應檢附死亡證明書或離婚證明書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應檢附法院宣告離婚確定之判決(參考民法第一 O五二條之規定) 審查所附是否符合有關法令規定、齊全、真實無誤 查證兵及資料,其配偶記載使否與所報相符 是否符合規定,應否照准,如經核准,應以副本抄送兵及資料及兵籍謄本 管理單位、聯勤留守業務署及個人資料列管單位與本人(政戰人員並副知 總政戰部及其所隸總部政戰部) 十三、呈報單位(人事部門)對下列各款應詳予審查:結婚當事人是否符合結婚條例規定及民法規定 申請人應辦事項,是否均已完成及符合規定,其所附證件是否真實。

      查閱當事人之人事資料有無配偶記載及其填報出生年月日及其他資料是否 相符(如未屆法定年齡及有配偶未經權責單位核准註銷者,不得結婚) 當事人所結婚日期是否在一個月後(以呈報單位發文日期起算) 申請立功結婚者,需審核其功蹟是否符合戰功 呈報單位(人事部門)應將申請人結婚報告表送政戰部門辦理資料審查(申 請人配偶如係外籍人士或華僑居住國外者,需檢附該國或我使、領館或忠 貞僑團完成調查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四、對申請人所報資料經審核無訛後,應在結婚報告表左上角加蓋「表內資 料核符」章,如所報手續不合或資料欠缺者,應轉知當事人補辦完成後 再行轉報或依權責核准發布 申請業需承轉單位核轉者呈報單位應將該案副呈權責單位核備自呈報 日起(以發文日期起算),滿三十天權責主官未作核示者,除查明有違反 條例第三條、第四條之情形外呈報單位得憑原申請案逕由權責主官批示「視同核准」字樣 十五、依呈報單位審查要領,審查有關資料,如所報手續不合,或資料欠缺者 應依限覆知呈報單位補辦完成後再行轉報 十六、填具承轉單位意見後儘速核轉(除立功結婚需備文轉報外,對一般結婚 案件僅以原表連同附件轉呈) 十七、依呈報單位審查要領,審查有關資料,自呈報單位呈報之日起三十天內 做成核示發文。

      因故於滿三十天未核定,除查明有違反條例第三條、第 四條之情形外,應以「視同核准」主動批覆該申請案,並副知上級單位十八、對呈報立功結婚者,應會送勳獎單位,請其簽註具體意見 十九、經審核符合給定者於協調完成後簽請核定發布,並做如下處理:結婚報告表正本,發原核轉單位結婚報告表副本,分送當事人(公證結婚者二份)及其兵籍資料及兵及謄本 管理單位,聯勤留守業務署,個人資料列管單位各一份(政戰人員需分送 總 政戰部及其所隸總政戰部各乙份)對立功結婚者,應增發副本送主計、政戰單位 二十、結婚男女雙方均為軍人者,應分別成由各該權責單位核准後行之(如屬 同 一核准單位,應俟雙方呈報後,併案核辦) 二一、現役軍人入赘結婚符合婚姻條例規定者,可不予限制,但應於婚姻報告 表附記欄內註明「入赘」字樣 二二、入赘結婚,當事人須冠妻性者(參照民法第一千條之規定),應於完成結 婚後,依照現役軍人更改性名規定辦理 二三、因案判刑撤職奉准留用者,可申請結婚,但因案停職人員,應俟案情消 失奉准回職後始可考慮婚姻問題 二四、軍官入學受訓或志願役軍官、士官在接受養成教育期間,可准予結婚 (出國進修人員依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二五、申請結婚之男女當事人,依其所附之體檢表審核,若有重大痼疾者,如 性病、精神病、惡性腫瘤、心臟病及癩並或身體殘廢與畸形者,應由呈 報單位適先予以疏導勸阻,不得轉報。

      二六、凡需呈報總長核准之結婚案件,應填報婚報告表六份(法院公證結婚七 份政人員另加二份)其餘各樣資料均為一份 二七、國防部人員結婚,由各單位承辦部門,檢附結婚報告表,戶籍謄本,送 請權責政戰部門辦理資料審查,該對象係外籍人士或居住國外之華僑, 或該單位無權責辦理資料審查者,則送由保防指導組辦理二八、未經權責單位核准擅自結婚者,軍官、士官記過以上之處分,士兵罰禁 閉兩週,結婚申請案滿三十天未做成核示發文者,由該權責單位負責查 明原因,失職人員核予記過以上處分,該權責主官並附督導不周之責, 雨季申誡以上之處分(由該所隸單位查明辦理,並不定期督導之) 二九、一般結婚:結婚報告表各欄,是否均已填寫完全符合規定,及加蓋章戳,與附件是否 齊全結婚報告表如有漏蓋章戳(如「表內資料符合」章),與年籍塗改時,視作無效結婚對象戶籍謄本有無塗改偽造情形,結婚報告表所塡姓名,年稜是否與 戶籍所載相符,對未足法定年者(二十歲)是否附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如 尚 未滿十六歲縱有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亦不得准其結婚)女方當事人戶籍謄本內有無配偶記載,如原配偶欄註記「離」應繳驗離婚 證件(如戶籍記載欄乙註明離婚日期者可免繳)。

      三十、立功結婚:軍人結婚報告表、戶籍謄本等之審核與一般結婚同 立功證件如勳章證書、獎章執照等是否齊全,是項證件所載之立功事蹟是 否屬於戰功,記載是否明確,否則應檢呈其他有關證明文件,並於立功事 蹟表內詳實述明 立功事蹟表內所塡,是否與所附證件相符,所塡立功事蹟應與雸請事蹟相 符,不得任意增減 經考量層轉時間無法在所報日期前奉准發布時,應主動協調其本人與以變 更,並加蓋校正章後再轉報 不合法令規定或證件不全或所報立功事蹟有欠詳確實,不得轉報 呈報單位,對奉准立功結婚人員應予以適宜表揚,並協助辦理結婚事宜 配偶死亡或離異未經註銷者,不得申請立功結婚已奉准註銷者,其立功 事蹟應自配偶註銷之日起計算 乙奉准立功結婚,其配偶死亡或離異再行結婚者,不得再申請立功結婚 鎮壓暴亂,係指武裝暴亂有叛國行動,經鎮壓完成任務而言 行政過失之處分,不得抵銷作戰所建之功 三一、本規定自頒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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