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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先秦法治概念再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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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先秦法治概念再释先秦“法治〞概念再释· 2022-10-05 14:32:59      程燎原【作者简介】程燎原,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内容提要】先秦是否有“法治〞这一名词、术语、概念,一直存有争议事实上,在古代典籍中已出现了作为名词、术语的“法治〞而且,根据古文字学和古代“名学〞理论,可以将“法治〞视为一个思想学术概念这一概念的内涵,核心是“以法治国〞,具体包含“以法为治〞之义、“生法者君也〞之义、“法之必行〞之义、“救世、富强、致治、尊君〞之义等四大要义其中,“法之必行〞之义,除指臣民守法之外,特别强调“君主从法〞这种“法治〞,就根本类型而言,不同于现代法治关 键 词】先秦/法治概念/法治要义/“法之必行〞先秦的“法治〞思想问题,自晚清迄至今日,聚讼纷纭,已逾百年在此学术背景之下,笔者还能再说些什么?鉴于引发种种争论的缘由与根底,实际上往往涉及名词、概念这一根本问题,故本文仅对这一问题再作一点讨论 一、小引 近代以来,对于中国的先秦时代是否有“法治〞思想,如果有的话,它又是什么性质的“法治〞思想,以及它有哪些根本内容等问题,引起了长达百余年的争论,形成了不同的判断和解读。

      粗略而言,不外乎有两派〔主要限于法学界〕:一派认为先秦具有丰富的“法治〞思想,另一派那么否认或疑心先秦有所谓“法治〞思想 对这一场延续百年的学术争讼,笔者将另作评说与反思在这里,笔者首先需要指出的是,这场学术争讼,一个重要的缘起,也是值得注意的一个根本现象,就是两派学者几乎一致认为,“法治〞是“西词东渐〞,即近代从西方接引过来的近现代的思想概念这在第二派的学者中,表达尤为明晰和确定他们认为:人治、法治并不是中国法律史上固有的概念儒家有“为政在人〞、“治人〞之类的说法,但它们不等于人治;法家有“以法治国〞、“垂法而治〞等等提法,但它们也不同于法治梁治平的认定,就颇有代表性,他说:“正好比中国现代法律学和法律制度皆源于西方一样,‘法治’这个概念也是由西方传入的〞所以结论也是十分清楚的:“法家固然主张‘依法而治’,但法家的学说根本没有‘法治’的色彩〞[1](P.95.99)而第一派的学者,在其身后,也耸立着各种西方“法治〞的形象与理念于是,看似剧烈争讼的两派,却几乎拿着同样的答状词,站在了同一个席位上:他们几乎一致地把西方法治的概念及其思想〔因西方有多种多样的法治概念与思想,学者们当然有不同的取资与凭借〕,作为解读的概念工具与思想资源,乃至判断和评价的标准。

      ①这就至少引出了两个根本的根底性问题:一是中国古代到底有没有“法治〞这样的名词、术语和概念二是以西方的法治概念和思想作为武器,对先秦的“法治〞思想,或作肯定,或予否认,其各自的理据及合理性边界又是什么?本文关注的是第一个问题这里之所以把名词、术语和概念问题视为根底性的问题,不仅仅因为它们是表达思想学术观点的根本工具,而且也是由于史学家傅斯年提出的下述警告:“大凡用新名词称旧物事,物质的东西是可以的,因为相同;人文上的物事是每每不可以的,因为多是似同而异〞[2](P.459)这在“法治〞之类涉及文化、制度的名词概念上尤其如此如果中国古代没有“法治〞这一名词、概念,而用西方的“法治〞来命名法家思想与学说,那无疑会造成相当大的误解,因而是“不可以的〞但假设中国古代已有“法治〞这一名词、概念,那么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在第一派的学者中,武树臣是最接近于答复第一个问题的他指出: “法治〞是先秦法家提出的一种理想、主张和治国方略法治〞的语义表述可见如下著作:?商君书•君臣?:“缘法而治〞;?商君书•更法?:“据法而治〞;?商君书•壹言?:“垂法而治〞;?商君书•慎法?:“任法而治〞,“以法相治〞;?管子•明法?:“以法治国〞;?慎子•君人?:“事断于法〞;?韩非子•饰邪?:“以法为本〞。

      法治〞作为一种理想,其主要精神就是“法的统治〞如?管子•法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管子•法法?:“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管子•明法解?:“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商君书•修权?:“法者,国之权衡也〞;?商君书•壹言?:“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韩非子•定法?:“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言不一贵,法不两适故言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这段概括,根本上将先秦法家典籍中关于“以法治国〞的话语与论断,加以遍搜网罗,并试图较为清晰地定义先秦思想家所说的“法治〞但武先生又紧接着作出结论说:“在学术界,将法家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主张概括为‘法治’,是近代学者创始的,并为当今学者所沿用〞并提到在梁启超、陈烈、吴经熊、陈启天等人的著述中,把法家学说称之为“法治主义〞[3](P.54)这使得名词、概念的问题又未得到解决二、中国古代的“法治〞名词、概念 为了尝试解决先秦“法治〞这一名词、概念问题,笔者曾在?古代汉语典籍中的“法治〞语词略考?〔?学海?2022年第1期〕中,列举了中国古代文献中“法〞、“治〞两字连用,以及可能由这两个字合成的“法治〞名词的一些材料。

      涉及后者的主要有以下几段: ?晏子春秋?卷一内篇谏上第一之?景公爱嬖妾随其所欲晏子谏第九?曰:“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4](P.437)其“修法治〞是指整治、完善法治 ?淮南子•泛论训?云:“夫殷变夏,周变殷,春秋变周,三代之礼不同,何古之从!大人作而弟子循知法治所由生,那么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5](P.931、932) 东汉荀悦?汉纪•孝宣皇帝纪四卷第二十?“赞曰:?本纪?称‘孝宣之治,信赏必罚,综核名实,政事、文学、法治之士咸精其能,至于伎巧器械之资,后世鲜能及之,亦足以知吏称其职,民安其业’〞[6](P.359) 后汉的道教经典?太平经?一书卷六十七〔丁部之十六“六罪十治诀第一百三〞〕说:“助帝王治,大凡有十法:一为元气治,二为自然治,三为道治,四为德治,五为仁治,六为义治,七为礼治,八为文治,九为法治,十为武治十而终也,何也?夫物始于元气,终于武,武者斩伐,故武为下也〞[7](P.253、254) 东晋袁宏在?后汉纪•光武皇帝纪卷第六?中曰:“自古在昔有治之始,圣人顺人心以济乱,因去乱而立法故济乱所以为安,而兆众仰其德;立法所以成治,而民氓悦其理。

      是以有法有理,以通乎乐治之心,而顺人物之情者岂〔可使〕法逆人心而可使众兆仰德,治与法违而可使民氓悦服哉?……陵迟至于战国,商鞅设连坐之令以治秦,韩非论捐灰之禁以教国,而修之者缺乏以济一时,持之者不能以经易世何那么?彼诚任一切之权利,而不通分理之至数也故论法治之大体,必以圣人为准格;圣人之所务,必以大道通其法……斯所谓势利苟合之末事,焉可论之以治哉!先王那么不然匡其变夺那么去其所争,救其巧伪那么塞其淫情人心安乐乃济其难以悦之,又何不从之有焉?人〔之〕情恶侵那么正其分以齐之,又何讦逆之有焉?推此以治,那么虽愚悖凶戾者,其于身也,犹知法治,所以使之得所而安其性者也〞[8](P.114、115) ?略考?还对?太平经?中的那段话作了一个评述,说它是对先秦至汉代的治道、治法所作的最为全面而简略的总结根本上,“元气治〞、“自然治〞、“道治〞乃道家、道教的学说;“德治〞、“仁治〞、“义治〞、“礼治〞、“文治〞为儒家的思想;“法治〞是法家的主张,“武治〞也可归入法家 但?略考?对上述材料中的“法治〞能否作为一个名词、概念看待,并不能真正确信,因为笔者没有能够在汉语文字学、语义学乃至中国古代逻辑学上寻求必不可少的解释。

      故而心中一直惴惴未安所以,在?略考?发表之后,笔者曾向几位中国古文字学者请教其中,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的杜晓莉博士,专门为笔者提供了正式的书面意见经她同意,特将全文照录如下: 根据所提供的文献材料来看,“法治〞这个组合形式,是一种意义的最后凝固形式,是表层结构,这个意义就是“以法治〔民、国等〕〞,是深层结构法〞是“治〔民、国等〕〞所使用的工具②这种意思从?淮南子•泛论训?中“古者人醇工庞,商朴女重,是以政教易化,风俗易移也今世德益衰,民俗益薄,欲以朴重之法,治既弊之民,是犹无镝衔策錣而御馯马也〞看得尤为清楚太平经?中,“元气治〞“自然治〞等等组合形式,其深层结构都是“以……治……〞,“元气〞“自然〞等是“治〞所使用的工具例如,?史记•蒙恬列传?云:“高有大罪,秦王令蒙毅法治之毅不敢阿法……〞,其中,“法治〞并不是一个词 意义〔深层结构〕变成表层结构,一般会删除其中某些不重要的成分,比方介词一类的虚词,保存实意成分,同时会调整其实意成分的顺序以法治……〞这种意义〔深层结构〕凝固为表层结构——“法治〞的时候,其过程就是去掉介词“以〞 在现有材料中,“修法治〞、“知法治所由生……不知法治之源〞、“论法治之大体〞、“犹知法治〞可视为名词。

      大凡有十法……九为法治〞中的“法治〞不是词,是动词性的词组但这种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汉语中词性与句子成分并非一一对应虽然动词主要作谓语,但在汉语中它也可以作主语、定语、宾语等句子成分 “法治〞是否是一个术语,这取决于它是否被作为一个固定范畴来使用,如“道〞、“仁〞、“礼〞等有必要进入思想史的领域来研究这个问题 在对笔者所提供的上面几段典籍材料予以解释、说明的文字中,杜博士认为,(1)“以法治……〞是深层结构,“法治〞是这一深层结构的表层结构2)?晏子春秋?、?淮南子?和?后汉纪?中所用的“法治〞,可视为名词3)至于“法治〞这个名词能否作为专业术语〔专门用语〕,那么要看中国古代思想史上是如何使用的要对这个问题有一个较为明确的答案,就必须进入到思想史的领域中去进行探讨 以杜博士的说明为根底和起点,并顺着她指出的思路,包括提出的问题与建议,笔者感到,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有几个问题需要解决: 第一,名词与概念的关系对这个问题,是不能直接用现代逻辑学的观点来答复的,而要看中国古代的逻辑思想如何解释按照现代逻辑学通行的说法,概念是语词〔包括名词〕的根本词义,语词那么是概念的语言形式。

      所以,解释概念就是揭示词义那么,在中国古代的逻辑思想中,是如何界定这个问题的呢?这就必须讨论“名〞的理论名〞〔名称、名词等〕既涉及伦理、政治问题〔如儒家主张“为政必先正名〞〕,也可以用来指事物的称谓与语词,亦即概念,如?墨子•小取?云:“以名举实〞?墨经•经说上?:“有实必待之名也〞?庄子•逍遥游?曰:“名者,实之宾也〞?公孙龙子•名实论?说:“夫名,实谓也〞?荀子•正名?云:“名也者,所以期累实也〞学术界对荀子所说的这句话的注解和论说,有助于我们厘清这一问题如著名逻辑学及逻辑史学家温公颐先生认为,荀子的“概念论〞,就是讲“名〞他说:“中国古代逻辑中之所谓名,相当于西方逻辑的概念〞而“在古代汉语中,名词中的实词是代表概念的,……从这点上说,荀子所称为‘名’确实也有现代逻辑概念的涵义〞他分析道:荀子讲的“‘期累实’即指对客观存在的‘实’进行思维上的联系与概括‘期’有‘会’意说文?:‘期,会也’‘累’,?说文?云:‘缀得理也;一曰,大索也’这就是说,把东西联系得有条理,如绳索之贯穿然,就称为‘累’我们依据?说文?对‘期’、‘累’二字的解释,认为荀子之所谓‘期累实’的含义,即指对客观存在的实,进行联系概括而成条理的活动。

      ③一件事物之名,即对该事物的实质,在思维上能有所联系和概括……这样,荀子所下的‘名’的定义,就具有普遍逻辑概念的含义〞[9](P.275、276)由此,如果把在一些典籍中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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