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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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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公****
  • 文档编号:457253605
  • 上传时间:202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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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行次项目项目收入项目成本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纳税调整额项目所得额减免所得额123456(1-2-3-4+5)71一、农、林、牧、渔业项目(2+13)2(一)免税项目(3+4+5+6+7+8+9+11+12)31•蔬菜、谷物、署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4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53.中药材的种植6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75•牲畜、家禽的饲养86.林产品的米集9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10其中:农产品初加工11&远洋捕捞129.其他13(二)减半征税项目(14+15+16)14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15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163.其他17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18+19+20+21+22+23+24+25)18(一)港口码头项目19(二)机场项目20(三)铁路项目21(四)公路项目22(五)城市公共交通项目23(六)电力项目24(七)水利项目25(八)其他项目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享受所得减免优惠的纳税人填报二、填报依据和说明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减免所得额优惠情况。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行“一、农、林、牧、渔业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本行填报第2+13行的金额2. 第2行“(一)免税项目”填报第3+4+-+9+11+12行的金额3. 第3行“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填报纳税人种植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取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4. 第4行“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填报纳税人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5. 第5行“3.中药材的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中药材的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6. 第6行“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7. 第7行“5.牲畜、家禽的饲养”:填报纳税人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8. 第8行“6.林产品的采集”:填报纳税人从事采集林产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9. 第9行“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10. 第10行“其中:农产品初加工”:填报纳税人从事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11. 第11行“8.远洋捕捞”:填报纳税人从事远洋捕捞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12. 第12行“9.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免税所得优惠政策13. 第13行“(二)减半征税项目”:填报第14+15+16行的金额14. 第14行“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15. 第15行“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填报纳税人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16. 第16行“3.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税所得税收优惠政策17. 第17行“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本行填报第18+19+…+25行的金额18. 第18行“(一)港口码头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19. 第19行“(二)机场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机场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20. 第20行“(三)铁路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铁路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21. 第21行“(四)公路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公路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22. 第22行“(五)城市公共交通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城市公共交通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23. 第23行“(六)电力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电力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24. 第24行“(七)水利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水利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25. 第25行“(八)其他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其他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

      26. 第26行“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第27+28+…+32行的金额27. 第27行“(一)公共污水处理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项目的减免所得额28. 第28行“(二)公共垃圾处理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垃圾处理项目的减免所得额29. 第29行“(三)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符合条件的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的减免所得额30. 第30行“(四)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减免所得额。

      31. 第31行“(五)海水淡化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符合条件的海水淡化项目的减免所得额32. 第32行“(六)其他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符合条件的其他项目的减免所得额33. 第33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行第1至6列分别填报,第7列填报第34行+35行的金额34. 第34行“(一)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填报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35. 第35行“(二)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部分”:填报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6. 第36行“五、其他专项优惠项目”:填报第37+38+39行的金额37. 第37行“(一)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8. 第38行“(二)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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