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权属抗辩.docx
20页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权属抗辩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权属抗辩 抗辩是指被控方当事人不接受控告方当事人的诉讼事由而作出的反驳与拒绝它是被控方对付控告方最基本、最常用的诉讼手段,是被控方维护、争取民事权利最行之有效的方法 在民事诉讼中,当原告起诉被告侵犯了自己的民事权益,而要求被告就此承担民事责任时,有些被告会以原告不具备这一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或者不是这一民事权利之合法所有者等理由进行反驳,以削弱或是抵销原告对自己侵权一事的控告及主张这就是权属抗辩,简言之,以“原告主张的权利不属于原告”为由的反驳就叫权属抗辩广义的权属抗辩除了指在侵权之诉与合同之诉中产生的权属抗辩外,还包括确权争讼本身的权属抗辩本文侧重探讨侵权之诉与合同之诉中所产生的狭义的权属抗辩问题,这种权属抗辩的主要特征在于以被告提出的权属异议来对抗或抵销原告提出的侵权控告或违约控告 在纷繁的民事诉讼中,如果能以权属抗辩,则会产生迅速快捷的反驳效果,也就是说如果权属抗辩成立,则可以导致法院对原告诉权丧失的确认,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从而使得被告无需经过法院对原告所诉的侵权内容或合同内容的实体审理而获得胜诉。
由于一切民事诉讼的基础均源于原告应有的民事权利,抑或是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它们是所有民事诉讼赖以形成的动力和源泉,没有这种权利,诉也就不能存在,原告的主张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以原告是否享有这一民事权利进行抗辩最易动摇原告的诉讼根基,尤其是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权属抗辩几乎成为被控方所使用的“常规武器”,经常见诸于著作权侵权纠纷,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以及一些非专利技术合同纠纷等等案件在一些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权属抗辩还可以表现出其特殊的对抗形式与内容 本文试图对权属抗辩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成因、发展规律,以及法官对此的审判策略等问题加以研究,以便于我们很好地认识与解决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的权属抗辩争端 知识产权诉讼中权属抗辩提起较多的原因 原告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归属是否明确,是决定被告是否提起权属抗辩的前提在民事诉讼中,知识产权案件中提起的权属抗辩往往要比一般民事诉讼多,在一般民事诉讼如返还财物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房屋租赁纠纷,以及一些损害赔偿纠纷等案件中也能遇到一些权属抗辩问题,但都远不如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权属抗辩来得普遍原因何在呢?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在于原告所享有的这一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是不是显而易见,也即原告的权利身份是否容易被确定,容易被确定则不易形成权属抗辩,反之则易形成权属抗辩。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权利归属往往要比一般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归属难以确定一般民事诉讼中原告的权利身份往往是明确无疑的,权利主体与权利客体的对应关系简单明确,而知识产权诉讼中原告的权利身份往往并不那么直截了当,原告是否享有其所主张的知识产权,要通过原告是否实施了创造性劳动行为,且该行为是否产生了创造性劳动成果等等事实加以判断,由此才能得出原告对某作品或某技术是否享有知识产权的结论 不同的知识产权权属纠纷适用不同的确权标准我们知道,普通民事纠纷主要涉及的是有形财产关系下人与人之间所产生的各种复杂关系,与无形资产关系下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相比,普通民事纠纷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多是显而易见的,也是易于明确的但是作为智力成果的财产权利表现形式-知识产权,它的权利归属就不那么容易确定了一个物品作为财产应归谁所有,只要通过对它的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等事实的了解就可以确定,但对智力成果的权利归属则要强调权利人实施行为时的主观能动作用-创造性劳动如一个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它的所有权来源于作品的作者所实施的创造性劳动-创作,简言之,创作事实是确定作品归属的依据但就不同的知识产权案件而言,确认它的权利归属的标准也是不相同的,如专利和商标的权利归属是由国家专门行政机关授权所决定的,权利归属本身是自国家授权之日起就已明确了的,权利归属争议的实质是专利或商标的申请权争议,即谁应享有对专利或商标的申请权,从而引申出对发明行为或开发行为的创造性劳动等事实的审查,也即谁是这一劳动的实施人,谁就享有这一申请权。
另外,现实中两人同一时期创作出相同作品的事例也是很常见的,如果是著作权,则两人应分别对各自所创作的作品享有各自的著作权如果是一项外观设计,两人同时提出专利权申请,则谁是最先设计人,谁才享有这一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权;如果非同时提出专利权申请的,则最先到国家专利机关提出申请的人享有专利申请权当然由于创造性劳动离不开对人脑智力的利用,智力成果的形成或完成在时间上是不易被界定的,况且从事智力活动本身也不受主体限制,谁都可以从事创造性劳动,这就为确定权利渊源的起始问题带来了麻烦这也正是为什么确认知识产权权属问题不能单从“完成时间、完成地点、完成人”的角度审核权属证据的原因所在因此我们说,一旦某个作品或技术产生权属争议时,哪方都有可能成为它的所有权人,这时如不经法院的实体审查,不可能马上对权利归属作出判断另外相关的法律规范同时还规定法人也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主体,一些虽未从事过创造性劳动的单位或组织,因为是这一创造成果的主要物质承担者和法律责任承担者,同样也可以成为成果的所有者或者享有者,从而产生职务作品、职务发明、职务技术成果等等问题可见判断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并不只有一个标准,即不仅有创造性劳动行为人标准,而且还有在先发明、在先设计、在先申请标准,法律特别规定的标准等等。
同时,作为民事权利,在知识产权纠纷中也会涉及一些物权或债权等方面的问题,这时对权属问题的判定同样也适用普通权属的判定规则总之,确认知识产权诉讼纠纷中的权属问题得因案而异,因事实而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些正是知识产权权属判断中的困难所在 知识产权诉讼中权属抗辩的主体类型 知识产权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提起权属抗辩的主体类型没有什么差异,即都有以被告身份和以第三人身份提起权属抗辩两种类型但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还有一种特殊类型,即被告以第三人身份提起的假设型权属抗辩 以被告身份提起的权属抗辩所有的确权纠纷无不是以被告身份提起权属抗辩的,即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权利不应属于原告,而应属于被告自己,这是由于双方争讼的标的本身就是权利归属的缘故当然如果这时被告同时向法院请求将权利确认给自己,则被告的抗辩身份在诉讼中将转变为反诉原告,实际上这种确权之诉本身是由本诉和反诉组成的,当事人双方是互为原被告的关系除此之外,在知识产权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中也有可能产生以被告身份提起的权属抗辩,这在理论上可以预见,但在实践中尚未遇到参考美国的知识产权案例,1933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美国政府诉杜比埃冷凝器公司案有类似这种情况。
美国政府提出专利被许可人杜比埃冷凝器公司所使用的专利中“轰炸和鱼雷控制装置”应为美国政府所有,该公司无权享有,并要求该公司返还其所得利益和赔偿损失杜比埃冷凝器公司以这一专利权不属于美国政府,而属于弗朗西斯W.邓莫尔和帕西瓦尔D.洛厄尔,自己是这一专利的被许可人为由进行抗辩,并最终获得胜诉 以第三人身份提起的权属抗辩这在确权之诉、侵权之诉与合同之诉中都是很常见的这时的第三人在民事诉讼理论中被称之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抗辩,我们不妨把它看作是对原告虚拟诉讼状态下的抗辩,这种虚拟抗辩的结果是使自己成为真正的原告,而使原来诉讼中的原告与被告成为自己所诉的共同被告这种由第三人带来的诉讼似有构筑三方诉讼的趋势,由此人们会想到可能还存在着第四方、第五方……等等总之这种权属抗辩在实践中有极强的相对性,由此而得出的权利归属结论也是相对而言的结果笔者认为认识这一点,对于指导我们在处理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等问题时是很有必要的 被告以第三人身份提起的假设型权属抗辩这是一种仍以被告身份提起的权属抗辩,但是他并不以“原告所享有的权利属于被告自己”来主张事实,而是强调原告现有的诉讼权利是他人的。
由于这种主张有待进一步核实,所以它只是一种假设,事实上这是一种需要法官们慎重判断的抗辩被告的真实目的是要一举两得,特别是在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中,被告既想达到否认原告享有这一诉权的目的,又要使原告所诉的侵权之债等主张落空这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相当普遍,如唐汇西、郭宏源等诉北师大出版社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唐汇西、郭宏源等以其是《共和国标志》一书的著作权人身份起诉北师大出版社违反合同约定,请求法院判令北师大出版社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并将所欠版税偿付给自己北师大出版社以唐汇西、郭宏源不是《共和国标志》一书的著作权人,该书的著作权人应是全国少先队工作委员会等主张为由,提出权属抗辩另如淮北市工业设计研究所诉北京海直防水装饰装修中心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北京海直防水装饰装修中心曾以淮北市工业设计研究所不是白碳黑技术成果所有人为由提出权属抗辩,认为淮北市工业设计研究所故意隐瞒这一事实,损害他人利益,欺骗自己与其签订合同,该合同应该无效,以此为由对抗和抵销淮北市工业设计研究所起诉要求由北京海直防水装饰装修中心承担违约责任之主张 不同类型知识产权诉讼案中权属抗辩的特点 著作权纠纷案和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权属抗辩的特点。
著作权纠纷案中容易产生被告的权属抗辩,是因为著作权权利的来源是随作品的形成而形成,无需借助他人的认可而存在,是一种“自发”形成的权利的缘故正因为如此,著作权人的身份对外人而言容易产生争议在著作权纠纷和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以被告以第三人身份提起的假设型权属抗辩为主要类型,另外抗辩的事由多属于是职务作品还是非职务作品的争议如果著作权或软件著作权侵权或合同纠纷中,原告方属公民个人,则被告常以原告所主张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为由进行抗辩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一些与公益事务有关的作品往往是由单位对作品承担法律后果,而原告是否能独立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不能马上得出结论所致 软件的开发则视规模而定一些大规模的软件开发,单位往往是主要物质承担者和法律责任承担者,所以软件著作权的所有者也有一时间不易被确定的问题在软件纠纷案中,被告认为原告主张著作权的软件不是个人作品而是职务作品的情况也很普遍,同时被确定为职务作品的比率略高一些即便如此,我们在处理时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有一种抗辩有别于权属抗辩,但它却貌似权属抗辩如果原告诉称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的作品,被告反以我用的作品不属于你的作品为由进行反驳时,这种反驳实际是直接针对原告已有的权利进行的反驳。
例如在郭永革等诉北京成象影视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郭永革等诉称北京成象影视公司等摄制的电视连续剧《宰相刘罗锅》的剧情抄袭其小说《刘公案》中的故事情节,侵犯其小说《刘公案》的著作权北京成象影视公司等反驳认为,虽电视剧的一些故事情节与小说中的一些故事情节相同,但我们作品的演绎来源不是郭永革的《刘公案》,而是其它作品,这些作品与郭永革无关,即郭永革不是这些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未侵犯郭永革的著作权这种抗辩就不属 于权属抗辩但是在此案中北京成象影视公司等的如下抗辩却属于权属抗辩,即他们认为郭永革的《刘公案》中有一部分内容属于民间文学作品,不应属于郭永革的创作,因为民间文学作品是公有领域的历史文化遗产,因此郭永革对这一部分内容不享有著作权区分被告的这种权属抗辩,其意义在于在审理案件时可使法官们把握正确的审判方向在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这种问题也很突出,并且显得更加错综复杂,往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事,必要时需由专门部。












